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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1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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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1998]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指导意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贯彻落实《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精神,加快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革的步伐,用2~3年时间基本上把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建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的目标

  (一)由现行的事业体制改为企业,进行企业资产组织形式改革,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以下简称改企建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进行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向国际通行的模式发展,使之成为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与市场接轨、与国际惯例接轨。

  (三)努力转换经营机制,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进步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二、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革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向产权多元化的多种所有制方向发展。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开企业资产组织形式,放开企业经营内容和形式,放开企业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和收益分配权,解脱政府对企业的无限责任,改变为按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二)勘察设计咨询业属第三产业中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和智力资源是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革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通过改革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强化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努力提高勘察设计和咨询服务的技术质量水平,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革要与清理整顿市场、优化队伍结构、推行注册执业制度相结合。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资产存量调整,通过合并、兼并、出售、撤销等途径,减少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数量,提高勘察设计咨询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量大面广,各自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和外部环境差异较大,因此深化改革应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搞一个模式,不一刀切。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产组织形式的改革,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原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地方政策出台的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以设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职工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以及上述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由企业出资人协商确定,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设置职工个人股的企业,职工个人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可以适当扩大。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并、兼并、出售、撤销等形式,进行资产存量调整和人才资源重组。

  1、对生产经营状况不好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以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者必须是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长期从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人员。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者,在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期间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和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不得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名义搞挂靠经营。

  2、鼓励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实行合并或兼并,以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合并或兼并后的新企业,必须承担原单位全部债权债务,并重新核定勘察设计咨询资质等级。

  3、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整体出售,但不得出售资质证书。出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公正公开、有偿出售;

  (2)必须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管理者、注册执业人员和职工;

  (3)出售给其他单位人员时,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4)必须妥善安置原单位职工;

  (5)重新核定勘察设计资质等级。

  4、对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经营管理不善、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不能拍买、不能出售,应当予以撤销,收回该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并妥善安排好职工的生活和重新就业。

  (四)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定。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改为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企业经营不需要的国有净资产可以上交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以按市场原则折价出售,将出售后的资金上交给国家有关部门。国有资产折价转让给职工时,职工无力一次性全部购买的,可以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先租赁使用,再分期购买。属于个人的工资、资金、福利费等节余,可以折股分配给职工。

  (五)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时,应当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可以独立运作,也可委托改制后的企业代管。企业承担的办社会职能应逐步移交给当地政府。

  (六)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要妥善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几未参加当地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的,自改企业之日起应当参加社会统筹。离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费用不足时,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多种途径解决。

  (七)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要按市场需求和国际惯例,进行生产经营体制的改革与调整。

  中型设计咨询单位可以改建为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项目管理公司等,承担可行性研究、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等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多种技术性、管理性服务。

  小型设计咨询单位可以改建为设计事务所或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等,承担中小型项目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也可以改建为专业化设计事务所,从事方案、结构、机电;施工图设计或某一类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长,把设计做精、做细。

  中型勘察单位可以实行技术层和劳务层分离,技术层改建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劳务层和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建设市场的不同需求。

  (八)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要和转移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企业生产、技术、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水平。要加强业务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勘察设计产品和咨询服务的质量及技术水平。要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干部聘任制,处理好积累与分配、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在“两个低于”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企业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拉开分配档次,鼓励先进、稳定骨干。要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财务监督。

  四、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的基本程序

  (一)做好改企建制的准备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精心拟定改企建制方案。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改企建制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改企建制方案应当取得职工代表大会和出资人及建设、体改、国有资产等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清产核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有企业出资人和职工代表参加。资产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经出资人认可和有关部门的确认。产权界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四)报批改企建制方案。改制单位正式提出改企建制申请,将申请与改制方案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改企建制方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体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五)改企建制方案一经批准,即可进行工商登记,按照改企建制方案和公司(企业)章程组织实施。

  (六)换发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改企建制后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企业级别,并换发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

