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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4:0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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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四、除上述第三条明确的各项收入以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五、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
(三)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证明;
(五)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六、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
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八、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调整。
九、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应纳税收入总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
十、有应纳税收入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十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十二、对不能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十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有关税收规定享受优惠的,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四、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地方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十六、本通知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并且经国务院或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列入事业编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其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台、实验台、地球站、微波站和网络中心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管理机构。
十七、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做好贯彻执行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2001年2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决定,给予一九八九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号)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
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纳入本人的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五、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六、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人事、工资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人事部办理手续。
七、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八九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奖励升级,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89年9月25日
谈律师在上市公司兼并收购中的作用与意义

浦增平



一本在海内外畅销的“大收购”,使律师行业再次成为社会热点。专擅于企业收购事务的华尔街律师在这宗250亿美元的收购案中拿了百分之零点二五的律师酬金,使千千万万名社会最优秀、最聪敏的青年向往从事律师行业,也使千千万万名执业律师,希望从事收购兼并法律事务。然而,在国内现行律师体制和执业意识条件下,很少人注意收购兼并法律业务绝非一、二名精英律师就能完成这项工作,上述“大收购”中所涉及的“雷诺”收购案,前后有40多名大小律师参与,如此巨大的律师酬金必须由这40多名律师进行分配。其次,在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案件中,律师服务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之广,不但要精于一般民商法、公司法、金融证券法等等法律知识,还必须对这些专业知识本身比较熟悉。换言之,不会炒股票的律师,不懂股权游戏企业经营管理,看不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文章等等,也很难胜任。于是,律师在收购兼并案过程中绝不能是以往单兵作战,个体作风,只能是群体合作,集团作战。有人把我们现行的律师戏语:“一个律师是条龙,三名律师变成虫。”也就是说在兼并收购案件中,协调是最难最难的一项工作。然而,在今天“赢家通吃”的社会中,竞争不能不激烈,已非常残酷,要么你去抢占这一业务,要么被他人抢占。这样,如何实现专业高手合作,组织大批律师以兵团作战实施这类业务,就是我们有志开拓者必须思考的问题,笔者近年来参与六层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案件,仅以点滴的体会与同仁共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