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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21:2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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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 国家人事局 等


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对归侨、侨眷“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考虑到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有受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限制,相距路程远、筹措外汇困难等实际问题,现将他们出境探亲待遇通知如
下:
一、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三、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不包括港澳),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其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享受国内探亲的同等待遇。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受国内未婚
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受国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
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治病等的路费自理。
四、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付食品价格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
六、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和出境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探亲,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国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审批。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除第三条外,均适用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本通知也适用于外籍华人眷属职工。



1982年4月9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并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在我市居住、工作并享有相关待遇的证明。
  第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资金申报、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资质认定等方面可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可在以下方面享有权益:
  (一)资金申报。可参加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资金和贷款的申报。
  (二)创办企业。可以技术或资金入股等方式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
  (三)社会保险。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五)聘用和考试。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海外人才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及执业资格登记时可免试外语。
  (六)子女就读。《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可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七)居留和出入境。持有《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或多次签证。
  (八)享受市引进人才的其他有关待遇规定。
  第四条 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9〕13号)确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含,下同)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三)在国(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以上,或在国内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四)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到国外进修(作访问学者)1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和预期效益较大的项目或规模创业资金,且符合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适用的人才。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有关工作经历证明和专业背景资料;
  (三)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居住证》申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第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定为1至3年,市政府济政发〔2009〕13号文件确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居住证》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5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和随同子女,可以申领《居住证》副卡。
  第九条 《居住证》如有遗失,持有人可携带有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补办。
  第十条 《居住证》仅限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厅财字〔2010〕249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7号)等6个文件转发给你们,部机关和部机关服务中心应遵照执行,其他单位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文档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6981599.doc

附件2.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148546.doc

附件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165807.doc

附件4.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208626.doc

附件5.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耗油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222451.doc
附件6.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23764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