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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3 17:3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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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政发[2003]7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个体经济发展,适应多渠道、多形式就业需要,以保障城镇个人的基本医疗,根据《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个人",是指具有城乡户口在城镇从事个体的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参加医疗保险或需接续医疗保险的人员;无单位组织参保的已退休人员;城镇无职业者。在校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本着"参保自愿、保费自担"的原则,持相关证件,既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机构、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业协会、市场管理办公室、学校等代理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人,除下列五类人群外其他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均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100%-300%为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允许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60%的缴费基数,按5.2%缴纳,不划分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并每年审核一次。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允许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无单位未参保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时,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年递增10%为缴费基数,按5.2%的缴费比例,先一次补缴齐10年的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基金(不划分个人账户,不享受补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从参保的当月起,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身故。
  4、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医疗保险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从单位停保之月起续保,并从原单位欠费之月起补缴齐个人和单位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续保补交欠费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低保或享受失业救济的,再按低保或失业人员规定续保,不属低保或失业人员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续保。
  5、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男性距60周岁不得少于20年,女性距55周岁不得少于15年,每差一年补缴一年,补缴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年递增10%为基数按5.2%的缴费比例,先一次性补缴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分个人账户,不享受补缴期间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从参保的当月起,以上年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按9%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年龄在6周岁至25周岁的参保人员,以当地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50%为缴费基数,按5.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年缴纳60元大病救助金的,均可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
  第六条 凡在指定医疗机构体检无病的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人,从参保缴费之月起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账户实际额度,不能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第7个月始,以实际缴费月数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每年按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1年缴纳1次,在每年12月20日前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第九条 凡是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城镇个人,均可享受《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条 凡是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的城镇个人,从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中断时间在1个月以上1年以内,将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全部补齐的,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一次性划入,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补齐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缴费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时间计入连续缴费年限。中断时间超过1年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城镇个人参保实际连续缴费年限满30周年且未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人若调入或招聘到用人单位,可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原用人单位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以继续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待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后,转入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个人身份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停保的,从停保之月起续保缴费的,在原用人单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人因死亡、出国、出境定居、调出统筹地区等原因本人要求停保的,其个人账户积累基金,可以依法继承或一次性提取。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全国律协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2012年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司法部商工商总局,同意由我会在《办法》生效前组织开展一次集中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和范围



  根据商标局的规定,办理备案是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能被商标局受理并在其业务管理平台上运作的必要条件,并非针对律师事务所设置的业务许可。因此,依据《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拟从事第五条第一款列举的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的,都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



  二、集中备案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备案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区、市)律师协会在今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组织本地律师事务所统一进行,具体负责集中备案的通知部署、收集审查备案材料、汇总并向我会上报所有备案信息及材料,由我会汇总后统一报商标局备案。



  三、集中备案的方法和步骤



  (一)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接此通知后,应当抓紧制定方案,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集中备案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做好相关宣传和指导工作。



  (二)由律师事务所在集中备案期间,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下发的文书样式(附件1),将备案材料提交省(区、市)律师协会。



  (三)省(区、市)律师协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材料真实、齐全的予以汇总登录;对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四)省(区、市)律师协会应当在集中备案期截止后,将本地区参加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按要求汇总、填制《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附件2),最迟于1月10日前将加盖律师协会公章的信息汇总表(纸制版和电子版)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一并报送我会。



  (五)各省(区、市)报送的备案材料,经我会整理后,将按照商标局的要求,代为集中向其办理备案。商标局拟办结备案手续后,尽快将此次集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予以公告。凡经公告的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1月1日起即可开展《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



  未参加此次集中备案或集中备案后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办法》生效实施后,拟从事《办法》规定的相关商标代理业务的,依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自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备案。



  四、有关要求



  此次集中备案是确保《办法》如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省(区、市)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下发通知,做好相关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本地区律师事务所按要求做好集中备案工作。要认真履行备案材料的收集、审查、汇总等工作职责,确保律师事务所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以指定的格式和载体将备案材料及信息报送我会。要做好《办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本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集中备案的同时,做好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在开展集中备案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本通知及附件的电子版请登录中国律师网下载。



  联 系 人: 李柔 汪晖 朱英

  电  话: 010-84020232 84020233

  传  真: 010-84020232

  电子邮箱:aclaywb@163.com



  附  件:



  1.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

  2.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集中备案信息汇总表(EXCEL格式)

http://www.acla.org.cn:8088/main/xinwen/4516.jhtml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所备案信息提供如下,请予办理备案。
   1.名称: 中文名称 , 英文名称
   (填写要求:中文名称应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列名称一致)
   2.执业许可证号:
   (填写要求:应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列证号一致)
   3.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包括国家出资设立、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设立)
   4.地址和邮编: 中文地址、英文地址 ,邮政编码
   5.负责人姓名:
   6.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
   (2)电话: (区号+电话号码)
   (3)传真: (区号+传真号码)
   (4)电子邮箱:
   附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所印章)
          律师事务所印章
           年 月 日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汇总表
省(区、市)律师协会
序号 名称(中文) 名称(英文) 地址(中文) 地址(英文) 通信邮箱 邮编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联系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意事项:表中名称(中文)、地址(中文)、邮编、电话、电子邮箱、联系人为必填,其他为选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能力大幅提升,但局地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不够强、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不完善、预警信息覆盖存在“盲区”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突出。为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基层,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三)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高性能计算机系统等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海上、青藏高原及边远地区等监测站点稀疏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加密台风、风暴潮易发地气象、海洋监测网络布点,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强化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水分、墒情和地下水监测设施。加强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提升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支撑能力。
  (四)强化监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在台风、强降雨、暴雪、冰冻、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要加密观测、滚动会商和准确预报,特别要针对突发暴雨、强对流天气等强化实况监测和实时预警,对灾害发生时间、强度、变化趋势以及影响区域等进行科学研判,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要建立综合临近报警系统,在人口密集区及其上游高山峡谷地带加强气象、水文、地质联合监测,及早发现山洪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加强农村、林区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森林草原致灾因子监测,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预报。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推进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要抓紧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等。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对于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沙尘暴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七)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县四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加快推进国家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升级完善,提升公众通信网应急服务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捷发布的需要,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设施建设。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十)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要加快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渔区的传播能力。
  (十一)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十二)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加强军地信息共享。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加快省、地、县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互联互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十四)落实防灾避险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探索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十七)推进科普宣教。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海上作业人员等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