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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2 06:2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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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


复函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收到。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
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0年7月19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网)(以下简称市评标专家库)由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即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指导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三条 市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中心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全市和省内外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
  入选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评标专家资格经市招标办初审后,报市招投标领导小组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招标办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条 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业绩、信誉等相关信息。分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招标办负责定期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进行综合评审考核。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情况特殊或因项目需要,由招标人申请,经市招标办批准,可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招标办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七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在评标前24小时内选聘,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在中心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指导下负责选聘工作,选聘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向中心工作机构办理评标专家选聘手续,提出项目评标专家的总人数、专业组成及选聘人数意见,并填妥《专家选聘通知单》。
  (二)招标人代表、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凭《专家选聘通知单》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按规定程序启动评标专家随机选聘系统,输入评标专家的专业特长、区域(一般不设定地区限制),系统随机产生符合评标要求的所有专家代码(不显示姓名)。
  (三)招标人代表按聘用专家数的2-3倍在电脑上随机选择专家代码,打印出备选评标专家的名单,包括姓氏、专业/特长、职称/职务、性别、联系电话等。凡与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有行政管辖关系的备选评标专家应予删除,选聘专家不得同属一个单位。
  (四)招标人代表按备选专家名单,当即在专家选聘室按规范用语用专用电话依次联系落实评标专家,通知评标内容、专业、时间和地点。联系时不得告知评标项目及法人名称,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另行选聘。
  如已落实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时,可重复上述步骤,再次选聘,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专职人员将已落实的评标专家转入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名单。
  对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应认真记录缺席理由。
  (五)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打印出该招标项目全体评标专家名单(随机选聘专家仅打印姓氏、专业/特长、职称/职务、性别、联系电话),招标人代表、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分别签字,密封保留在专家选聘室。待评标开始时,招标人代表到专家选聘室核对密封名单底稿后,由专职人员打印出完整的评标专家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专业/特长、职称/职务、性别)交招标人代表保存,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六)招标人代表、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外传评标专家的任何情况,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行业监督机构和市招投标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选聘室。
  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阻止违规行为,监督记录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热心于社会服务,具有热心为招标投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市招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3.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大师级的或公认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六)没有犯罪史和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独立地表达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排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预,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
  (三)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四)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抵制和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评标纪律,保守评标秘密。
  (二)按时参加评标,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按照评标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全面地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时,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作同意。
  (三)参与完成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及时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将任何文件资料带离评标场所。
  (五)及时更新和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六)接受市招标办的考核和管理。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须及时通知市招投标中心专家选聘室,并由选聘室及时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要遵守回避制度,评标专家所在单位或个人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有行政管辖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者应主动声明、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并承担交通和食宿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评审项目名称,应按要求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评标必须由专家本人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并按有关规定佩戴评标专家徽章上岗;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专家选聘室。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的许可。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接受投标人的宴请、礼品(金)或其他好处的。
  (三)不遵守评标纪律、泄露评标信息的。
  (四)评标不认真负责,显失公正的。
  (五)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不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的。
  (七)不接受市招标办考核和管理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上述(二)、(三)、(四)、(六)、(八)条款行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按评标专家选聘程序规范操作,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外传评标专家名单,并认真收集、修正和补充评标专家的动态信息。
  各行业监督机构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市招标办和中心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库(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商标要避免和外文构成近似

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花园”商标,然而商标局却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因为其他公司已于1999年11月在同一类别上申请注册了“GARDEN+高登”商标,浙江公司非常不解“花园”和“GARDEN” 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怎么构成相似?于是委托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提起复审。该案件涉及商标相似性的判断,以下从中文词汇和外文词汇的角度分析商标相似性的判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驳回浙江公司“花园”商标申请理由就是与在先申请的“GARDEN+高登”构成相似。大家将和浙江公司一样疑惑,这两个商标怎么构成近似呢?很多客户都已经学会依据法律条文来阐述他们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似商标”就是指文字、数字、图形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要素在发音、视觉或者含义或者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定义“花园”和“GARDEN”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其发音不同、视觉也不相同、排列顺序更不相同,两者从各方面都有区别,不可能产生混淆。再者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去判断,普通的消费者都能区分“花园”和“GARDEN”的区别,而且“花园”为一个中文词,“GARDEN+高登”为英文和中文的组合,区别性更大。

法律的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往往同一件事物普通公众的认识与法律的本意总是有很大的出入,不能否定的是“花园”和“GARDEN”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花园的意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区别性很大但是含义相同也将被判断为相似。商标在申请时是否构成近似由商标局来判断,根据商标审查指南的规定,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稍微学过一点英文的人都知道“GARDEN”的就是花园的意思,两者之间可以画等号,而至于 “GARDEN+高登”由两个部分组成,商标局一般将两个部分分开审查,只要有一个部分相似,就直接驳回,所以商标局判断“花园”和“GARDEN+高登”构成近似,因为“GARDEN+高登”申请在先,当然就驳回了“花园”商标的申请。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是按商标局的审查规则还是按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花园”商标与“GARDEN+高登”都构成近似,该商标申请复审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很小,浙江公司听从了本所的建议,放弃了复审请求。
随法律知识的普及,一般的公司都知道在申请商标之前上网检索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检索大家都会,但是对相似性的判断还需要专业的分析,另外在检索中文时,千万不要忘记进行外文检索,避免中文词汇和外文单词的冲突。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李瑞华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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