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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3:45: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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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证监发字[1997]2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5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发布2003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2003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03年3月至5月共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5个,查处未经审批刊播的、使用过期失效文号的、伪造冒用批准文号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禁止广告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的药品广告共1299份。现将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广告次数在5次以上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涉及的药品予以汇总公告(详见《违法药品广告公告》([2003]第2期,总第14期)。

  本期公告中出现违法药品广告次数在10次以上的有6个品种,分别是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原名:中华灵芝宝)”、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痔疮止血颗粒”、山西同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复威牌磷霉素氨丁三醇散”、山东大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颈痛颗粒”、江苏方强制药厂生产的“前列松牌盐酸特拉唑嗪胶囊”、青海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如意珍宝丸(正坍宝)”。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市政府



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以来,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上访人员绝大多数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因而信访秩序越来越好。但是目前仍有极少数人上访的问题虽已经解决,却又提出过高或无理的
要求,长期纠缠取闹,甚至有个别人在上访群众中进行煽动挑唆,干扰信访工作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为了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保障接待来访群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现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维护信访秩序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信访工作是党与政府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恰当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
(1)态度热情诚恳,严格按政策法律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个信访问题;
(2)对于要求合理应该解决的问题,要抓紧给予解决,不要互相推诿、拖延不办;
(3)对于按照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讲明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4)对于要求过高或无理纠缠取闹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
二、来访人员应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遵守下列规则:
(1)要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到指定地点上访。不要到宿舍纠缠,不要在马路上拦截,不要到机关门口和办公室吵闹,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2)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准歪曲事实,无中生有;不准捏造材料,诬告陷害他人。
(3)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凡申诉的问题,已得到合情合理解决的,不应再纠缠不休。
(4)要尊重接待人员。不准无理纠缠取闹;不准辱骂、殴打接待人员。
(5)要维护安定团结。不准在上访群众中造谣惑众,挑拨离间党、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不准串连煽动群众上访;不准冲击机关、聚众闹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国家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得以上访为借口无故旷工。旷工属于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的,应扣发工资;屡教不改的还可按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理信访问题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责任制,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办理的业务问题,就由哪一级、哪一部门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提倡上访群众依靠基层就地、就近解决问题。



198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