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地方能源紧缺问题的若干政策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我省能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其中尤以电力供需矛盾更大。这种情况,已经影响和制约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为了鼓励开发和节约能源,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省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措施的同时,再采取以下几项政策措施。
一、积级扶持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电站发展。
大力扶持和发展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电站,是解决我省能源紧张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一项带有战略性和长期任务。“七五”期间,计划在现有基础上,将小水电、小火电和坑口、矸石发电能力增加一百万千瓦,其中小火电三十万千瓦,小水电五十万千瓦,矸石电站十一万千瓦,坑口
电站九万千瓦,总投资约二十亿元。
(1)发展小电站所需资金,由地、县自筹或用电单位集资百分之三十,其余百分之七十由省采取贴息贷款的办法解决,还贷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年,贴息暂定五年(贴息办法另订)。小水电、小火电、煤矸石电站 (包括地方煤矿)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来源,主要从能源基金超收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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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煤矸石、劣质煤的坑口电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发电环节和电站址供售电 (包括自用)的产品税。纳税有困难的小火电站,由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给予减免。
(3)小水电、小火电建成投产后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偿还贷款。利用煤矸石、劣质煤的电站,还清贷款后,利润全部自留,用于技术改造和职工集体福利。其余小电站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4)小电站所需设备,原则上立足于省内解决,由机械部门统筹安排。属于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纳入省计划,所需原材料,由物资部门按计划供给。
二、凡属小水电、小火电及企业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其多余电力。有条件的可以上网。小水电上网电量、电价,按省政府和水电部一九八二年《关于积级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以及余热发电站的上网电量,本着保本的
原则高进高出,实行丰、枯水期两种电价,具体售价由物价部门和电力部门共同商定。
各县要逐步搞好小电网配套、平衡工作,交多余电力统一上网,以获得更大经济效益。
三、继续执行能源包干使用责任制。
(1)现已执行枯水期电力包干指标,继续延期执行到一九九○年底。主网新增电力负荷主要安排用于用电在四千千瓦以上新投产的重点项目,有余的电力按各市、地包干基数的比例分配。小水电、小火电、坑口电站、余热发电、热电联产等新增电力负荷,实行自发自用,多余的归地
区安排,不抵扣省的分配指标。
(2)天然气在北半环管线未建成投产前,各市、地的用气仍执行现行包干指标。新增天然气,主要安排给经省批准以天然气作原料的重点建设工程投产使用;多余的,按现在包干指标基数的比例分配。
(3)凡对市、地和企业包干的电和天然气基数,供应部门必须保证供够,不准减供包干指标去加价出售。
(4)为了缓和当前电力不足的矛盾,各大企业 (包括军工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按用电负荷的实际需要,添置柴油发电机或自建小水电、小火电站,以弥补不足,把握生产的主动权。
(5)市场民用煤价差补贴包干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七年底,以扩大“两化”范围,节约更多的煤炭。
四、力争向西北和贵州多购电。
经初步协商,贵州枯水期高峰向四川送电十三万千瓦,日电量一百九十二万度;丰水期高峰送电十五万千瓦,日电量二百一十万度。西北电网今年枯水期只送十三万千瓦。从当前情况看,贵州省及西北向四川送电线路输送容量潜力较大,可在双方协定基数的基础上,对超送部分实行电
价上浮,力争多购。具体上浮多少,与西北和贵州商定。电价上浮后,电网按保本、高进高出的原则,由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售价。
五、加快地方煤矿的发展。
从一九八五年到一九九○年,我省地方煤矿通过扩建和技术改造,计划平均每年递增一百六十七万吨,六年净增一千万吨。其中省、地、县国营矿净增四百万吨,乡镇矿净增六百万吨。实现这一计划,六年共需投资五亿七千八百万元,其中省、地、县国营矿四亿二千八百万元,乡镇煤
矿一亿五千万元。国营矿所需投资,除自筹百分之三十外,其余由贴息贷款 (贴息资金来源和小水电相同)和申请煤炭部地方煤矿补助资金解决;乡镇煤矿所需投资,除自筹百分之三十外,由省安排贴息贷款和用户集资解决。
现已执行的每年由省补助一千万元作为地方煤矿安全技措费,从一九八六年起,“七五”期间应逐年有所增加。煤炭开发和生产需要的三材,由省计经委按定额补助,物资部门按计划保证供应。
六、为促进能源建设工程、节能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提前竣工投产,凡按照合同承包要求工期、保质保量提前竣工投产的,其提前投产期间所创造的利润,百分之八十归承包施工建设及有关单位安排使用 (包括奖励设计部门、设备制造单位等);对拖延建设工期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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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一步加强节能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更新高能耗设备。各企业上缴的更新改造资金,每年提取百分之二十划给节能主管部门,安排用于节能技术措施和设备更新改造。同时,除以能源作原料的企业外,以工厂企业为单位,每年提取当年比上年实际消耗所节约能源总量价值的百分
之二十,作为企业节能技术措施资金,专款专用。节能量及价值的计算,要经各级能源办和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对节能有成效的企业,按现有的节能奖励办法执行。为了鼓励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节能工作,凡是达到按省制定的评比条件,被评为省年度节能先行的地、市和厅、局 (公司),由省发给一万元奖金,作为对有功人员的奖励和活动经费的补充。同时,实行产品单耗超定额加价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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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月29日
我国目前破产法律实务概述
山西省华晋律师事务所 迟 菲
一、我国目前破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使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通过)
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年11月7日)
该意见共计76条,包括管辖、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其他八个部分。
该意见是对《破产法(试行)》如何适用做出的详细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的规则。其中部分规定因与最高法院此后公布的司法解释抵触而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六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法适用范围广,不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于其它法人的破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该意见第十六部分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了该意见的240条到253条。
该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包括了所有法人企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实行)
该意见共计106条,分为管辖、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终结、其他十四部分。是目前我国关于破产最详细的一份法律文件。
该意见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
二、破产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案件一般应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十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并于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在债务人企业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