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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3:0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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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当前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0]1093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高技术服务业是高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引擎,对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是促进高技术产业规模持续增长,提升高技术产业发展质量的必然选择,也是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迫切需要。高技术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知识和人才密集、附加值高的相关行业。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以加工制造为主的中小企业对研发设计服务和信息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均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起草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为从实践中探索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律,经研究,我们拟在部分省市先期开展高技术服务业创新发展工作,为今后全面部署高技术服务业工作奠定基础。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强做大高技术服务业为目标,依据地方条件和比较优势,着力推动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完善体制机制;着力加强政府引导,促进产业集聚,创新服务模式;着力在带动性强的关键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加快建立健全高技术服务业体系,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重点培育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高技术服务行业。
(二)依托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选择部分城市建立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推动重点城市在服务模式、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探索和完善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思路,促进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化。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经商国家统计局相关司局,各省市可按初步提出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目录进行统计试点工作(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目录,高技术服务总量统计主要包括:一是第“G”类,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二是第“M”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三是第“L”类中的7450小类,即知识产权服务)。
三、工作重点
(一)信息服务
一是发展面向市场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加强对全国高性能计算中心的统筹规划,鼓励现有公立计算中心转变机制,采取单独和合作成立服务企业等方式,为全社会提供计算服务。大力发展云计算模式的平台运营和应用服务,促进已在内部应用云计算技术的企业进一步对外开展相关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制造企业通过云计算模式向服务转型。根据工作情况,选择部分城市作为云计算试验城市,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开展云计算服务。
二是开展物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服务。重点在精细农牧业、工业智能生产、交通物流、电网、金融、医疗卫生等领域开展物联网特色服务示范。按照国家统筹规划,加快互联网由IPv4协议向IPv6协议的转换,大力推动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积极探索新技术条件下的服务模式创新。
三是促进软件服务化发展。推动软件开发与管理咨询的融合,提升龙头软件企业的咨询和服务能力,促进国内重点软件企业面向金融、电信、制造业等行业的知识库建设(包括标准规范、业务模型、数据模型、应用软件构件、行业信息化分析报告和软件解决方案等)。对引导软件企业提供SaaS(软件即服务)模式服务的应用聚合平台和技术服务平台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政府和企业业务外包管理支撑系统软件研发与应用,促进能源、交通等关键领域的实时数据库、智能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发和相关业务服务外包。
四是引导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加强数字动漫及数字影视、网络出版、3G手机内容服务等领域关键技术开发和应用平台建设,包括高计算能力的实时渲染系统研发和应用、中国风格动漫技法数字化与推广应用、自主动漫和游戏开发系统、数字出版服务平台、3G手机内容服务相关技术开发和服务模式创新、数字音视频及语义智能搜索引擎研发及应用、网络协同创作服务平台等。
(二)生物技术服务
大力发展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临床试验及试验设计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充分发挥现代中药、基因技术等研发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药物研发外包服务;开展生物数据挖掘,建立生物信息共享体系,实现生物数据资源共享,为生物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关键数据资源和技术支撑服务。
(三)研发设计服务
在笔记本电脑、3G手机等重点领域扶持发展一批高水平的设计企业,鼓励制造企业联合,或与相关企业合作成立专业设计服务企业;加强研发设计领域共性和基础性技术研发,在特色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研发设计服务需求迫切的重点地区,依托产业基地建设一批研发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扶持一批高水平设计企业,提升当地产业的产品研发设计能力。
(四)技术创新服务
一是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进一步开放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鼓励全社会开发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在知识产权软件服务、专业知识产权数据库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其他投融资服务等增值服务领域扶持一批服务企业。支持各地有条件的公共知识产权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或采取单独和合作成立服务企业等方式,为全社会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
二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对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引导,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环境。在节能环保、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扶持一批专业化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企业。鼓励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构建多领域、网络化的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科研院所和科技园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采取单独或与社会投资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成立主营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协调当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推动高技术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和创新高技术服务产业化发展模式。
(二)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特色和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会同地方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重点领域尽可能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编制本地区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工作方案,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我委(高技术司)。工作方案应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在总结工作方案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本地区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
(四)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各地发展改革委应与当地统计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2010年开始做好高技术服务业统计试点工作。
(五)要结合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遴选部分重点城市建立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请在高技术服务业工作方案中提出基地建设相关建议,包括基地建设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等内容。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认定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六)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我委(高技术司)。
我们将与相关方面协调配合,及时总结先行先试地区的工作经验,推广成功模式,逐步形成政策措施建议。并将视情况对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重点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办〔2008〕1105号


各处室: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本委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组织编制《浙江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浙江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会同驻委监察室负责对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和办公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二)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或牵头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制定或牵头制定的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等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准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九)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委政府信息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起草人员、处室负责人和委分管领导分别提出意见、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一)起草人员拟制公文或信息时,必须按照《保密法》、《省发改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初审,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意见。
(二)处室负责人对拟制的公文或信息,提出审批意见。
(三)委分管主任对拟公开的公文或信息的公开方式进行审批。
(四)对于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公文或信息,以本委政府网站为主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本委政府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省主要新闻媒体;
(四)设在机关大厅的电子显示屏等。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浙江省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公开办代为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证件名称、号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 公开办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由牵头处室汇总办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公开办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五)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处室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处室予以更正;
(七)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委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本委可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办公室会同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本委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公开办、驻委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委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八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本职责范围内应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本委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申请人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案情:2013年8月某县一乡镇供电所辖区内xx村一变压器下漏电保护装置因电路故障经常跳闸停电,包村电工检查线路怀疑是该区域个别村民家中有漏电情况且暂时无法确定并排除故障,经请示供电所长后将漏电保护器停运直接为用户送电,十余天后一日晚上因暴风雨致变压器导线断线落至村内道路当中,因漏电保护器没有使用导线带电,后两名行人路过此处被电击身亡。

  分析该事故发生的发生,原因一: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致电线断线落地;原因二:变压器下一级漏电保护装置停运,落地导线带电。正常情况断线后漏电保护器动作断电。

  按照国家经贸委及供电公司相关规定,基层供电所负有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电力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明确规定:一级漏电保护器(变压器台区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投运,不得强行送电。很显然,该供电所长及包村电工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经贸委电力行业操作规程的行为,两名行人触电死亡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一届检委会7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按两高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供电所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依照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电力行业规程属于电力行业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是电力部门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不属于电力企业内部自主经营的范畴。目前电力部门存在两种职能,一种是为用户提供电能的企业经营职能,另一种是依据电力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能。该供电所人员的行为属于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就是行使农村电网安全运行的管理职能,且符合解释(一)主体扩大的解释精神,应按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供电所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供电所属于供电企业的下属机构,其工作职能属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停运漏电保护器属于违章作业,造成两名行人死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供电所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该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的暴风雨致导线断线落地,不可抗力是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供电所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倾向按照渎职罪追究供电所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