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时间:2024-07-24 01:3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4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16日至1995年10月16日期间出生),201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应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在2013年10月15日后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招考简章》: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4

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

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rss.gov.cn)

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http://www.scs.gov.cn)

中青在线网(http://www.cyol.net)

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

搜狐网(http://www.sohu.com)

中华网(http://www.china.com)

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eol.cn)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有关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和考场考务安排等事宜的详细情况,请参阅《报考指南》。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主要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4)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rss.gov.cn)或国家公务员局门户网站(http://www.scs.gov.cn)上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3年10月16日8:00至24日18: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10月16日至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3年10月16日8:00至24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3年10月24日18:00至26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2013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35×45mm)正面电子证件照片(蓝底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直接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将于2013年11月1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11月18日10:00至23日12:00期间,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中联部、外交部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考试,考试大纲请在相关招录部门网站查询。

报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的人员,还将参加专业考试,考试大纲请在考录专题网站,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网站分别查询。

2、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4日。具体安排为:

11月24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1月24日下午14:00-17:00申论

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考试的时间为:

2013年11月23日下午14:00-16:00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专业考试的时间为:

2013年11月23日下午14:00-16:00

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报考银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特殊专业职位的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考点选择为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报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务必将考点选择为北京。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4年1月上旬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7个非通用语职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和银监会、证监会特殊专业职位考试成绩也同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布。

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二)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其中,7个非通用语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外语水平考试成绩1:1的比例进行合成后排序;银监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特殊专业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1:1的比例进行合成后排序。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时,招录机关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部分招录机关会根据职位特点设置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将在考录专题网站及招录机关网站上统一公布。

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非通用语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笔试合成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

五、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013年10月








关于加强春灌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强春灌用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农[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目前,全国各地春灌用水工作已逐步展开。为确保今年春耕备耕生产,实现粮食丰收,促进农民增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农业抗灾减灾和春耕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合理调配水资源,厉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扎实做好春灌用水管理工作。现就加强今年春灌用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春灌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去冬以来,我国北方大部分地区持续干旱少雨,南方一些地方遭受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今年的春耕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春灌用水工作,作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春灌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保障夏粮丰收,促进农民增收。
  二、兴修农田水利,积极开辟水源,增加灌溉水量,努力扩大灌溉面积。一方面要抢抓机遇,利用好各地桃花汛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蓄引潜力,另一方面要加快搞好灌排工程设施的维修、配套和改造,提高输配水和节水能力,采取打井、筑塘堰等综合措施,尽最大可能增加灌溉供水,满足春灌用水需要,保证春耕备耕生产。
  三、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各地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增加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增强农业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充分发挥灌排工程设施的作用,巩固投资效益,同时要因地制宜地推广各种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和效益。各类节水灌溉、灌区节水改造、农业综合开发骨干工程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要尽快下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及时发挥效益。
  四、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和科学调度,积极推行灌溉供水公示制。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各省发布的农业用水定额,优化春灌用水计划,积极推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灌区根据来水、蓄水及农业种植情况,科学合理制订灌溉用水计划,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公示灌区水源情况及灌溉供水计划,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召开灌区代表大会,向用水农户通报水情、旱情、工情,积极协调行业、部门、区域之间的用水矛盾,合理调配现有水源,努力保证春耕备耕生产需水要求。
  五、大力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努力提升灌溉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快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和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农民用水户自觉维护田间工程设施、有序灌水、节约保护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高效、节约和规范的灌溉管理体系,建设节水型灌区。各级水利部门还要加强农业灌溉试验工作,积极开展土壤墒情测报、农作物需水预测及灌溉预报,为春灌和春耕生产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并派干部和科技人员深入春灌用水第一线,指导基层和农民科学、计划、节约用水,帮助解决春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障今年的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在加强春灌用水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好典型、好做法和取得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并上报我部。
  为确保春灌用水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将派出工作组,深入部分粮食主产省(区)、水资源紧缺地区和遭遇冰冻灾害严重地区,开展春灌用水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春灌用水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7〕9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掌握《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政府性举债和担保行为,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建立健全“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政府性债务“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的良性循环。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管理,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二、加强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管理。市财政局须编制包括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在内的乌兰察布市政府性债务年度举借计划,经市政府同意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按计划进行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举借和偿还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各部门、单位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后30日内,应持合同副本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擅自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部门和单位,除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不予承认外,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有关最终债务或担保人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和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举借政府性债务提供担保;财政部门不得以财政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合同特别是涉外合同提供担保,不得对经济合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欠拨形成的债务的管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属于应付未付的,要筹集资金及时拨付。特别是干部职工工资、城乡社保补助对象资金以及农牧民各类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发放;欠拨基建工程项目款的,要按照合同约定,筹集资金按时履约拨付。财政欠拨资金,不论是到期应付的,还是尚未到期的,都要纳入政府性债务统计体系、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之中。

