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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1:5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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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办医政发〔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6月,我部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省级以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按照《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在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中关于“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统筹组织安排,稳步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进度,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程序和标准。指导辖区内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对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制订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质控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补充目录中的二级科目,在2012年底前建立各临床主要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实施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要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专业手段,通过建立信息资料数据库等方式,对医疗质量全过程实施动态控制与管理;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拟定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定期向医疗机构通报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指导市(地)、县级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开展工作;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要继续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有关要求,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对于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合理的认定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工作情况于2010年12月 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处张洪涛、吴健、付文豪

电话:010-68792413、68792209、68792205

传真:010-68792513

E-mail: 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印发《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政保[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现将《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其贯彻执行。

军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打击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涉嫌非法生产、买卖、伪造、变造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使用假冒军车偷逃税费、冒充军队单位和人员招摇撞骗或者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侦查。立案后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拘留,不得以罚代刑,降格或变通处理。

二、地方人员盗窃军车号牌,使用假冒军车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军人身份证等,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三、地方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假冒军车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罚,合并执行。

四、假冒军车拖欠、逃缴公路交通规费,非法超限行驶,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以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军队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号牌、军车驾驶证、军车行车执照等证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干扰查处假冒军车执法工作的,依据军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正常行驶军车的检查纠察,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对使用军队通报被盗军车号牌的车辆,有证据证明使用伪造、变造军车号牌的车辆,以及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10吨(不含)以上运输车(不含军队编制装备的重装备运输车,自卸车、牵引车、运加油车等),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可以滞留车辆,通报军队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核实当事人身份、车辆性质、号牌和相关证件真伪,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军队车辆的,移交军队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属于假冒军车的,由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查扣的假冒军车,属被盗抢车辆或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车辆,由有案件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属非法拼装和报废车辆的,予以强制报废;有合法手续的车辆,在作出相应处罚后予以返还。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29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基本稳定。但是,目前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两个率先”的要求,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保障群众参与监督,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根据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自2004年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口径相比逐年递减3%。到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继续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基本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减少重大事故,有效遏制特大事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15年,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技术、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生产经营。
  三、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中、小企业逐步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在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在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要留有一定的储备金,统筹用于支付地区重、特大事故工伤待遇。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或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在工伤保险基础上,提倡推行人身伤害商业保险。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等。地方各级财政每年也要逐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逐步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加快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特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重、特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六、落实综合管理职能,加强公共安全监督
  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责任机制,加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交通秩序整治的力度,提高预防交通事故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加强县(市、区)、乡镇、村道路、渡口的安全管理,规范发展农村客运市场,严禁农用车辆、船舶非法载客。不断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推动消防安全社会化,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公共聚集场所安全准入条件,维护公共聚集场所的正常秩序。依法从严审批各类大型活动,严密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安全。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治安防范责任和措施,加强安全规范管理。完善城市、乡镇建筑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拆、建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建筑安全防范措施。强化渔船进出港签证和滩涂养殖的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沿海地区气象预测预报体系,增强海洋、江河、湖泊等水上事故的救护能力。
  七、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强化行政执法与监管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规章,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尽快出台《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各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改善办公条件。乡镇(街道)应建立适应本辖区生产现状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级安委会的成员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行政监管责任。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执行政府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年度报告制度。要把基层安全和基础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全面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活动,使全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
  加快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安全生产的年度控制指标体系。省安委会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市完成情况。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评优“一票否决制”。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事故组织抢救和处置不到位、对不吸取教训造成连续事故的、对不听指挥或抢险救助不力的人员等,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署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履行代表群众参与监督的责任,开展群众性安全活动。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要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