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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1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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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恢复“红塔山(金)”牌卷烟生产的通知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云南中烟工业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烟法[1996]第1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4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情况的通报》(国烟科[2004]824号)的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局验收组现场检查报告、国家烟草质检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整改实际进展情况,经审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塔山(金)”牌卷烟(条条码:6901028316019)经过停产整顿,已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现将有关恢复生产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红塔山(金)”牌卷烟自发文之日起恢复生产。
二、指派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恢复生产后的“红塔山(金)”牌卷烟产品进行3个月的质量跟踪,并将质量跟踪汇总情况及时报国家局科教司。
三、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对“红塔山(金)”牌卷烟的停产整顿,要认真吸取教训,狠抓基础,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完善和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严把质量关,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和提高,并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商建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贸司,市场建设司,市场运行司,公平贸易局,信息化司,报刊总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三农”工作作为商务工作重中之重

  (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坚定不移地践行党中央的这一决心和信心,把“三农”工作放在商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位置,进一步强化支持服务“三农”的力度,拓宽服务“三农”的领域,创新服务“三农”的手段,提高服务“三农”的水平。

  (二)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要密切结合商务工作的实际,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要求,努力构建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促进农业基础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二、加强农村日用品流通网络建设

  (一)扩大农村日用品现代流通网络。深入扎实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着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要在巩固、完善现有流通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连锁化农家店的覆盖面,争取2008年农家店覆盖80%以上的县(市),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二)提高连锁农家店的质量。加大对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逐步提高食品、洗涤日化用品和农资等商品的配送率,切断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的渠道。狠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质量,严把承办企业准入和农家店验收关,完善农家店质量“回访”制度。

  (三)增强农家店的自我发展能力。继续推进“一网多用”,加强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部门的战略合作,使更多的电信产品与服务落户农家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农家店在药品、邮政用品、文化用品的经营政策,扩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功能,研究减轻农家店税费负担的政策措施,为农家店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夯实农村商品对接平台。要总结推广大型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合作开发农村市场、支持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经验,进一步落实已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搭建合作与对接新平台,畅通产销联结渠道,引导带动优质工业品下乡,降低流通成本,使农村消费更加便利、安全、实惠。

  三、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一)充分发挥“双百市场工程”的骨干作用。继续扶持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重点支持农产品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两大系统和检验检测、结算、信息、监控、废弃物处理五大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与冷链系统改造,着力提高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

  (二)积极开展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推动综合超市、食品超市等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直接从产地采购,发展一批农产品直采基地,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推动和扩大订单生产,支持农产品“农超对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稳定农产品销售,夯实农民增收的基础。积极培育多元化农产品流通主体,大力发展流通合作组织,积极推动农产品流通规模化和产业化。

  (三)积极完善和落实配套扶持政策。继续采取投资补助、财政贴息和税费优惠等措施,支持农产品流通公益性设施建设。引导财税、金融、保险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政策。

  四、加强和改善农产品市场调控

  (一)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供求和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棉、肉、油、豆等重点农产品的产能、产量、进出口、价格、需求等的监测和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市场变化。继续办好《商务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发布前瞻性监测和预警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市场供需情况组织生产与进口,保持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二)完善市场应急调控体系。区别不同农产品实行分类调控,对重点农产品要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域间调剂、储备调节、进口调节等手段加强市场调控;要落实好储备肉、储备糖管理办法,适当增加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制度。在京、津、沪、穗等特大城市周边建设一批储备肉专用冷库。要完善应急商品数据库,协调财政部研究建立市场应急调控资金。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解决鲜活农产品运输、储存、加工和食品安全问题。尽快出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发布配套的规章和标准。加强“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三绿工程”,培育认证100个绿色市场。加大对出口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出口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

  (四)鼓励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水海、园艺、畜禽产品等传统优势农产品出口,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种和品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出口基地注册、备案和出口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制度,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技术,提高企业通过GAP、HACCP等国际认证的比例,加强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管理等。

  (五)支持发展农产品出口信贷和信用保险。加快研究、设计满足农产品出口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信贷抵押和担保方式,解决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探索出口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险的承保范围,提供与信用险相关的增值与便捷服务,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海外投资保险。

  (六)探索有效手段,调节大宗农产品进出口。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大宗农产品进出口调节。对国内短缺、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利用关税、配额等手段进行进出口调节。对社会普遍关注、受进口冲击较大的农产品,及时从政策和法律实体要件层面研究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可行性。对条件成熟的案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法规,及时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农产品国内市场稳定。

  (七)深入实施“东桑西移”工程。继续以“东桑西移”工程基地为基础,以产业链、组织链、科技链和信息链建设为重点,在中西部地区建设一批国家级优质蚕茧生产基地,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推动蚕桑生产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进一步完善扶持蚕桑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政策性银行,解决蚕茧收购阶段性高资金占用问题,推动建立蚕桑业灾害保险制度,延伸惠农政策。

  五、加大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推进力度

  (一)提升新农村商网的服务水平。完善新农村商网的“信息发布”、“咨询互动”、“交易对接”三大功能,加强信息挖掘,丰富服务内容,突出信息的商务特色,发挥信息的预报和引导作用,建立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为促进农村流通做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

  (二)继续办好《新农村商报》。调整发行方式,优化版面内容,突出以扩大“消费”为主要内容版面的位置,优化相关栏目,增加“农业投入品”版面,加大对农民最直接、最关切、最有用信息的采集整合,增加来自基层作者的直投信息等内容。立足商务,提高现代农业特征的商务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效率。

  (三)抓好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在全国20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建设,为农民应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创造条件,把商务信息服务直接送到农民身边;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流通经纪人和农户骨干等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引导农民主动应用互联网促进农产品销售,探索解决农村“最后一公里”的商务信息传递有效途径。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农村商务信息服务是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具体表现,需要稳定的资金扶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试点工作中的资金使用效益,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调整完善资金支持力度及方向,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加大对能够长期发挥作用项目的投入。


                                 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6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谢·亚·捷列先科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哈两国总理举行了会谈。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分别会见了捷列先科总理。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求实的气氛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二、双方签署了有关经贸、科技合作,交通运输,人员往来,增辟边境口岸等问题的文件。双方还签署了建立中哈经贸、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和中国方面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

 三、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睦邻、合作关系。

 四、双方将在相互信任、睦邻的基础上发展政治关系,加强各种级别的交往,包括高级别的接触。两国外交部将就双边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举行磋商。

 五、双方将根据实际可能,充分利用两国地理位置相近、经济上可互通有无等优越性,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发展经贸、科技合作。
  双方将积极探索经济、科技合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促进各种合作形式的发展。

 六、双方将促进两国文化财富的交流,扩大在科技、教育、文艺、新闻、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接触。
  双方认为,两国有关城市逐步建立直接的友好联系是适宜的。

 七、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主管机关将在反对国际恐怖活动、有组织的犯罪、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合作。

 八、双方认为,解决生态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将在该领域紧密进行配合。

 九、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将为两国大使馆、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的开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加强双边关系和互利合作。

 十、双方对中国同原苏联在边界谈判中就现中哈边界地段所取得的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双方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按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边界问题,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转达了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对李鹏总理的邀请,邀请他在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的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谢·亚·捷列先科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