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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刑讯不单为杜绝冤假错案/毛立新

时间:2024-07-12 20:3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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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刑讯不单为杜绝冤假错案

毛立新

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而必须坚决予以反对。这几乎是妇孺皆知的道理。但笔者以为,如果仅从这个角度来反对刑讯,则刑讯逼供还有着反不倒的危险。比如,在一些执法部门,至今尚有许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他们的辩解理由是:刑讯逼供并非必然导致冤假错案,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注意一下刑讯逼供的方式、方法,避免用刑过度或者指供、诱供,就可以做到既有助于破案,又不出问题。因而,权衡利弊,对刑讯逼供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扬其长、避其短。这当然是极端功利主义的错误想法,但在执法实务部门却大有市场,要一下子驳倒它也非易事。
所以,不能单纯从杜绝冤假错案的角度来反对刑讯,否则就会掉进功利主义者所谓“权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必须指明,我们之所以要彻底反对刑讯,并非仅仅在于它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更为根本的理由是要保障人权。刑讯逼供的要害,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把人不当人。在日前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一次有关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指出:刑讯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是把人不当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现,是刑讯者假借公权力肆意虐待同类的动物性行为。可谓一针见血,击中要害。
因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的今天,我们高举人权的旗帜,彻底反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一切野蛮执法活动,倡导法治文明。必须承认,不管在任何地区、任何发展阶段,人之为人都应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如生存、财产、自由和尊严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如为了生存,他有吃饭、喝水和休息的权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而剥夺,但其人格尊严依然不容侵犯,不容羞辱;在法院没有判处没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时,其财产权和选举权仍受法律保护。
可以说,人权原则为我们每个人划定了一块不受公权和其他个人无端干预的神圣领域,使人们免受专制和暴政的伤害。从保护人权出发,决不允许执法部门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因为一旦公权膨胀,所侵犯的绝非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一个权力专横、执法野蛮的社会,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将无从保障。反对刑讯,倡导人权,所捍卫的也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惟有认识到这一点,才有可能彻底地反对刑讯,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才大有希望。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烟草行业对吸烟与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促进我国卷烟吸食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对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问题通知如下:
  1.卷烟盒、条、箱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 mg"或"× 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 × mg"。
  2.卷烟盒体上所使用的中文警句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字,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字号不得小于六号字,且应标注在卷烟盒体侧面,标识突出,与背景有明显对比,字迹清晰可见。
  3.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省级局(公司)接此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所属卷烟工业企业,认真组织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进行改版印刷,请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各省级质检机构对执行之日起生产的卷烟产品按此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检测,不符合者,按包装不合格处理。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川监[2008]172号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四川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

监缴工作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四川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行为,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央非税收入就地监督管理方式。对财政部有明确授权的中央非税收入单一项目,采用就地监缴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综合性授权或授权不明确的项目采用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地专员办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港口建设费;海域使用金;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水资源费;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三峡总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分享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

四川专员办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港口建设费;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银行业机构监管费;银行业业务监管费;水资源费;电力监管机构罚没收入。

对于今后财政部新增授权专员办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四川专员办指定专人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实现监缴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基本资料台账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建立中央非税收入基本资料台账,以掌握中央非税收入动态情况和影响因素。按照中央非税收入征缴单位将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征缴方式、票据种类、授权文件、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信息等工作要素及时登录工作台帐,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收入报表报送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建立健全中央非税收入报表报送制度,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相关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或凭证报送专员办,季末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分析材料》报送专员办。四川专员办汇总全省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后,于每月25日报送财政部。

(三)收入对账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将收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数据按月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等部门进行对账,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实施跟踪核查。

(四)审核抽查制度。四川专员办要结合对账情况,审核分析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上报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适时抽查。在抽查工作中发现执收执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中央非税收入的,专员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催缴通知,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中央非税收入。

(五)总结报告制度。四川专员办应将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缴情况作为《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认真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报送《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总结报告》。

(六)联席会议制度。四川专员办每年召开一次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与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宣传,通报上一年度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监缴情况,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七)专项检查制度。四川专员办对日常监缴工作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及时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不纳入专员办监缴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专员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2个项目开展重点检查,以查促管,加强管理。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中央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3、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4、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应遵循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专项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川专员办在作出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后6个月内,应对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尚未整改落实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实施回访式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四川专员办在实施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从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专员办授权监缴项目文件依据表

   2、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



附件2

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统计表

   年   月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                            单位:元

中央非税收入项目
期初欠缴数
本期应缴数
本期已缴数
期末欠缴数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注:1、本表于每月1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征缴情况,数据统计日期截止到上月最后一日。

  2、当月没有数据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在表内相应栏次填写“0”。

  3、本表应附相关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