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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时间:2024-07-21 23:11: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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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2004〕98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蚌埠市市长热线电话工作规则

为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拓展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机构
(一)市长热线电话是受市长委托,受理人民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机构。市长热线电话号码由3129090改为12345。
(二)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市长是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是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相应责任人,市政府秘书长是其日常工作的责任人。成立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受市长委托,负责处理市长热线电话日常工作,代表市政府领导受理群众来电,24小时开展工作。  
(三)组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根据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结合各部门职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是:
怀远县人民政府,五河县人民政府,固镇县人民政府,龙子湖区人民政府,蚌山区人民政府,禹会区人民政府,淮上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城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市信访局、经贸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文化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物价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粮食局、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蚌埠供电公司、省电信蚌埠分公司、蚌埠火车站、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公安巡警支队、120急救中心、环境监察支队、供水有限公司、公交总公司、新奥燃气公司、消费者协会、蚌埠日报社、蚌埠电视台、蚌埠人民广播电台。
今后将根据部门职能变化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
(四)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确定一个科室直接负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承担热线电话工作任务。要设立热线值班电话,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网络成员单位的热线值班电话可以是已有的特服号码,但必须赋予其值班职能。各网络成员单位值班室一律不得以传达室、保卫室或下级单位值班室代替。
(五)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基本行政法律法规,熟悉政府或部门(单位)的主要业务工作,政策水平比较高;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网络成员单位要在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为做好市长热线电话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二、工作职责
(六)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受理群众对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 检查、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维护并运作好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办理省政府热线电话办公室转交的热线电话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负责受理群众咨询、求助和对本部门(单位)的批评、意见及建议,直接办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的事项,可转交其他单位处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应主动与所涉及单位协商处理,协商未果的可上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事项的办理、反馈工作。配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做好影响面大,具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查办工作。配合主要承办单位做好涉及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的办理工作。
涉及党委、人大、政协、部队、法院、检察院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以及有关意见、批评和建议,建议来电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人民来信来访转交信访部门处理。
三、工作原则
(八)群众第一原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
(九)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暂时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部门争取早日解决;超过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向投诉人解释清楚,取得群众理解。
(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各级各部门对市长热线电话反映属于职权处理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负责地进行办理;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在采取措施处理的同时向上级报告;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应按职责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上交矛盾。
四、工作程序
(十一)受理。工作人员在《市长热线电话登记簿》上准确记录来电人姓名、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分类。
(十二)办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办理形式分为:
  直办,对有关咨询和查问,工作人员予以直接答复;
  交办,对一般问题,及时交网络成员单位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呈办,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涉及多个部门、难度较大的问题, 工作人员整理后以《市长热线电话专报》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及时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十三)反馈。及时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向来电人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要跟踪催办,并及时向群众反馈。
(十四)归档。归档范围包括:《市长热线电话登记簿》、《市长热线电话交办单》、领导批示件、反馈件,《市长热线电话专报》、《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五、工作要求
  (十五)文明受话。坚持首问负责制,全面推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受理群众来电接话及时、态度和蔼、解释耐心。
  (十六)认真办理。快办、实办、办好各类来电,限时反馈办理情况,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十七)接受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对群众不满意的办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机制
(十八)联动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龙头,以各网络成员单位为骨干,上下相通,协调联动。市政府办公室为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的管理机关,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为工作网络的协调中枢。各网络成员单位为网络工作的责任保证和执行处置机构,必须保证值班人员准时上岗,保证通信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由110 社会联动服务网络受理;对其他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单位)的,由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协调并明确主办单位办理,或牵头办理;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或涉及多个部门、难度较大的问题, 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按批示及时转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服从联动工作安排,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网络有关单位要对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等问题制定专项联动方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与蚌埠日报社、蚌埠电视台、蚌埠广播电台实行宣传联动,定期把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情况和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各新闻单位定期整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汇总,对办理难度较大、牵涉面广的问题,可转交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办理。
(十九)督办反馈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电话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 书面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同时电话报告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重大复杂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阶段性的办理情况反馈给来电人,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备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紧急事项的办理,要随时反馈。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加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督办,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对市政府领导批示和群众反映的重要事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定期向批示人和来电人反馈办理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
(二十)分析报告机制。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周编印《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对来电进行归纳整理,刊载群众反映热点问题、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月进行受话情况的综合分析,编印《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通报网络成员单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交流网络成员单位工作经验。
(二十一)考核奖惩机制
   市长热线电话网络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考核对象为市长热线电话各承办部门(单位)、所有网络成员单位及承办人员。考核内容是:
  1、领导重视方面。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主要负责人经常检查了解热线电话办理工作情况,参与研究和处理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分管领导定期听取办话工作汇报,参与重要电话的办理和督查,主动与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衔接,定期了解基层对本部门(单位)办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基础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承办科室,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明确至少1名以上专(兼)职办话人员,遇有调整及时上报备案;有较完善的热线电话实施办法(办理制度、意见);办话工作台帐、资料齐全;按时报送办话情况月报表;积极向《市长热线电话动态》、《市长热线电话工作简报》报送办理工作先进经验或典型事例;及时将本部门(单位)出台的政策、信息报送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对电话反映较多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3、办理工作方面。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各网络成员单位热线电话保证24小时运转。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不得不记、漏记或错记。认真受理自接电话,无论能否解决的事项,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来电人反馈,反馈率要达到100%。对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事项要作专门登记,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紧急事项当日处理当日反馈,一般事项3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将具体情况和办理进度及时反馈给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
  (二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建立本地区热线电话网络和工作规则。
(二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办〔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三日





