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1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3.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4.品牌汽车供应商名称变更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1.     巢湖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3.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4.     洛阳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6.     扬州市金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山东信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8.     酒泉市润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9.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   河南天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禹州店

11.   辽宁瑞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南通凯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13.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

14.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馆陶分公司

15.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广平分公司

16.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场分公司

17.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

18.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19.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

20.   丰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江西省上高县远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

23.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24.   嫩江志远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广州渝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6.   松原市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7.   庆阳瑞翔商贸有限公司

28.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汽贸二分公司

30.   汉中市唐龙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31.   达州市盟丰商贸有限公司

32.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33.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34.   河北喜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

35.   吉安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1.     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丹东华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     怀化市建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4.     安图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汪清县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7.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8.     扬州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白银良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无锡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陕西瑞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

13.   酒泉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中卫医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陕西耀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6.   山西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17.   青岛惠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天津市庞大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恩施博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   钦州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浙江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3.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徐州兰色鑫盾商贸有限公司

25.   天津志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6.   张家港保税区吉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安庆市冠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苍南县大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天津市天杭瑞兴汽车销售店大港分店

30.   温州明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临汾英锐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阿荣旗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3.   满洲里市溢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4.   鄂伦春自治旗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东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东营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37.   济南中诺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38.   邹城市沃福特商务有限公司

39.   云南颢旭商贸有限公司

40.   重庆众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1.   临海市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贵港市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45.   大连鑫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三、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1.     中山市中大昌汽车有限公司

2.     清远市昊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4.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6.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7.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9.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温州市康恒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嘉兴市锦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8.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济宁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东营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4.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25.   青岛圣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聊城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1.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32.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3.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35.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6.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38.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3.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哈密市通和商贸有限公司

47.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49.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52.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

58.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0.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2.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3.   石家庄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4.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5.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6.   宝鸡江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7.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8.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9.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瑞风、瑞鹰品牌汽车销售



1.     北京汇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4.     运城市荣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7.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

12.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17.   临沂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4.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2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温州市康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32.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33.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37.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8.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9.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0.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1.   泸州蓝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2.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43.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5.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47.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8.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5.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7.   天津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8.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9.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泉汽车广场分公司

60.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62.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3.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4.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5.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不分页显示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华侨眷属与华侨离婚问题的处理办法的复函

1955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外交部:
你部发亚字54/288/410号来函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华侨眷属要求与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处理办法,我们同意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至于提出离婚以国外华侨重婚或久无音讯又无法查明为理由者,该理由所据事实,法院应予调查证实,方得据以判离。

附一:华侨事务委员办公厅复函 侨群字(54)5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各县人民法院判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离婚的判决书或征求意见的函件的寄递办法,过去本会和贵院曾个别地发出指示,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执行中发生了一些问题。本会现草拟“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草稿)”一份,送请审核,如荷同意即请通告各地人民法院并抄致本会及各地侨务机关统一按规定执行。
1954年12月28日

附二: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草稿)
过去各地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的由县法院直接寄发,有的通过省法院或省侨务机构寄发,有的则送中央侨委会寄发,或者是县法院送到省法院,省法院送到省侨委会,再由省侨委会送中央侨委会经过外交部交由我驻外使领馆转交华侨,手续繁简不一,并发生了一些问题。
华侨身在国外,绝大部份又是侨居在资本主义体系国家,“寄人篱下”,处境复杂,他们对现实事物的看法和国内人民有很多差异,同时美蒋匪特也无日不在造谣诬蔑,阴谋破坏华侨与祖国人民的团结,为了照顾国外华侨的处境,并促进华侨爱国团结,不使美蒋匪特的阴谋得逞,因而寄交国外华侨的离婚判决书或征求对离婚的意见的信件,有必要经过相当机关审核,然后寄发。但手续也不应过繁,以避免拖延时间,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特规定以下寄递办法:
(一)各县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内侨眷与国外华侨婚姻纠纷案件时,需要与国外华侨取得联系,不论是征求意见的信件或离婚判决书,只要是寄往国外的,均应经省、直辖市的侨务机构或兼管侨务工作的部门和省、市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由省、直辖市的侨务机构或法院按建交国和非建交国分别处理:
1.对侨居在未建交国的华侨直接寄交华侨本人;(已建立归国华侨联谊会者可经省、直辖市的侨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审核后交侨联会负责寄交)
2.对侨居在建交国的华侨一律邮寄我驻外使领馆,由使领馆代转华侨。(此项规定仅限于一般的婚姻诉讼文件,其他事件须按照外交部以前的规定,通过中央侨委会或外交部转办,不能直接与使领馆发生联系。)
(二)较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如涉及代表人物、派别关系,案情复杂,影响大,必须周密调查研究者)或不便邮寄给使领馆的信件(如女方以男方在外参加反动活动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情形,或涉及其他政治问题、外交关系及机密事项等)应送中央侨委会研究处理。

