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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全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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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全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规范全行国际结算制度管理积极稳妥加快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通知
建设银行


(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将本文中有关远期信用证业务的规定废止)


近几年来,全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较快。为了加强管理,防范风险,总行向分行下发了若干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文件。为了规范这些文件管理,便于分行明确执行总行各项规定,使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总行对截止到1996年9月底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管理的文件进行了
全面清理,现将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的有关管理原则统一规定如下,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总行1995年向分行下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手册》、建总发字〔1996〕第12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建总发字〔1996〕第59号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业务请示报告制度》是全行经办国际结算业务
的业务指南和纲领性文件,各分行必须遵照执行。分行必须组织结算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业务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改版)第500号出版物、《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以及《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1995年版)第525号出版物是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各分行必须遵照执行。
三、各分行必须制定《国际结算业务内部操作规程》,严格内部管理和审批程序,使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无内部操作规程的,总行视情况降低授权等级,直至取消国际结算业务经办权。
总行将对各分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队伍、制度执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组织定期检查并将结果作全行内部通报。
四、在进口开证业务中,总行重申各项规定如下:
1.保证金差额部分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以上的即期信用证,必须报总行审批。
2.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无论保证金比例多少一律报总行审批。禁止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因特殊情况,确属业务需要的,一律报总行审批。
3.对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客户,各分行要严格审查申请人和最终用户的资信情况以及进口货物的证明文件和商务合同。
4.各分行对新客户(“双大”客户除外)提出开证申请,原则上要求缴纳足额保证金。对所有提出减免保证金申请开证的客户,必须与其签定开立信用证协议,在落实担保、抵(质)押等还款保证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开立。
5.对信誉好的基本客户,在与其签定担保或抵(质)押等总协议前提条件下,可给予授信额度减免保证金,具体操作按《中国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6.各分行在没有落实还款保证和没有充分了解贸易背景情况下,禁止对申请人在异地的客户进行开证。从严控制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开立无运输单据或只要求CARGO RECEIPT和其他我行无法控制物权的信用证。因特殊情况确属业务需要的分行,须事先报总行批准方可
开立。
7.严禁采取化整为零、化长为短,绕开总行监管的作法,总行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8.对不符点信用证的审查,要严格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规定执行。禁止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信用证提出拒付,不能应客户要求对信用证项下单据寻求拒付不符点。严禁对承兑到期后的信用证向外拒付款或迟付款。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迟
付或拒付的必须报总行备案。
五、国际结算业务应认真贯彻总行双大战略指导思想,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积极向我行基本客户和“双大”客户倾斜。业务要集中在一级分行和发达地区二级分行办理,总行原则上不再批准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
六、关于贸易项下票据托授业务的处理。目前我行与美国运通银行签有CASH LETTER SERVICE托收协议。即3.5万美元以下的美元票据托收,运通银行在收到我行托收的付款人在美国境内的美元票据后,当日贷记我行帐户,但为临时贷记;对于付款人在纽约市内
银行的票据,运通银行在临时贷记后六个工作日内不退票即认定为最终付款。对于付款人在纽约市外银行的票据,运通银行在临时贷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不退票即为最终付款。3.5万美元以上大额票据则采取收妥后贷记我行帐户的FINAL CDREDIT SERVICED的服务方
式。我行需等运通银行发电确认最终收妥通知后方可向客户解付款项。
为此,请各分行按以下规定办理票据托收业务:
1.已有票据托收协议的,可按有关协议办理。如运通银行票据托收协议;CORESTATES(美国费城国民银行)光票托收协议。
2.没有票据托收协议的,则:
(1)如果票据金额大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应作Check Collection,并要求帐户行加押证实款项为最终收妥。如果客户坚持做Cash Letter Service,你行应与其签定协议,表明一旦发生退票,我行可随时向该客户追索
;已收到的贷记款项,应在收到帐户行确认最终收妥的电传后再解付或至少在我行帐上保留二个月后再解付。
(2)票据金额小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可以根据客户意向做。如果作Cash Letter Service,则应在帐户行加押证实最终收妥后再解付客户;或在帐户行贷记我帐户至少20天没有退票后再解付客户,且也应和客户签定协议,表明一旦发生退票,我
行可随时追索。如果作Check Collection,则应在收到帐户行最终收妥通知后再解付。
七、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的建外字〔1992〕第9号《关于结算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第12号《关于依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办理信用证业务的通知》,〔1995〕第40号《关于加强开立远期信用证管理的通知》,〔1995〕第2
69号《关于严格和规范开立信用证的紧急通知》,〔1996〕第10号《关于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第20号《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有关票据托收业务的建外字〔1991〕第121号《关于我行与美国第一联美
银行进行贸易项下出口单据托收合作的通知》,建外字〔1991〕223号《关于正确使用美洲银行支票存款服务的通知》、232号《关于转发我行与美国运通银行签订票据托收快邮服务协议的通知》等文件同时作废。



