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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时间:2024-07-02 07:5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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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16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预警信号时除使用汉语言文字外,还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条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第十五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所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中的各类预警信号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特点,选用或者增设本办法规定的预警信号种类,设置不同信号标准,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四、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 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五、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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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第16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司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湖南省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案件质量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立案

1、审批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其立案审批表由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统一编写案号后入卷,不允许一案多号、多案一号或结案后才编号。

2、审批立案和登记立案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含案件流程管理表)移送相关业务部门。

3、审查立案时,应收集提起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工商登记资料、收养证明等,离婚案件应收集结婚证和当事人所在地的社区或村一级计划生育的证明。

4、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应有申请人的报告,并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入卷。

5、立案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得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

6、案由应规范准确,案由的确定依照最高院关于案由的相关规定确定案由。 7、及时将诉讼风险告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并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

8、管辖异议案件、不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以及复查维持原裁判的案件应立卷归档。

二、庭前准备

9、民事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交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入笔录。被告提出反诉的,应由合议庭审查立案后报立案庭登记,亦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反诉副本送达给原告。

10、刑事案件送达起诉书副本应制作送达笔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应将其法定代理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依法通知附民原告参加诉讼活动。

11、开庭公告应于开庭前三日张贴并将底稿入卷。

12、应收集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辩护人书面委托手续、资格证明。 13、收集各类证据时,其证据来源、收到或收集时间、何人经手等均应说明并签字,复印证据应与原件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逐一分类编号并附证据清单,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14、审查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和代理权限,送达各类文书不得遗漏。

15、审查增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及追加的诉讼主体。

16、案件需延期审理的必须在法定审限内办理延期手续。

17、合议庭成员更换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更换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发给合议庭成员更换通知书)并填写送达回证。

三、开庭审理

18、开庭时间必须与开庭传票、公告确定的时间相一致。

19、开庭时应核对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20、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及义务、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应依法告知。

21、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及当庭调解等程序不得混乱或遗漏。

22、举证、质证、认证层次要清楚;认证要严格依照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3、法庭辩论时,应及时归纳诉辩焦点,提高审判效率。

24、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宣布休庭。

25、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依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

26、庭审笔录上应当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所有诉讼参加人的签名,调解笔录上应有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的签名。

27、书记员记录要做到全面、客观、清楚。

2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六类案件的,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2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下达《程序转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合议庭决定同意后报立案庭登记,应延期开庭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对方当事人答辩。

四、评议与裁判

30、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再审案件和二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调解、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外,均应制作审理报告。

31、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合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合议庭作出决定或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32、合议庭合议案件应当按顺序发言,审判长应当最后发言。审判长承办的案件,可以先发言,但应待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言后对实体处理作最后总结。 33、合议庭成员应对案件事件的认定及法律条款的适用和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不能只作“同意”简单表态。

34、在诉讼过程中,凡需作出书面裁定或决定的必须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

35、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在合议笔录上签名。

36、裁判文书应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按新的文书格式制作。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分别由审判长、庭长、院长签发。

37、裁判文书原稿应由保密员在核对签发人无误后加盖院印。

五、宣判与送达

38、一审案件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应当制作宣判笔录,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卷。宣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应当在宣判笔录上签名。 39、二审裁判应当宣告需要委托宣判、送达的必须办理手续,指明委托事项完成的期限,受委托人应当签名并及时宣判和送达,送达回证应及时收回入卷。 40、民事案件无法宣判,以公告、邮寄或留置方式送达的,应在送达回证或公告底稿、邮件存根上记明原因和经过并附卷,上述送达方式不能滥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1、送达回证填写应工整、全面、准确,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42、送达不得遗漏当事人,属代收人签收的,应说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应当送达被告人近亲属、被告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派出所。

43、结案诉讼费收据应分别填写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其数额应与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用相符,不相符的,应分别作出说明。

六、结案时间及审理、执行期限

44、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①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②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③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④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45、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除不计审理期限的法定情形外,按下列规定:

(1)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二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还不能审结的,可报请省高院延期一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超过一个半月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还不能审结的报高院延期一个月;④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未羁押的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2)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可延长6个月,还可报高院批准再延长3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③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可报本院院长批准延期30日;④二审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为3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裁定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⑤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3)行政案件:①对审理一审行政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报高院批准可延期三个月;②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报高院批准可延期二个月,重大疑难案件再报高院顺延。

(4)再审案件:①刑事再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3个月;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分别适用一、二审期限。以上审限均不含司法鉴定、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等依法可不计入审限的时间,但剔除审限的审批表应当入卷。

