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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6:2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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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直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一些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采取“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方式进入某些特殊领域开展业务。其基本特征是:企业与某些特殊领域的单位进行项目合作,以提供中长期资金为条件,取得该项目实现收益的优先享有权;企业对合作项目不具有资产所有权,不承担该项目的盈亏责任
;企业凭项目优先收益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项目优先收益权随合作期满而消失;合作项目在合作方单独核算盈亏,企业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运营与管理。经研究,现将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
二、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数额)计划优先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作为实现的营业收入处理。
三、企业以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方式开展业务,应当符合合作领域有关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并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财务预测,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经营决策,防止造成资产损失。



2000年8月3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7)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规范机关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州、县市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责任由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州、县市监察机关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等上级政府机关依法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的;
(三)没有确定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的;
(四)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的;
(五)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仍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等上级政府机关依法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已进入本级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仍在机关办理的;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的;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的;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的;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的;
(七)本部门出现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的;
(八)部门不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审批、收费的;
(九)由本级政府办理的事项,部门不按规定提出审查意见的;
(十)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十一)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延误审批的;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二)应及时办理而故意刁难不及时办理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四)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六)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的;
(七)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
(九)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

1989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央决定于10月下旬至明年春节前后,在全国开展一次扫除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六害”的统一行动。1989年11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电话会议,对这次统一行动做了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这次电话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参加和主动配合这次统一行动。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审理了一大批“六害”犯罪案件,严厉惩办了犯罪分子。但这类犯罪蔓延发展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的控制。例如,今年1至8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制造、贩运和走私毒品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8.11%,受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34.3%。这六类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活动的蔓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干扰了改革开放和精神文明建设,摧残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六大“公害”,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为了搞好这一斗争,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次统一行动,各地将成立由公安为主,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门领导班子。各地法院要在专门班子的统一部署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扫除“六害”的专项斗争,把审理好“六害”犯罪案件作为今冬明春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地法院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注意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充实、调配办案力量,确保这次统一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集中力量,打击重点。这次统一行动打击的九种重点对象是:1.引诱(包括介绍)、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2.卖淫或者嫖娼屡教不改的;3.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数量较大的;4.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犯罪或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5.采取拐骗和暴力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6.聚众赌博的赌头和以赌博为业的赌棍,屡教不改的惯赌分子;7.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奸污妇女、残害人命的;8.反动会道门的为首分子和骨干分子;9.走私贩卖、偷运毒品,私自种植大量罂粟或非法加工毒品以及吸食毒品屡教不改的。各地法院要在除“六害”专门领导班子的统一部署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打击重点,确定审判方针。
三、抓紧及时审理“六害”犯罪案件。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各地人民法院要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影响较大的大案要案,可以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抓紧审理,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能够认定犯罪的,就应及时依法判处,不要纠缠那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四、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注意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包括“六害”犯罪案件在内的一些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突出问题。各地法院在审理“六害”犯罪案件时,要注意认真研究执行这些司法解释,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惩处“六害”犯罪分子。同时,还要注意研究在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其中属于如何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逐级报告最高法院,以便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更好地适应除“六害”斗争的需要。
五、紧密配合统一行动,不失时机地搞好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各地法院要在这次统一行动的不同阶段,尽可能在“六害”案件多发地区多开几次宣判大会,以震慑和分化犯罪分子,鼓舞和教育人民群众,扩大统一行动的声势,遏制“六害”继续蔓延的势头。
六、注意斗争动向,抓好信息工作。这次统一行动,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地法院要密切注意,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审理“六害”案件的情况、适用法律遇到的问题,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处理。信息工作一定要做到高质量、高速度,不失时机。
七、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扫除“六害”的综合治理。各地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六害”犯罪案件的同时,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发案地和发案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清除死角,预防、减少“六害”犯罪和丑恶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