六、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数额,每年按照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的比例提取,有条件的旗县可以在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提高筹措比例。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通过举债的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的投入,改善了自治区的发展环境,较好地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由于投资决策不够科学、管理体制不够顺畅、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以及部门地方重视不够等多种原因,我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偏大、债务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部分项目偿债能力较差、财政风险日益加大等问题。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财政平稳运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关系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从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高度,从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和谐内蒙古的高度,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整体推进,把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求,正确把握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间的关系,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过快增长,积极消化和处理历史债务问题,根据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政府性债务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观念,坚持依法筹措建设资金,维护好自治区的形象;强化对政府性债务的绩效评价和监测预警,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三、统一领导,理顺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实现政府性债务“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的良性循环。坚决杜绝多头举债、监控乏力问题,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举债。

四、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化历史性债务。[HTF]对苏木乡镇的政府性债务,按照国务院“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化解。对其他历史债务问题也要集中力量和时间,认真进行清理,分别情况,明确界定目前必须由政府负担的部分,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积极筹集资金,逐步消化。对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性债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积极推动当地化解政府性历史债务工作,对下级政府出现的债务危机予以必要的救助。

五、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建立健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层层严格明确偿债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擅自举债、违规担保、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故意欠债不还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特别是偿债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考核、评价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直接举借或提供担保(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的担保)的债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自治区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和下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建设急需的基础设施但财政资金不足的;

(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三)自然灾害救助;

(四)按照规定需要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五)地方政府认为应当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竞争性项目建设确需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必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不得主动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举借政府性债务。

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和承受能力,编制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年度举借计划,包括直接负债的计划和提供担保的计划。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组成。盟市、旗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由所属各部门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举借计划组成。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旗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旗县级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中。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的年度债务举借计划(草案)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经本级政府同意报上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盟市的政府性债务年度举借计划,应于规定日期前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政府必须在批准的计划规模内举借债务。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必须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举借和偿还计划,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内容、投资规模和还本付息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债务数额、期限、利率,项目配套资金,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及担保等偿还债务责任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报表。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担保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担保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名称,担保项目名称、内容,担保债务的数额、期限、利率,债务人配套资金数额、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人偿还债务责任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担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及反担保文件。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借用自治区人民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审批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的借款或担保申请经批准后,应按原出具的申请或承诺,落实配套资金等有关事项,对不能落实的,批准机关可以撤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后30日内,应持合同副本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人的要求,政府性债务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实施的项目,应按时开工建设,并在计划期内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进行中期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必要的资金使用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本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审计部门接到竣工报告后,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受益、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举借政府性债务时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做出的承诺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到期政府性债务,由担保人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担保人和转贷机构代为偿还债务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不低于年初应承担政府性债务余额5%的数额建立偿债准备金,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本金和利息等,不得挤占挪用。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最终债务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最终债务人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的处置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 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企业以资产或权益抵押而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其抵押担保资产或权益收入,在债务未清偿完毕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或担保人,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对不能及时偿还到期债务、不履行偿还债务责任的下级政府,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承诺,实施财政扣款,抵顶所欠债务。

第三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每年年初,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债务偿还计划执行情况,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用于支付或垫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各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偿还需要,确定筹集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数额。每年筹措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筹措比例。

第三十七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七)其他来源。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和预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对本地的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承担最终责任。

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自治区设立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债务拖欠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按年度以盟市为单位进行考核监测。负债率为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安全线为10%;财政债务率为年末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值,警戒线为100%;财政偿债率为当年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值,警戒线为15%。

凡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或者到期债务,出现严重拖欠等债务监测指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的盟市,不得举借新债。特殊情况需要举借新债的,须经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及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适时监控,对于已超出风险预警线以及逾期未还的债务,要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将债务规模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下。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告应当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指导最终债务人,利用金融工具,防范外币债务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定期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对本级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报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