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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20:5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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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第4号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曲家营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白山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源保护区实行统一规划、各司其职、优先保护、严控污染、保证水质的保护管理工作原则。
第四条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曲家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源保护区的投入、补偿机制,扶持清洁、高效产业,改善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资源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对在保护饮用水水源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

第七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的通知》,曲家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17.6平方公里。包括高程587.2米库区范围,坝下1300米及其两侧向外延伸至分水岭。
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76平方公里。包括高程587.2米库尾至红土崖镇的四道岔村及两侧向外延伸至分水岭,河长16.5公里;珠宝沟河库尾至珠宝沟村及两侧向外延伸至分水岭,珠宝沟河长4公里。
准保护区面积为71.4平方公里。包括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面积,其界限为上至红土崖镇四道岔村的白山通化分界线,西至大通沟、车道岭,西南至横道村岭,东至红土崖镇大镜沟村八三线公路,南至老岭山脉分水岭的陆域范围及其河流。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水源保护的下列规定:
  (一)禁止毁林开荒等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源地倾倒工业废渣、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建设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存)放场所;
  (三)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进入保护区;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从事毒鱼、炸鱼、电鱼活动;
(五)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六)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七)禁止设置排污口;
(八)禁止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九条 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设置油库;
(三)禁止从事种植和放养畜禽活动;
(四)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活动;
(五)禁止建立墓地;
(六)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条 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设置生产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矿产品、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堆(存)放场所;
(三)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 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不同颜色的界桩予以标识。其中:一级保护区域界线上设置红色界桩,二级保护区域界线上设置黄色界桩,在准保护区域界线上设置黑色界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界桩标识,规范生产、生活行为,遵守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禁止非法移动和破坏界桩。
第十二条 水源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水域功能、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对进入水源保护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在水源保护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应用清洁、高效生产技术,不使用高污染、高残留的化肥、农药。
第十五条 建立水源保护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署水源保护重点工作和重点行政执法任务,通报水源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行政执法情况,协调相关工作的开展。
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予以组织和安排,切实履行行政职责。
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日常管理巡查力度,发现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向市直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办结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水源保护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遇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水源保护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相关机构应当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市政府组织区、镇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部门及水源保护管理机构进行应急处理,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七条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水源保护工作的投入,确保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直接从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九条 负责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水源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可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在水源保护区私设暗管排污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市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水源保护区内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擅自采矿,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在水源保护区内违反城乡建设、规划设计法律、法规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和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水源保护管理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水利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白山市曲家营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白山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投资商在公路BOT项目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何帅领

[论文摘要]
本文从投资商的角度,简要分析了如何审查公路BOT项目的合法性、如何对BOT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架构进行安排、如何把握BOT合同中的要点,并对公路BOT项目中的主要风险进行了提示。本文是北京所为山西晋侯高速公路BOT项目、重庆绕城高速公路BOT项目等提供法律服务经验的总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
投资商 公路BOT项目 合法性 BOT合同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投资商通过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向中国各地的公路项目融资。为维护在公路BOT项目中的合法权益,投资商在签订BOT合同时应认真核查BOT项目的合法性,对BOT合同及相关合同作出整体安排,并根据公路项目的特点设定BOT合同条款,以规避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以下笔者就投资商在公路BOT项目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BOT项目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投资商来说,在投资公路BOT项目时,首要问题就是要审查BOT项目的合法性。若BOT项目的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将会动摇BOT合同的基石,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投资商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BOT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立项核准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核准为经营性公路项目、是否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等等。在实践存在着一些须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核准的重大公路项目只有地方政府的核准批文的情形,因此,投资商投资之前最好对立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若出现上述情形,须对立项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有的公路项目中,由于一开始并未核准为经营性公路,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了BOT的实施模式,就会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此时须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调整立项文件。
2、特许经营权授予文件的合法性,包括授权主体是否合法,被授权主体是否合法,授权文件的形式是否合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公路BOT项目是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特许经营权授予文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路收费权必须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授予,因此,在公路项目中,仅有当地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文件是不够的。
3、BOT项目建设用地文件的合法性,投资商应注意审核建设用地文件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实践中,地方政府须报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往往滞后,这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若在签署BOT合同中尚未取得有关建设用地的相关批文,投资商可在BOT合同中设定相应限制性条款,要求地方政府及时取得相应用地批准文件。
4、BOT项目其他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比如规划设计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审批的合法性,以及该等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致性审查。另外,投资商为外国投资者的,须注意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关系到外商投资BOT项目设立项目公司的模式问题。

