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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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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朔州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目标考核细则、组织抽查和年终目标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完成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综合评价与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
(二)责任体制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资金投入及监管机构、人员、经费保障情况;
(四)工作部署和督导检查情况;
(五)宣传教育情况;
(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况;
(七)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情况;
(八)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情况;
(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十二)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 制订考核细则尽量选择统计制度健全、数据质量较高、时效性较强的指标,明确时间、标准、质量、责任等考核要素,科学设置权重,增强考核的科学性、真实性、时效性、操作性。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末综合考核与日常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考核分为自查自评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企业、访重点等方式。
  对其他的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以自查自评为主。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前,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给予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作为下年度的督导重点。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制订下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及进行考核的通知。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或自评结果报告。
 (三)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考核组,现场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情况。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汇报考核情况。
 (四)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各考核组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的建议。经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审查同意,将考核情况及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二条 被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
  各考核组应反馈考核情况,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取消其县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进入先进和优秀的资格;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第一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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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经费补助。
第三条 补助经费分为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
(一)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发生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它经费。
1.人员经费:用于补助直接负责征收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开支的工资、福利费用;
2.公用经费:用于补助征收部门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的办公经费,包括:法规宣传、人员培训、专业会议和资料收集等费用;
3.其它经费:补助直接用于征收工作的其它支出。
(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为加强征收手段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兼顾、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补助经费的安排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库情况挂钩,优先补助积极组织征收并将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的征收部门;
(二)补助经费的安排与地方政府参与管理情况挂钩,优先补助地方政府支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视征收机构、人员队伍建设,同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管理的征收部门。
第五条 补助经费预算的编制与下达: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根据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土资源部,抄报财政部;
(二)国土资源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下年度补助经费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下年度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并连同下年度矿管经费安排情况说明,于每年12月底报送财政部;
(三)财政部根据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预算和有关规定,经综合平衡后,对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并与国土资源部联合下达征收部门补助经费支出预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七条 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补助经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征收部门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与财政监督,负责审批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第九条 各级征收部门应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决算管理规定。经费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管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匈牙利对外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意将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一九六二年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延长到一九八六年继续有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贸易部
   代   表          代    表
    陈 洁          安布鲁什·亚诺什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