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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时间:2024-05-05 00:5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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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安徽省人事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皖人发〔2002〕77号


各市、县人事局、教育局、监察局,省直及中直驻皖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和规范人事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保护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人事考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考试质量,现将《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 徽 省 人 事 厅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安 徽 省 监 察 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人事考试管理,严明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有序,维护人事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从事、参与人事考试的主考、监考、命题、阅卷人员和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省人事厅主管全省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各市、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工作。上一级人事部门可以撤销或变更下一级人事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应做到事实清楚、适用规定准确,并建立有关违纪档案记录以供存查。处理机关应将有关处理决定适时通知被处理人单位。

第五条 对考生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清退出考场、取消考试成绩、停考、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向社会公示。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的处理方式分为:当即撤换、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通报批评、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违纪处理工作由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人事考试纪律,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行政纪律的,各级人事部门应当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或不按规定的要求答题的;

(三)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的;

(四)夹带、抄录、偷看资料的;

(五)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六)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八)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的;

(十)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并停考1年,必要时书面通知考生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

(一)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

(二)传递纸条、交换答案或试卷的;

(三)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手段作答的;

(四)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利用其他方式协助他人答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其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停考3年,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向考生所在单位或社会公示:

(一)使用假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找人替考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三)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或偷换答卷的;

(四)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传递(输)答案的;

(五)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六)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一)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二)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当即撤换。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或下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等处理,并不得在年度考核中确定其为称职(合格)以上(含)等次:

(一)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或从事与考试工作不相适宜的事情,影响考场、考点秩序的;

(二)在监考中不负责任,对拆封、回收试卷,不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或不执行考场纪律,对考生作弊、违纪行为不予制止、记录的;

(三)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调换考场或座位,暗示或提示考生答题,以及为考生作弊提供其他条件的;

(五)在监考、阅卷工作中,擅自将试卷、答案带出或传出考场或评卷场所,或丢失、损坏答卷,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命题及有关工作人员参与本次同一专业考试培训授课或辅导的;

(七)隐瞒实情,不执行考试工作回避制度的;

(八)在命题、编制试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因过失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一定后果的;

(九)在命题、阅卷、评分或成绩信息管理中,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干扰、妨碍有关机关调查、核实考试工作情况的。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资格,调离考试工作岗位,并通报批评:

(一)为不具备参加人事考试资格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或采取其他方式,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考场、考点秩序混乱的;

(三)发生泄密事件或大面积舞弊,隐情不报,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在命题、制卷或试卷接送、保管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五)在命题、制卷、阅卷或报名、成绩信息管理中,违反操作程序和有关规定,擅自更改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或篡改、更换有关考试数据、成绩的;

(六)擅自发放考试合格证书或提供考试成绩证明的;

(七)包庇、纵容、掩盖考生舞弊行为,或伙同考生作弊的;

(八)打击、报复考生或侵犯考生人身权利,损害考生利益的;

(九)不按考试有关规定操作,给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十三条 省人事厅对下列情形的考试宣布无效,并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家人事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场考试无效:

1、考试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考试纪律松弛,秩序混乱,考生舞弊、抄袭人数达本考场的三分之一以上,或同一考场内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

2、考试工作人员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考场秩序失控,造成考生集体舞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考区考试无效:

1、试题被泄露并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组织不力,制度不严,考场秩序普遍混乱,作弊严重的。

考区、考点或部分考场发生上述违纪情况,除通报全省取消该考区、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人事考试资格外,并追究该考区、考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人事、教育、监察部门对违反考试纪律的问题,应及时核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卫生部关于查处“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函[2002]68号

卫生部关于查处“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消费者的举报,我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山东省曲阜市药膳孔府酒庄生产的“启阳牌补元酒”和北京泰德利甲壳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聚安康粉”(产品标识为“聚安康”或“威而浪胶囊”)中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对“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进行了重新审查。经查实,上述两产品中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的违法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部下发了关于撤销“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书(卫法监发(2002)70号)和(卫法监发(2002)69号)。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立即对“启阳牌补元酒”和“聚安康(威而浪胶囊)”进行查处。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督,尤其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90)总检植字第23号)

 

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为了更好地执行农业部(1989)农(检疫)字第6号“关于进口疫区烟草检疫审

批单位的通知”规定,防止发生不明疫区而盲目进口疫区烟叶以及未经检疫审批即进口烟霜霉病疫区烟叶的情况,对今后进口烟叶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你公司及下属公司进口烟叶,须统一由你公司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二、烟霜霉病疫区生产的烟叶禁止进口。因特殊需要进口疫区烟叶,须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附上进口原因、进口国家及烟叶的产期、品种、等级和进口后使用范围等说明,经我所特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或协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今后进口烟叶时,应在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单独列明植物检疫条款,并将合同或协议在进口前抄送我所。

  现将国际机构公布的烟霜霉病疫区名单抄送你公司,供进口烟叶时参考。希望你公司今后积极配合我所,做好进口后的检疫工作,共同防止烟霜霉病的传入。

  附件:关于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名单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名单※

 

  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及、利比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卢旺达、突尼斯、扎伊尔;

  亚洲:缅甸、伊朗、伊拉克、以色列、苏丹、黎巴嫩、叙利亚、土耳其、也门;

  欧洲: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英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苏联、南斯拉夫;

  美洲:墨西哥、美国、加拿大、古巴、多米尼加、危地马拉、牙买加、萨尔瓦多、阿根廷、巴西、智利、乌拉圭;

  澳洲:澳大利亚。

  ※注:本名单根据国际机构公布的名单整理而成,系内部掌握资料,不宜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