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人的法律要件/刘蕊

时间:2024-07-03 10:2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人的法律要件

刘蕊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有两重含义:(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规范。如设立公司,要依公司法;办大学,要依《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如果法人没有据之成立的法律规范,除以政府特许成立外,不得设立。(2)符合设立法人的法定程序。即法人的成立要合乎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如社会团体法人须遵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商业银行须依照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程序。法人设立程序的效果,就是法人成立的公示,一如自然人的出生。法人设立的程序,较有普遍意义的是核准主义与准则主义两种。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是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各项条件,设立行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并经主管机关形式审查后即予登记成立的制度。核准主义,亦称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必须依法律的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立原则。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故法人成立必须有财产或经费。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非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一般以货币形态表现,在本质上仍属于财产。至于法人成立时,以多少数额的财产或经费算是“必要”,通常由制定法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中从事生产经营和批发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从事商业零售的为30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如果对某些类型的法人,法律没有规定必要财产数额的,应由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这个要件具体又分为三个要素,各有其涵义,须分别论述。
  1.名称。名称是表示法人特征的文字符号。法人的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表征,犹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法人名称的命名,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机关法人起名称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企业法人的名称就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名称要素中有字号的,经登记后可享有字号(又称商号)权,例如杭州市楼外楼饮食有限公司中的“楼外楼”,就属于该企业的字号。字号与企业名称并不是一回事,企业名称属于登记事项,是法人设立人的义务,字号属于字号权的客体,受工业产权法保护。
  2.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也称法人机关,机关一词源自拉丁文,原意是“器官”。自然人的活动由大脑、肢体等人体器官进行。法人是拟制的人,本无“器官”可言,但法人要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就必须有行为的实施者,这一实施者就是法人的机关,属于“人造器官”。法人机构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担任,例如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体组成,例如董事会。
  3.场所。场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间位置,包括法人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动场所所在地。由于法人的活动设施属财产的范围,故这里的场所专指法人的住所。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是法人的意思机构或执行机构所在地。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就是对于民事义务的清偿责任。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清偿所负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成立一个团体要不要让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由设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一个公司设立下属企业时,要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反之则可设立分公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谈关于夫妻债务处理界限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解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精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夫妻内部,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如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的等情况下要求配偶归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D、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队伍是指经批准设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但行政机关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除外。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具体的组织、监督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确需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按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行政执法队队伍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授权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予公告。
第七条 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行政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
(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工作人员;
(三)行政执法中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行政执法队伍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
第九条 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或者批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队伍名称应当体现辖区、性质、类别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解散、变更名称等,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行;
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业务的知识;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执法培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队伍的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队伍不得自行规定着装。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控告、申诉。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队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