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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1:1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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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信息办《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和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专家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信息化专家从事和参加无锡市信息化规划论证、信息化专题讨论、信息化项目论证或评审、信息化项目验收等咨询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化专家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专家通过自愿报名和各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并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信息化专家由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下称市信息办)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于无锡的信息化工作,在信息化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有从事信息化相关领域工作的丰富经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了解国内外发展趋势,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无锡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工作,并接受无锡市信息办的监督管理;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凡经无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专家,即成为无锡市信息化专家。由市信息办为其颁发《无锡市信息化专家聘书》,并建立相应的专家库。信息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增减专家库成员。

  第七条 市信息办对所聘信息化专家的任职条件每2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八条 信息化专家名单通过无锡市信息办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告。

  第九条 对在信息化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信息化专家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信息办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信息化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信息化专家在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咨询项目的知情权;

  (二)对所咨询项目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项目参与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四)论证或评审结果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咨询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息化专家在无锡市信息化咨询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建言献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意见和建议;

  (二)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信息办或者纪检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息化项目的评审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信息化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信息化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信息化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五)参加无锡市信息办组织的专家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范购车过程中的法律陷阱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刘春律师


买车的时候,人们普遍关注的是车的性能、价格、款式、品牌等,很少有人注意到其中的法律问题。不注意这些法律问题,就很有可能会掉进别人挖好的陷阱。买房子签合同有示范文本,可以请律师;买车却没有示范合同文本,也从没听说谁为买车聘请律师的。花同样多的钱,为什么买车就少了买房的那份慎重和谨慎呢?为什么没有人从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经销商、银行的利益的公平角度起草一份象样的合同呢?
楼市的规范有律师的贡献,车市的规范也同样需要律师的奉献。出于律师的职业习惯和社会良心,我对自己发现的一些购车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起草修改了相应的合同文本,现在免费公布我的部分智力成果,希望对今后买车的人有所帮助。
陷阱一、开过的车当成新车卖
有的汽车经销商过着“幸福”的生活,天天开着要卖的新车出去办事,还能总换不同的车型。在开车过程中免不了要发生交通事故或刮蹭,使车辆受损。这些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使出掩人耳目的招数,把开过的车甚至受过伤的车当成新车卖。我的一位律师朋友,几年前买了一辆车,开了没几天,出了一次小交通事故,修车时才发现原来这车就被撞过。好在最后费了很多周折总算换了一辆新的。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购车辆为全新的乘辆,行驶里程为零。如果购买后发现该车曾经因事故受损或有修理痕迹,经鉴定部门鉴定后,销售者应该双倍赔偿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购车款的两倍赔偿。
陷阱二、承诺免费维修,但避而不谈哪些情况可以退货
买车的时候推销员说的令人心动:我们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承诺5000公里之内免费维修,10000公里内免收维修人工费。
可冷静下来想想,新买的车要是小毛病不断,天天耽误时间去修理,就是不花钱也受罪呀。最近常听说有人新买的车出现故障,厂家总也修不好还不给退货,气得买车人当众砸车。
我国现在还没有关于汽车三包的规定,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买车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哪些质量问题出现是应该修理的,哪些是属于应该换货的,哪些是属于退货的,不能大小毛病一并免费修理,否则,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合同规定不详细,又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消费者只能自己生气,砸车,自己打自己嘴巴。
陷阱三、贷款买车的枷锁
用银行的贷款买车,付银行一些利息,或可以缓解资金压力,或可以预支未来,让更多的人提前过上幸福生活,是一件乐事。
可是,看一眼各个银行的贷款合同吧,都是一些“不平等条约”。例如,有的合同规定,在三保期限内,消费者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消费者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这种条款,整个想把你套牢。
又如,有的合同规定,消费者(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三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不按车辆评估价值作价,岂不是名目张胆的掠夺?
陷阱四、陷阱五……

有那么多的陷阱,还不该有一份公平的合同文本吗?
全中国的购车人联合起来!让我们共同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买卖汽车的示范合同文本及贷款买车的示范文本!
想要本律师推荐的合同文本的,请与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联系:

君都律师事务所
Kingall Lawyers

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号艾维克大厦14层 邮编:100022
电话:(8610) 65666952/53 传真:(8610) 65666908
E-mail: liuchun@kingall.com

矿产勘查各阶段选冶试验程度的暂行规定

全国矿产储委 国家计委 等


矿产勘查各阶段选冶试验程度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31日,全国矿产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需要进行选冶试验的矿产,明确试验程度的要求,确保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提高矿山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产选冶试验程度分为五类:
(一)可选(冶)性试验 通常是在实验室规模条件下,采用当前具有工业意义的选冶方法和常规的流程,用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研究探索,以获得目的产品反映的技术指标,为判别试验对象是否可作为工业原料提供依据。
(二)实验室流程试验 在可选(冶)性试验的基础上,利用实验室规模的设备,进一步深入研究在什么样的流程条件下获得较好的选冶技术指标而进行的流程结构及其条件的方案比较试验。
(三)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 对实验室流程试验推荐出来的一个或数个流程,串组为连续性的、类似生产状态的操作条件下进行试验,试验因素和指标都是在动态平衡中反应出来。一般说来,已具有一定的工业模拟度,其成果是可靠的。
(四)半工业试验 在专门的试验车间或实验工厂从事矿产选冶的工业模拟试验,以验证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结果,工业模拟度较强,成果更为可靠。
(五)工业试验 建厂前的一项准备工作,借助工业生产装置的一部分,一个或数个系列,性能相近、处理量相当的设备,进行局部或全流程的试验,实质上具有试验生产的性质。
第三条 在第二条中的(一)、(二)、(三)项试验,一般由勘查单位负责进行;(四)项试验由勘查单位与工业部门密切配合进行;(五)项试验由工业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 试样必须具有与勘查阶段相适应的代表性,采取试样要与有关单位研究,编制设计说明书。
第五条 需要进行选冶试验的矿产,应当加强矿产物质组成和工艺矿物学的研究,并按矿产勘查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试验。
(一)普查阶段 工业利用已成熟的易选矿产和工业利用尚成熟的一般矿产可以进行类比评价,不做选冶试验;对于组份复杂、矿物粒度细、在国内工业利用尚无成熟经验的矿产,应进行可选(冶)性试验甚或实验室流程试验。
(二)详查阶段 对生产矿山附近的、有类比条件的易选矿产,可以进行类比评价,不做选冶试验,否则,应进行可选(冶)性试验。一般矿产进行可选(冶)性试验甚或实验室流程试验。难选矿产如属国家急需,经上级同意必须进行详查阶段工作,应进行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
(三)勘探阶段 一般矿产进行实验室流程试验或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对生产矿山附近的、有类比条件的易选矿产进行可选(冶)性试验甚或实验室流程试验。难选矿产进行半工业试验。建设大型矿山必要时还要作出工业试验。
第六条 新类型矿产的选冶试验程度一般按难选矿产的选冶试验程度对待。
第七条 勘探阶段提交的矿产选冶试验研究成果,应该在我国当前条件下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能为工业开发利用。
第八条 一般在上一阶段的矿产选冶试验成果达不到相应要求时,不能转入下一阶段的勘查工作。
第九条 具有工业价值的伴生元素(组分)或共生矿产,未进行综合勘查和选冶试验的,不能批准其报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