  (七)总结完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改企建制正常运转半年后,应当进行认真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以巩固改企建制成果。

  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改革,特别是改企建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广大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充分认识改革的深远意义,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勇于探索,开拓进取,通过改革早日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深化改革工作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改革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成熟一个改一个,不盲目追求数量,扎扎实实地把改革推向深入。

  自成立之日起即为企业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可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规范。

  本指导意见所称中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是指在职职工人数50至300人左右的单位;小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是指在职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所指统筹地区包括市区(含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

第三条 凡在市级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

第四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属地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实发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发放。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随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全市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免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第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应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转移的,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险保险金。

第十五条 谯城区参保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按季划转到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区和各县按当年失业保险预算收入数额的30%计提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季度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地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付出现缺口时,使用本地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调剂金定额调剂。市级统筹调剂金的调剂与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上解统筹调剂金、基金管理等情况挂钩,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谯城区全部划转到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各县仍由当地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全市境内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制定、预决算编制、单位参保、待遇发放和失业保险稽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批及复核,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拨付,基金安全运行。

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管理。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美国337条款的法律透视及应对策略
Legal perspective of American Clause No.337 and corresponding strategy

李 俭


[摘要] 透过近年来美国企业频频对中国出口企业提出337条款的诉讼,从而引发对美国337条款的法律透视和分析,结合我国出口企业因此而遭遇的困境、困惑及实际情况,比照日韩对此的策略及处理办法作相应的分析比较,提出我国企业目前应有的积极态度和应对策略。
[关键词] 不公平做法 知识产权 有限禁止令 普遍禁止令 临时禁令 交叉许可

华盛顿当地时间2005年7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针对三家美国企业Unilian Beheer B.V., Floor IndustriesLtd和 Unilian Flooring N.C.对中国17家木地板企业提出的337条款投诉的立案调查正式启动。Unilin公司认为其在美国申请的“地板锁扣”(带有边缘连结结构的地板扣件)遭到了侵犯,要求该委员会颁发禁止令和禁止进口令,禁止上述企业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如果中国木地板企业要在美国市场销售,则必须要“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由此,导致17家中国木地板企业卷入知识产权“漩涡”,而巨额的应诉费却让一些企业望而却步。更为严重的是,这些企业一旦败诉,将拖累整个中国木地板出口企业退出美国市场。积极应诉,则要面对巨额的诉讼的费用、烦琐的诉讼程序;消极放弃?则从此退出美国市场,让所有的中国地板出口企业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其实,这不仅仅是木地板企业面临的问题,而是中国所有出口企业都必须突破的一条“封锁线”。

