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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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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问题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问题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占用土地的暂行规定》,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决定由省人民政府认真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修改后颁发试行。


(1982年2月18日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府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于2月13日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即国发〔1982〕29号文件)。为了使《条例》尽快落实到基层,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利用土地,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
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管理村镇建设用地的法规,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要把《条例》的精神和规定的各项要求,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遵守。社队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执行。
二、各县人民政府应迅速建立起村镇建房用地的审批制度,严格把关,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之风。对发生的强占耕地建房、买卖出租建房用地事件,要按《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建委、国家农委印发的《村镇规划原则》,抓紧组织制定村镇规划。规划可先粗后细。粗线条规划要布置好道路网,做出宅基地、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生产建筑和绿化等各项用地的合理布局,确定近期建设用地。在粗线条规划的基础上,逐步
把村镇规划完善起来。规划中要充分利用旧村进行改造,新建房屋一般不得扩大旧村的占地面积,侵占耕地。不论城郊、集镇、平原还是山区、丘陵,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提倡建设楼房,以节约土地。
四、根据我省人多地少的情况,对农民建房用地,规定以下几类限额指标:
(一)城郊及较大的集镇(包括公社所在地),每户宅基面积零点二至零点二五亩(一百三十三点三至一百六十六点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基面积零点二至零点三五亩(一百三十三点三至二百三十三点三平方米)。如村庄建在盐碱荒滩地带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零点四亩(二百六十六点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地区良田很少,要特别注意节约用地。旧村原在平原地上,每户宅基面积控制在零点二亩(一百三十三点三平方米);旧村原在山坡薄地上,或将原占好地的旧村搬到山坡薄地上建设新村,每户宅基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要超过零点四亩(二百六十六点七平方米
)。
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用地限额指标,结合当地人均占有耕地、每户实际人口数、家庭副业、民族习俗、计划生育等情况,实事求是地订出农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标准。
五、村镇内宅基地、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和道路、绿化等各项用地面积,应有个合理的比例,各项比例由各县人民政府本着严格控制和节约耕地面积的精神,结合当地农村特点研究制定。此项规定,可连同农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一并报行署、市政府备案,由地、
市汇总报省府。
六、为了有效地制止和纠正有些社队企业占地过多的问题,农村社队企业用地,由省社队企业管理局根据《条例》精神提出省、地、县三级具体批准权限和土地补偿标准,以及审批中应掌握的原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七、农村专业户和集镇非农业个体经营户的生产和商业性房屋建设用地,亦应本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批制度,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按实际需要批给土地,并根据土地数量和质量征收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征收费用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1982年2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5年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修正)


  第一条 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五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八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一般为五人至七人组成。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九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将开会的时间和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代表。
  第十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部门和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上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五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十六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各项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派人说明。
  第十七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八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二十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五)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八)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4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
  第三条 测评必须遵循的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具体职位具体分析原则;程序化与规范化原则;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测评工作分制定方案、实施考试、组织考察三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制订方案

  第五条 在测评工作正式实施之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须对拟选职位进行职位分析,并按规范要求制定职位测评方案,作为整个测评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职位分析是指对职位说明书所列示的职位要求作进一步的分析,把握职位要求中的关键性因素。
  第七条 职位测评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选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主要职责、基本学历经历条件、主要知识能力要求和其它要求。
  (三)测评方法和加权计分权重比例。
  (四)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考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亦可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所申报职位职责的能力,即分析和解决职位职责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对能力的测试了解申报人的相关知识、理论素养、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相关技术,一般不考纯理论题和纯记忆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项。
  第十条 在局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中,当同一拟选职位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4人以上(含4人)时,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时,该职位的考试方可进行。所有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均有权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笔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题型主要有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议论题和竞职设想等。
  第十三条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180分钟。
  第十五条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笔试考官组负责评卷工作。每一考官组由9-11人组成。每位考官须独立审阅全部笔试试卷。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十六条 笔试成绩经全体参评考官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按笔试成绩高低取前6名进入面试;当参加笔试人数等于或少于6名时,不实行淘汰,全部进入面试。
  第十八条 面试的主要形式有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和情景模拟测验等。
  第十九条 面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综合反应能力,含计划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
  第二十条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间一般为40-6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面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考官组负责评分工作,每组考官9-11人。每位考官须独立评分。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二十三条 面试得分经全体考官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总分按申报人的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加权计算。按考试总成绩排序,从考试总成绩位居前列者中录取初步入围人选。要用淘汰的方式确定初步入围人选。初步入围人选最多不得超过6名。初步入围人选进入组织考察程序。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的重点是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第二十六条 考察的重点有二项:
  (一)民意测评。了解单位民意对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表现的评价。
  (二)组织考察。考察单位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候选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意测评和考察情况,结合拟任职位的具体要求,进行综合比较,排出名次,报上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