附三:最高人民法院函 1955年1月15日 法行字第561号
华侨事务委员会:
1954年12月28日侨群字第(54)5226复函暨附件收悉。
我们同意你委草拟的“关于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暂行规定(草稿)”,希定稿后由我们两机关会衔发至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侨务机关执行。
此复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司法部


(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 司法部2000年8月10日印发)


1979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和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公证工作改革方向,要加快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
制度,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把我国的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制度。
(二)公证工作发展的目标是:
1、力争在2002年以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到2010年基本解决公证工作的法律保障问题,明确公证的法律效力和公证工作的法律地位,健全公证法律体系。
2、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
3、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改进、优化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4、积极、稳妥地发展公证队伍,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素质好、效率高、服务优的公证队伍。到2010年,要使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学、懂外语的公证员比现在翻两番。
5、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
(三)加快公证体制改革步伐。
1、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今后,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
2、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
(四)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公证机构的设置和分布,由司法部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要,商有关部门下达控制指标,每两年核定一次。
公证业务辖区为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区域,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对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每个公证业务辖区内至少应当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五)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证工作改革,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拨公证机构的编制和经费,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政策,保证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能够正常运转。改为事业体制的公证处,原行政编制一律改为事业编制;原列入行政
编制的人员,不愿意留在公证处的,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可以申请离退休;离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改制的公证处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该公证处使用。对改制及新建的公证处的财税办法由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三、建立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
(六)改革公证员考试制度。公证员作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等基本素质。要建立公证员考试考核选拔制度。公证员考试要面向社会,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七)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具备规定条件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机构,经考核合格,可以批准担任公证员。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八)实行公证员执业证书和在职培训制度。公证员考试考核合格者,在公证处经过一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合格,由司法部统一授予公证员执业证书。无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需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一年内出具两件以上错证的公证员,要下岗培
训。
(九)公证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十)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实行经费全部自理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效益工资。
(十一)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公证处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发展基金、福利、修购、奖励、风险赔偿等基金;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十二)完善公证预算管理制度。按事业体制运转的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其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各公证处收支状况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确定。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公证处,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或者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与同级
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十三)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
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公证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本《方案》实施以前所发生的因公证行为引起的公证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证管理体制
(十四)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主要侧重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处罚等宏观管理。公证员协会主要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十五)加强公证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争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及时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力争在2010年基本完成公证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公证的法律地位、效力和法定公证的事项,使公证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十六)加强公证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加强对公证活动的检查监督,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要推出一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公证处和优秀公证员,树立公证行业的良
好形象。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做好公证机构及执业公证员的登记和年检注册工作,未进行登记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一律不得执业。
(十七)建立完善公证惩戒制度。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严肃处理。对公证机构的惩戒措施包括:撤销机构、停业整顿、停止部分业务、警告、罚款等。对公证人员的惩戒措施包括:开除、吊销执业证书、暂停执业、记过、警告、罚款等。
六、强化公证效力,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
(十八)公证对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运用公证的证明效力和职能作用,将公证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十九)充分利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稳定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规范民事、经济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十)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再办理有偿性的对具体经济、民事行为的证明事务。
七、改革和优化公证工作方式、方法
(二十一)公证机构要改革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
(二十二)积极推行主任领导下的主办公证员负责制,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公证业务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二十三)积极推行要案式公证书。使公证书真正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标准。
公证工作改革是我国机构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做好试点工作,确保公证工作改革积极、稳妥、顺利进行,实现公证改
革工作的整体推进,为公证工作跨世纪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0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