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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修正)

时间:2024-07-04 20:5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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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6月9日宁政发(1995)51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并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及汉语拼音。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教育、民政、商业、交通、城建、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社会用字规范化实施情况;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对社会用字规范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查处违反社会用字管理的行为;
(五)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用字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社会用字的范围包括:
(一)公文、布告、证书、印章、票证、牌匾、标语用字和锦旗、奖状、奖杯等奖品用字;
(二)出版物用字;
(三)影视屏幕用字;
(四)计算机编码;
(五)各类广告用字及商品包装说明;
(六)各类场所、地名标志用字;
(七)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会议用字;
(八)教育教学用字;
(九)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
第七条 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汉字以国家一九五五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一九八六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一九八八年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二)印刷体汉字字形以国家一九八八年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三)汉语拼音以国家一九五八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汉语语音以普通话语音为准;其拼写和分词连写方法以国家一九八八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四)需要使用计量单位的,以国家一九八四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社会公开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以国家一九八七年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为准;
(五)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以国家一九九○年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第八条 社会用字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工整、易于辨认;
(二)行款横行由左至右,竖行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书写横行由左至右并只能与相应的汉字并用。但汉语拼音教学及儿童汉语拼音读物除外。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另有规定外,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四)自造的简体字和错别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出版的古籍;
(二)文物、古迹;
(三)历史名人、已故文化名人、革命烈士的墨迹;
(四)书法艺术作品;
(五)建国以前创立的老字号企业、店铺的牌匾;
(六)本规定施行前注册的商标;
(七)姓氏中的异体字;
(八)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认可,其他确需使用或者保留的。
新华书店、银行等全国统一的牌匾中的繁体字、异体字,由国家统一处理。
第十一条 标语牌、场所标牌、地名标牌、广告和公共告示牌以及涉外单位的牌匾需要书写外文的,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书写外文。但清真寺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悬挂的阿拉伯文标牌除外。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全部上缴本级财政。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宁政发(1997)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并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
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宁政发〔1995〕51号 1995年6月9日发布)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全部上缴本级财政。”
……



1995年6月9日

卫生部关于批准发布《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1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批准发布《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等1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1989年10月24日,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工业公司,中华全国总工会。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卫生部直属各单位:
现批准发布下列十四项国家标准,自1990年2月1日起实施。
1.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2——89
UDC:616——057∶616.07/.08
2.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3——89
UDC:616——057∶616.07/.08
3.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4——89
UDC:616——057∶616.07/.08
4.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5——89
UDG:616——057∶616.07/.08
5.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及处理原则
GB:11506——89
USC:616——057∶616.07/.08
6.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7——89
UDC:616——057∶616.07/.08
7.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08——89
8.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509——89
UDC:616——057∶616.07/.08
9.职业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0——89
UDC:616——057∶616.07/.08
10.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1——89
UDC:616——057∶616.07/.08
11.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及处理
原则
GB:11512——89
UDC:616——057∶616.07/.08
12.职业病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3——89
13.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4——89
UDC:616——057∶616.07/.08
14.金属烟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11515——89
UDG:616——057∶616.07/.08
附件:十四项国家标准文本(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梅州市网吧监管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网吧监管职责,落实网吧监管责任,促进网吧的有效监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网吧管理和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供电部门和供水部门等实行分工合作的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 对在网吧管理和网吧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关单位职责:

(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许可准入关,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网吧现场检查记录制度、网吧日常检查频度最低标准制度和网吧违法经营案件处理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违法经营网吧的黑名单;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未实名登记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网吧,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坚决予以吊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对发现的“黑网吧”和被吊销许可证的网吧,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名称字号、经营者、地址等信息的名单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网吧从事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严格把好网吧主体准入关,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的网吧,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查处取缔“黑网吧”;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黑网吧”,应迅速调查核实,属实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书面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终止接入服务,以及书面通知供电、供水部门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对接到书面通知后,仍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和供电、供水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黑网吧”业主,达到刑事追溯标准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部门对发现的“黑网吧”,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名称字号、经营者、地址等信息的名单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四)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不得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在与宽带用户(含光纤用户,下同)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应当明确约定用户从事网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应法定许可,否则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在宽带安装施工人员入户安装时,应对用户是否从事网吧经营进行核实;依法配合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加强网吧管理,对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认定违规经营或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吧,并书面通知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后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黑网吧”,并书面通知终止接入服务的,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后终止接入服务。

(五)供电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网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依照职责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工作,对“黑网吧”采取停电措施。

(六)供水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网吧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依照职责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工作,对“黑网吧”采取停水措施。

第六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造成网吧违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所辖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应向所辖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在年度考核中,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