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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13:1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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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38 号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 晶 
2005年4月5日 

  第一条 为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家安全机关负责。
  各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旅游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
  (一)机场、海关、火车站、出入境口岸、邮政枢纽、电信枢纽;
  (二)旗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国家重点科研单位、军工企业、军事设施周边限制距离内选址建设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用于办公、生产、经营的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部门在审查时,必须通知国家安全机关参加审查。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所参加审查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所参加审查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在接到城市规划和建设行政部门通知后,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通过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无法消除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批准建设的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存在影响国家安全因素,通过采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而且建设单位同意承担所需费用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出具批准建设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妨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5日起施行。


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审计局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新闻媒体或以审计机关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情况[JP3](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等)的公告(除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不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不实行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积极稳妥原则。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选择相应形式和注重效果原则。
  
(五)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性财务收支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基建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有关财政资金投资使用和国有企业效益审计结果。
  
(八)其他有关审计事项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以不定期形式进行,并通过《XXX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形式:
  
(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工作报告形式进行公告。
  
(二)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的审计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告又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公告的内容,在被审计单位内部会议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书面张贴公布(其张贴的时间为七天)。
  
(四)有关审计事项发现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机制性、典型性问题,若不宜于在新闻媒体公告而又需要公开的,应在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在一个行业系统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书面公告。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
  
(一)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向本级政府下属部门单位或一个行业系统内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的内容由审计机关负责草拟审计公告规范文本,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告。
  
(二)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内容由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审定后进行公告。
  
(三)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所发布审计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必备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除审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公告,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
、协会、学会: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WM1--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并归口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WM1--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