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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5:1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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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的力度,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突出重点,合理使用;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严防资金挤占、挪用和滥用。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致使专项资金遭受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地区、县(市)两级分别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数额由地区、县(市)财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从2010年起,地区、县(市)两级财政每年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专项资金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地委、行署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地委、行署对口副秘书长,地区信访局局长及地区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地区信访局,主任由信访局局长兼任。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出现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用途

  第八条 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信访诉求合理但暂时无解决渠道,且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个访案件;
  (二)信访诉求合理但难以确定具体责任单位的个访案件;
  (三)对信访特困人员的临时性救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应当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严防挤占、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他人利用专项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地委、行署需使用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解决问题的,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支付。
  (二)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时,数额较小的,由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阿勒泰地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申报审批表》,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财政部门拨付;数额较大的,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三)各单位解决信访稳定问题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解决。确属疑难案(事)件或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按上述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的监督

  第十二条 能够与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信访人)签订息诉息访协议的,申请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签订息诉息访协议。
  第十三条 使用对象领取专项资金后,应当积极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得缠访闹访。
  第十四条 对确因有新证据、新情况出现,需要继续反映问题的,应当到地区信访局备案后,方可依法按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县(市、区)处理社会矛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地区信访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信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云南省民政厅:
你省(89)云军离退字第17号请示悉。经与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军队离休干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8]安字30号文件规定和总后勤部(1989)后需字第34号文件执行( 见附件一), 离休干部应交的基本伙食费及管理单位报销数额等具体标准应与当地驻军离休干部执行标准相一致。
二、军队离休干部的丧葬费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按照总政治部办公厅(86)政办字第11 5号文件规定执行(见附件二)。
三、调整以上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请在已下达的离休干部经费中调剂解决,不另追加。

附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各类灶伙食费标准的通知
(1989)启需字第34号1989年2月14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稳定部队生活,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适当增加各类灶伙食费标准。
在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国防费较紧的情况下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体现了军委对部队生活的重视和关心。各部队要顾全大局,认真贯彻“标准加补助”的原则,制订生产收益补助伙食的具体标准和落实措施,同时加强基层伙食管理,切实保证部队生活水平不降低。

附二:总政治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治丧工作若干问题的电话通知》的通知
(86)政办字第115号1986年9月16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现将总政治部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六日《关于军队干部逝世后治丧工作若干问题的电话通知》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们。



1989年7月10日

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永及市属企事业单位:

  《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永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0号)和《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永发[2010]15号)、《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永政发[201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简明有效、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和市直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递交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细则、事故控制指标由市安委办制定。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委办半年对各责任单位的平时工作考核一次,各责任单位年底前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市安委办12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承诺,建立健全责任制体系,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六条 对责任单位年度考核采取100分制计分。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单位、“黄牌警告”单位和“一票否决”单位五个档次。

  (一)先进单位从合格单位中按考核得分从高到低评选。

  (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70分­-79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通报批评”。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发生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三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考核得分在60分-69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二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二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二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1、县区(管理区)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三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中央、省驻永和市属重点企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市直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或一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负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其它。市政府挂牌交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治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取消评先资格。

  对较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外省外地(市)车辆负事故全责或主责的不计入被考核单位的事故起数,但死亡人数计入考核指标。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09]2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市安委办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考核评为先进单位的,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纳入各责任单位绩效评估内容,记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