46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3个月。委托执行的案件一个月执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罚金案件三个月内执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执行

47、执行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应将审批立案手续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执行依据入卷。

48、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应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先行合议,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进入执行程序。

49、立案时应收集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告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50、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自动履行的法律责任。 51、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制作裁定书,依法告之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52、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应当提供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执行担保。 53、中止、终结执行要制作中止报告或执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说明执行情况。中止、终结执行应经合议决定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必须送达各方当事人。 54、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该协议应有双方签名或盖章。

5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按规定报请批准。

56、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变卖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必须依法进行。 57、不得违反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应当恢复执行而不予恢复执行。

58、根据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59、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0、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应当按参与分配程序及原则进行。

61、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审查,审查期间不能对有异议的财产进行处分。

6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或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应当停止。

63、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不应执行的,应组织三名以上执行员进行合议、审查核实,不得无法无据裁定驳回申请。合议情况应制作笔录,参加合议的执行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4、采取强制措施须由主管院长签发文书。执行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应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交被执行人和在场人签名,如拒绝签名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65、执行款物应按规定及时交接,确保手续完备。

66、委托执行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案卷装订及归档

67、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使用。裁判的案件(除简易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自动撤诉、不予受理、管辖异议案件,执行裁判案件和司法技术鉴定案件外)均应装正、副卷,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每册案卷都应重新编写页号。卷宗装订齐下齐右、三孔一线,不得压盖卷内文字,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条、签名。

68、卷宗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字迹扩散的要修补、复制。

纸张过大的要修剪折叠,纸张过小、订口过窄的要加贴衬纸。(衬纸应为A4白纸)

作为证据查考日期的信封,保留原件,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卷宗内严禁留置金属物。

69、卷宗封面使用A4标准,封面填写字迹工整、内容全面、准确。

70、卷内使用A4纸张,未达到A4纸幅的文件、证据、票证等,均用A4纸粘贴入卷。

71、目录顺序依照案件的办理程序先后秩序编排,不得混乱、遗漏。

72、案卷页码必须依顺序编码,凡两面有文字的应当双面编码。

73、案卷正卷只装一份裁判文书,证物袋内放三份裁判文书,不得乱放、多放无需装袋的文件、物品。

74、立卷人应签名,检查人应按标准认真检查并签名。

75、案卷在结案后应及时立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归档的不能办理案件报结。

76、立卷后由承办法官进行案件质量自查;一周内审判长审查、一月内由庭长复查,院考评办每季进行评查。自查、审查、复查、评查人必须在案件质量考核评议表上签名。

77、档案室、评查办验收归档时,对不合格的案卷有权要求补正,不补正的可以拒收,直至合格方可归档。

九、奖励与惩罚

78、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是法院工作绩效考核排名的重要指标。年度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及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79、案件质量考评奖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即主管院长对分管业务庭局的案件质量负责;业务庭局负责人对本庭、局的案件质量负责;主审法官对自己主审的案件质量负责;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长负主责,合议庭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80、案件质量考评的奖励和处罚,由院考评办提供考评依据,经司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依照《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规定确定奖罚措施,交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十、其他

81、本院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82、本规定自2005年6月29日起执行。


简述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韩召峰


  一、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藉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结合,其中,姓氏表明家庭系统;名字则标示姓名持有者本人。在我国,险上结少数民族外,大多数人的姓名主要以四种形式表现。即单姓单名、单姓双名、复姓单名、复姓双名,除本名外,一些人还拥有笔名、艺名,中国传统上还习惯在姓名之外另起“字”、“号”。
  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姓名相互标识和区别,彼此作为独立的人格而对待,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的民事主体,从而姓名成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在表现。其二,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性质与生命、名誉、肖像、隐私等一样,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要格利益。人的社会生活敬贺于社会的群体生活的根本之处,在于人除了生存之外,还有理性思维以及其他精神方面的需要,因此,人不仅有基于生存本能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更有着人作为万物之灵所独具的精神利益,从一守意义上说,人脱离动物的过程,也同时是人的精神利益生成的过程,人格利益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主要方面,在民法上,是表现为人格的客体。
  二、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和自然人的姓名结合,成为民事活动中识别自然人的标志,同时,它还是诸多法律关系的连结点。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于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确认,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到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可以有数处。
  三、户籍和身份证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户籍制度是国家通过户口登记和管理,确认自然人身份、保护自然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户籍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文件,它对于确定自然人何时开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自然人的家庭状况和财产继承关系,确定自然人的姓名权等,都有重要法律意义。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便于自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我国自1984年起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旅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口据地住地、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在办理婚姻登记、眉头登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微分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微分证证明身份。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