1996年11月5日

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7月12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士合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促进产业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菏泽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市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及科研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三条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负担。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章奖项设定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分设“菏泽市质量管理奖”和“菏泽市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
  “菏泽市质量管理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每年度不超过3个。 
  “菏泽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年度不超过2个。  
  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名额可以空缺。  
  第七条“菏泽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菏泽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经济效益突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同行业前列;  
  (三)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四)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名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技术中心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无用户投诉的突出质量责任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八条“菏泽市质量贡献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8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做出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九条鼓励具有自主创新能力,质量管理水平先进,成长性强,在转方式、调结构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
  第十条市质量贡献奖涉及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可以设提名奖。
  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是指当年度经申报未获得菏泽市质量管理奖和菏泽市质量贡献奖的部分优秀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菏泽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汇总、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定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选用和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等;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规范获奖荣誉使用。  
  第十六条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中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应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申报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应如实填写《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评审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员,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必要时可聘请省内外知名质量管理专家参与评审。
  各专项评审组须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确定需要进行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对参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分,形成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项评审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公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菏泽市质量管理奖”和“菏泽市质量贡献奖”获奖候选名单,经市质量兴市工  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拟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提报市政府审定,待市长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市长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和证书。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10—15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奖励1—5万元。
  第二十六条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文件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市质量管理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条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三十三条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定期巡访制度。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三十四条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认定产品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997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1997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7)83号
1997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国土收益是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强化国土收入的征收和管理,调动各级政府及土地、财政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我市今年国土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晋城市1997年国土收益任务考核奖罚办法》,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1997年度国土收益任务考核奖罚办法

国土收益是我市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1997年全市财政总收入9亿元目标任务的完成,增强各县(市、区)政府及土地、财政部门组织国土收益的责任感,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下达的3300万元国土收益任务,各县(市、区)必须保证10月底完成,而且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必须达到90%。完不成市下达的总任务,各县(市、区)必须保证首先完成上缴上级财政的任务,欠交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补足差额;超目标完成的收入全部留县(市、区)。完成任务数以实际缴入金库为准。

二、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和上交上级财政国土出让金收入任务的,除全市通报表扬外,依据完成任务情况,分别给予土地、财政部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1、完成任务奖。凡在10月底完成国土收益目标任务和上交上级财政任务的,按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目标任务数的3%给予奖励。另外,仍按省财政规定,每提前一个月完成任务,奖励10000元。

2、超额完成任务奖。在完成市下达3300万元的基础上,超额部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5%给予奖励。

3、对责任人的奖惩。凡在10月底前,如数完成国土收益任务,对县(市、区)分管领导,财政局、土地局责任人每人奖励3000元。对完不成任务的责任人从工资中扣除1500元。

4、鼓励超收。凡超收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由市地、财政部门考核后报请省土地、财政部门批准,奖给业务用车(213吉普车)指标一个。

5、以上资金各级财政按规定从本级留成的国土收益中支付。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土地局按照本通知具体制定。市土地局也可以用资金支付改善办公条件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和设备购置。资金由各级财政一次付给本级土地部门。

6、财政部门可按上述土地部门资金总额的20%提取资金,从本级留成的国土收益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