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肇庆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肇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6〕51号)、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8〕48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肇庆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肇庆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肇庆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每届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旅游发展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各县(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质监局负责端州区、鼎湖区、高新区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具体评价准入门槛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征求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送肇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级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或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4个月,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组织推荐。

  各地质监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将该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5家)。

  (六)现场考评。

  经秘书处形式审核、评审委员会材料评审后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每年获奖企业一般不多于2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或“全民创业活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3

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3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肇庆市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参与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肇庆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4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主管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馆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经验交流以及城市建设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参加重点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城市建设档案,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建档案统计报表。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四)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第三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范围和竣工图的管理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市建设档案:
  (一)城市规划、土地档案;
  (二)城市勘察、测绘档案;
  (三)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四)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等市政设施档案;
  (五)给水、供热、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照明、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档案;
  (六)铁路、公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工程档案;
  (七)工业建筑、民用建筑设计工程档案;
  (八)房地产档案;
  (九)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十)城市防地震(含地震)防水灾(含水利工程)防火灾,防污染(含环境保护)防空等防灾档案;
  (十一)军事工程档案;
  (十二)县区、村镇建设档案;
  (十三)城市建设科研档案;
  (十四)地下管线档案;
  (十五)城市建设声像档案;
  (十六)城市建设名人档案。


  第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工程,特别是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遂道、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


  第十一条 编制竣工图要执行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要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实测数据,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
  (二)图纸与文字数据修改后,要文图一致,与工程实际相符;
  (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必须是图面清晰的新兰图;
  (四)基础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必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竣工图一律加盖“竣工图”标志;
  (六)大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隐蔽工程应附有工程照片和实况录像等档案材料;
  (七)编制竣工图必须坚持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实体同时进行,不得事后伪造;
  (八)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图要编制一式四套,除使用单位留使外,要报送主管单位档案室、市城市档案馆和国家有关部门各一套。


  第十二条 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在签定合同时,要明确编制竣工图的责任和期限,并作为工程验收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保证金的交纳与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管线工程,要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纳工程档案保证金,其标准为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百分之一,最高限额为十五万元;
  (二)工程档案保证金由城建档案馆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其利息用于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基金;
  (三)工程档案保证金要于工程项目审批前交纳,否则,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执照许可证;
  (四)工程档案按期报送并经验收合格的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报送经验收合格的没收保证金的20-50%,逾期报送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报送并没收保证金的50-80%,没收的款项用于工程竣工档案的补测,补绘。

第四章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由工程技术部门平时立卷归档制度。小型工程竣工后及时归档;大中型工程、设备仪器安装工程和科研项目按阶段立卷。工程技术部门要做好工程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内容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的原件。


  第十六条 依据各类城建档案的形成规律和利用需要,各种建筑工程和管线工程的档案要于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城市基础材料、规划、土地、房产、环保、城建、公用、人防、设计、科研等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二年后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 中直、省直以及其他驻鞍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和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 凡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制度,更改、补充图纸,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补交变更图。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要做好接收、收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分类、登记、鉴定、整理、编目和排列上架。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健全接收、鉴定、保管、统计、借阅、保密、安全等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健全检索工具,编写参考资料,研制综合或专题信息软件,开发信息资源,进入市场经济,做到超前、优质、高效地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有适应需要的专用库房,设有防火、防盗、防潮、防晒、防尘、防污染、防虫蛀、防高温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定期检查城市建设档案安全情况,对破损、变质、褪色、字迹变形、线条不清的档案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裱、复制。对失、泄密的要及时查清责任,及时处理,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第二十四条 销毁城市建设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经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复核,单位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防止错销和失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竣工后,未如期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
  (二)拒绝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的或移交的档案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编制的竣工图与建筑工程不符的;
  (四)泄露城市建设档案机密的;
  (五)造成城市建设档案损坏、丢失的;
  (六)不交纳工程保证金的。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限制、利用的重要城建档案内容或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亦应按上述规定给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