二、BOT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架构安排问题
公路BOT项目通常涉及多方参与者相互之间签订的多种合同,主要有政府与项目公司或投资商之间的BOT合同(特许协议),银行与项目公司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政府对贷款银行的安慰函,投资商(股东)之间的合作合同和相关章程,投资商对贷款银行的完工担保合同,项目公司和建筑承包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项目公司和维修运营商之间的运营维修合同,项目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合同,项目公司和公路使用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等等。BOT项目中的各个角色都希望尽可能分散、减少和消除风险,安全获得理想回报。
通过BOT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安排,充分保护投资商在BOT项目中的利益,是各投资商投资BOT项目的必然要求。这一要求可以通过严密完整的法律文件架构及内容设计和安排得以实现。一般公路BOT项目的合同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






三、签订BOT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BOT合同与BOT项目立项等文件的一致性
BOT合同应与BOT项目立项等文件保持一致,比如BOT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期、投资总额等事项应与立项文件中的规定一致。
2、BOT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签订BOT合同首先应注意签约双方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充分的权利、权限和授权来签订BOT合同。
3、BOT合同签订的程序
政府选择投资商签订BOT合同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政府违反有关选择程序的规定也会给投资商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2004年之前,政府选择投资商多通过协议方式,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后,政府选择投资商则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4、BOT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问题是签订BOT合同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之一。比如合同生效条件如何设定等。需特别注意的是,公路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及期限的确定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生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审查批准。
5、BOT合同条款的要点
在公路BOT项目中,投资商应注意在BOT合同中对如下要点进行明确约定:
(1) 项目范围,是项目公司将来实施特许经营权的实物资产范围,应明确约定。
(2) 建设标准,是项目公司在建设工程中须遵守的标准,同时也是将来竣工验收、移交的基本标准。
(3)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是项目公司行使权利的范围,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委托权、建设权、经营权,投资商可要求明确约定经营权的内容包括沿线车辆通行收费权、广告、服务设施经营权、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等。
(4) 特许经营权的中止、延展及终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止、延展及终止的各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5) 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商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进行融资,也可通过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并获取利益。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均须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投资商可在BOT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即投资商有权进行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
(6) 项目公司,按照有公司法和/或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BOT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以及项目公司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股东变更条款等。
(7) 项目造价与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预算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如有)为依据,在合同中列明各项费用金额,并应对项目造价超过项目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时的处理(比如补偿、补贴、延长经营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
(8) 项目建设用地,应明确约定征地、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巨大,投资商可要求政府负责完成或配合完成。另外,公路征地拆迁中还会遇到压覆矿产、三电迁改、文物保护等问题,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等补偿费用的承担。
(9) 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期(工期)起止时间,以及在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10) 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按照交通部有关公路竣(交)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程序和方式。
(11) 试运营期和运营期,应明确约定试运营期和运营期的起止时间,运营期应与政府授予的收费期限相一致。

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增列第四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增列第四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市计委、经委(计经委)、经贸厅(委),国务院各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90号)在内部执行以来,对控制重复引进、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节约外汇、加强进口宏观管理起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效果。按照国务院关于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合理调整投资结
构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当前的产业政策及进一步控制重复引进、重复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授权,经商有关部门,现增列国发〔1985〕90号文附表一“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12项(具体目录见附件),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国发〔1985〕90号文件附表一“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原已公布的34项,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现新增列的12项,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日起停止对外签约。在此之前已经签约的,由行业归口部门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准,海关凭国
家计委特准的文件(计技改文号的文件)验放。

附件:第四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目录

序号 名称 归口(或牵头)部门
35 家用冰柜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36 冰箱及冰柜用压缩机生产装配线 轻工部
37 彩色显象管(含高分辨率显示管、彩色投影管) 机电部
生产装配线
38 显象管用玻壳、电子枪生产装配线 机电部
39 易拉罐制罐生产线 中国包装总公司
40 利乐包用复合包装材料生产线 中国包装总公司
41 利乐包饮料灌装线 轻工部
42 钨丝生产线 轻工部
43 岩棉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44 彩釉墙地砖生产线 国家建材局
45 录音、录像磁带涂布、分切、制盒、包装生产装配线 化工部
46 铝型材挤压和氧化着色生产线 有色总公司
注:对彩色显象管生产装配线的进口管理,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8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