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办法(暂行)
政府系统网站是在现代社会环境下政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的重要窗口,是实现政府与公众广泛沟通的重要桥梁,对于实现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网站。
二、评估内容
包括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两个方面。网站建设包括政府信息公开(35分)、网上办事(35分)、政民互动(27分)、网站性能及设计(3分);内容保障是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信息目标任务情况。
三、评估方式
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坚持公众评议和专家考评相结合,日常监测和年终考评相结合,采取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专家考评三种方式。
(一)网上公众评议。采取网上调查的方法广泛听取公众对被评估单位门户网站的意见。
(二)日常监测。根据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对被评估单位门户网站内容进行日常监测。
(三)专家考评。由委托的专家评估组根据指标体系对被评估单位门户网站进行跟踪评估。
四、评估程序
(一)自查。被评估单位根据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目标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每季度自查。
(二)督查。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对被评估单位自查情况不定期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三)评议。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网上公众评议、日常监测、专家考评情况,以及督查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
(一)网站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二)网站内容保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检查的重要内容。
六、组织领导
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其中: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指导。被评估单位要按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目标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网站绩效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巴中市政府系统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中山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2006〕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原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并持有工商执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可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人必须通过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条 实行烟花爆竹经营配送制度,各烟花爆竹经营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由市烟花爆竹专卖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烟花爆竹专营集市。禁止在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人群密集场所、车辆密集的公路侧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设立烟花爆竹经销点。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者必须设立专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商店必须专店或设专柜销售,营业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专柜与其它柜台应保持一定距离,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做到专人售货,专人保管,现场应张贴安全警句,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商店烟花爆竹存储总药量不得超过30公斤,摆放烟花爆竹的货架高度不得超过2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5米,垛间距不得小于1米,通道应保持畅通。
第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点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热取暖设施,不准现场试放,不得兼营打火机、火柴、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点应保持通风、干燥,室内温度不超过35℃,不得在室外摆摊设点,不得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店多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严禁销售以下烟花爆竹产品:
(一)敏感度高、化学稳定性差的产品(如摔炮、拉炮、砸炮);
(二)含有金属或硬质物品的制品(如有金属壳体、玻璃壳体的烟花爆竹);
(三)飞行方向不稳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制品(如冲天炮、地老鼠、沙炮、不定向火箭等);
(四)大药量制品(如鱼雷等)。
第十一条 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的有关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月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爱民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 1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四)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五)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0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委托行政机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该组织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备案单位按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 备案单位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二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件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是: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第七条 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八条 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审查机构可以责成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销。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审查机构的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审查机构。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件或者无故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