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3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证券律师的管理,司法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1995年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年度核查的目的
1993年以来,经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1100多名律师和270多家律师事务所取得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两年来,在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律师证券法律业务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
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入发展,律师工作机构发生了变化。据调查,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有些律师事务所已经分立或撤销;有些律师事务所已不具备三名以上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从而失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与此同时,一些
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条件,需要办理确认资格的手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核查,以便及时掌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的流动情况和律师事务所的变更情况。
二、核查工作安排
凡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为核查对象。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按年度核查表所列内容逐一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将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印制的《律师执行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核查表》、《律
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法律业务年度核查表》和本通知下发给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并务必于1995年12月30日前将表格一式两份,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司法部律师司。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将于1996年初发布核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
所将予以撤销。凡未经核查的律师、律师事务所,1996年度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从1996年开始,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从原律师事务所调至其他律师事务所,必须由所在地司法厅(局)以书面形式报司法部律师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律师,以新所律师名义签署的法律文件无效。
特此通知。



1995年10月30日
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

钟建林
  

  最近某日一个早晨的上班高峰时段,笔者路过一个两条城市交通主干道的十字路口时,碰上了较长时间的红灯。此间欣喜地看到,前方有好几位电动自行车在静静地等待着红灯,而没有不管不顾地闯红灯前行。笔者感觉这真是很美丽的景致,遂举起相机予以抓拍。
  
  看到这个图景,笔者不由想起一个与红绿灯有关的中外对比故事。
  故事的大概内容是这样的:
  一个叫A君的中国年轻人,很帅气,也很有才华。A君从国内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学美国,学业进一步精进。毕业后留在美国就业,业绩亦斐然。一个漂亮的美国女孩看上了他,对他发起强大的爱情攻势。双方不久即如胶如漆地谈起了恋爱,很快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
  某日,A君携女友驾车上街。红灯亮了,其他车都停下来等红灯。A君注意到,虽然前面红灯亮着,但十字路口左右方向并没有一辆汽车通行,遂大胆地驾车闯红灯前行,将那些停下来等红灯的汽车远远地抛在后面。
  到达目的地,停车。美国女友突然对他说,“亲爱的,我们分手吧!”。A君不解,要女友解释为什么。女友说了句“你连红灯都敢闯,我跟你在一起没安全感。我不愿将来为你守活寡!拜拜!”
  A君在美国失恋了!
  “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A君愤然回到中国。
  回国就业后,A君帅气不减,业务更是了得,很快就有多名妙龄少女对他有好感。他几经挑选,择中一名确立了恋爱关系。事业有成,感情浪漫,A君“春风得意马蹄疾”。
  但因有了在美国失恋的教训,A君凡驾车上街,总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
  某日,A君携女驾车上街购物。遇红灯,赶紧刹车停下等红灯。前方十字路口左右方向好像并没有多少汽车通行。A君旁边有的汽车,电动自行车、行人,均不顾红灯还在亮着,径直前行。
  绿灯亮了。A君驾车前行。刚过了路口,女友发话了,“靠边停下,我要下车。刚才前面又没有汽车,你为什么要停车?那么多车都过去了,就你停下来了。你连红灯都不敢闯,还期望你将来干大事?我们还是分手吧!好自为之,拜拜!”说完,不顾A君竭力挽留,下车走了。
  A君又一次失恋了!
  A君感慨,看来我这个“海龟”,在美国找不到老婆,在中国也找不到老婆,要打一辈子光棍了。
  这个故事,虽然一看就是抽象出来的,但也确实说明了国人的交通规则意识与国外相比,是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的。
  笔者经常看到,有的电动自行车根本就是视红灯为无物,或者干脆“以闯红灯为荣”。
  很多时候驾车依绿灯指示前行,但不敢开快了,因为必须注意看左右两边是否有闯红灯的。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了,自己想要不烦躁都难。
  甚至听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亲口说过,“电动自行车真好哇,比摩托车好,比汽车也要好,我就爱骑电动自行车,因为可以对着警察冲!”——不过是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不要考驾照,不要上牌照,交通违法了,交警不便扣分、罚款而已!
  于是乎,相当大比例的交通事故系因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而发生!
  也于是乎,各方面都否定电动自行车: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汽车,限制发展电动自行车;新闻舆论无不批评电动自行车;交通执法则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
  造成这样的局面,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就在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甚至可以说是不自重,不自爱!
  其实谁都知道,电动自行车的好处是明显的:有利于低收入居民的短途出行,有利于降低城市交通的拥堵率,更有利于环保。
  推而广之,很难想象,如果继续大力发展汽车,而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不出多少年,我们的城市不知有多少个会像现在的北京一样成为“首堵”?
  如果我们的油气能源储备都被汽车耗尽了,被我们不可遏制的汽车消费欲望耗尽了,今后的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图景?
  更让人担忧的是,今后我们的子孙后代又将如何过日子?
  但古人说得好:“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只要我们从今天做起,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一切都还是有希望的。
  我们每一个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参与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为了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祖国母亲更美丽!
  为此,笔者要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
  向守法的交通行为致敬!
  向一切守法行为致敬!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4784810
电子信箱:haiyangzhixin-001@163.com
  


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现将《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并向产粮大县和粮食加工转化项目适当倾斜。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深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三、扶持对象
对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
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同时积极扶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贴息项目。
2.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5%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65%以下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8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按规定补办手续后,可列为双方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并对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的扶持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项目;农产品加工(包括粮食加工转化)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单个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300万元。
5.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原则上按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五、申报要求及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贷款期限、额度符合规定要求。
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4.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5.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租赁承包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09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农民成员不低于30户,50户以上予以优先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3.龙头企业的条件
-- 2008年6月30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扶持的项目
1.龙头企业加工所需原料主要来源于自营基地、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2.截止到2010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1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3.已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4.近两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项目单位须向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2.财政补助项目于2010年10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报。
3.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单位龙头企业级别认定证明;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还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含电子版);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含电子版)。
(三)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上一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四)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和财政补助项目的真实性负有最终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2.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必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