一、美国337条款的法律透视

随着中国生产的产品不断地升级换代,产品的质量、款式已今非昔比,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开始大量进入美国的主流商场,跟美国地产的主流商品甚至是一些世界知名品牌同台竞技,由此让美国的企业越来越感受到来自中国产品的竞争压力,为了维护自身的竞争优势,当采用传统的反倾销的方法已变得不可行之时,越来越来的美国企业转而采用“337条款”。
所谓“337”条款,是指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节,属美国国内的一种“行政救济”方法,先后历经三次重大修改,主要内容是指美国专利权人有权根据337条款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有两条途径可以起诉这种侵权行为: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简称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或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救济形式包括:对指控货物的禁止进口令和对进口方进入美国的禁止令。
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规定的“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是指“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者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者限制、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因此,可以说,该条款特别用于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在国外利用有效美国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且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目前一般的诉讼费用为200万美元或更多),可以有效地吓阻一大批国外的竞争者,或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同类的竞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从条款的内容来看,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该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例如妨碍或扼制某产业的形成、导致在美国形成贸易垄断等。第337条提供的救济较之美国国内侵权诉讼当事人向美国地区法院起诉所能得到的救济也更为直接。此外,外国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面对的行政程序也比在美国地区法院更为繁琐。
根据第337条,进口行为是否为不公平做法取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调查将根据请求和以自身职权开展,其“应当依请求或者依其职权对任何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开始后,委员会应当就此在联邦登记簿上发布公告,并应当尽早结束调查并作出决定。为了促进快速审判,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开始后的45天内,确定其作出终局决定的目标日”。整个程序通常需要一年,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但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
在由行政法官支持的调查结果为当事方违反规定时,委员会发出禁令禁止货物进入美国。但委员会考虑美国消费者的影响等因素,对违法货物也可以不采取行动。该委员会通常采用“有限禁止令”和“普遍禁止令”两种方式,有限禁止令是对被发现违法的和违法方输入的所有货物;其中“普遍禁止令”最为凶猛,它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还对所有公司的类似侵权产品均有效,从而将该国所有的同类产品全部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而其他国家鲜有类似规定。普遍禁止令是不管进口方身份对所有某类产品禁止进口。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以发布“临时禁令”,进口方可以提供担保再进口。该委员会还可以发布其他类的禁令和扣押、没收的命令,不遵守禁令等将面临约10万美元的罚款,或相当于每天违法输入美国的产品两倍价值的处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的决定最终要由美国总统审核。美国总统收到决定后60日内可以否定该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总统赞同该决定或者60日内不否定,除非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美国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二、我国企业的现状、应有的积极态度及及应对策略
早在上世纪的八十年代,日韩的企业也曾是美国337条款调查的重点,当年,SONY、东芝、日立、TDK,都曾是经常被“337”调查的对象,他们也大致经历了从最初的大量“诉讼缺席”,到之后为了不彻底放弃美国市场而频频地应诉,再到后来积极主动地开始大面积在美申请专利以防止或避免被“337”调查,防患于未然。所以发展至今,居然是日本开始反扑,大规模起诉仿冒其产品的美国企业!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眼下日本产品在美国的情况则变成了日本企业占据攻势,而美国企业则反而退居守势。目前,在美申请专利最多的大企业中,日本企业已排名第二和第三位。
由于日本企业态度的积极的转变,从最初的害怕、消极应对,到积极应诉,并在337的诉讼中不断积累经验、寻找应对策略,到发现应对37条款的突破口,并开始主动出击,大肆在美国申请专利、商标等的注册,将其国内的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直接延伸到产品的出口销售地,比变被动为主动,并且在美国本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美国企业假冒或有其他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据美国的337条款提出起诉,利用美国法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来维护自己在美国市场的合法权益,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可不谓是聪明之举,很值得我国企业的借鉴和学习。
自1986年我国皮毛大衣第一次遭遇美国337调查后,近年来呈愈演愈烈之势,目前美国正在进行的27项"337调查"中其中我国涉案10起,涉案产品包括DVD、拖拉机、电池等,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已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刚开始时,我国的企业遇到此类事情时多半采用不予理睬的办法低调处理,特别是面对巨额的诉讼费用和复杂的诉讼程序时,往往不知所措。但随着美国企业提起的337条款诉讼越来越多、涉及的产品越来越广,一些企业家意识到这样消极应对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长此以往,美国企业会越来越多地采用337条款作为保护其国内市场、排除外来竞争的有力武器,这样就极大地损害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因此,这几年应诉的企业越来越多。
但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对此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在应对337条款方面缺乏必要的经验,造成企业在应对337条款起诉中往往消极被动,因而这几年来我国企业应诉337条款时总是输多赢少,不但损失了大量人力、物力,还失去了美国这个庞大的出口市场。
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起一种系统性、全局化的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才能获得应有的效果。
首先,应组织法律专家、律师和行业协会来共同深入地研究美国“337”条款的内容,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发现其突破口,特别是对那些产品出口美国、有可能遭遇美国“337”条款的企业尽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策略。如那些出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而通过仿制或进行贴牌(OEM)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出口方应积极主动地跟美国的进口方商量,由授权使用方保证其中所使用的专利、商标等没有假冒、仿冒或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存在,尤其是以OEM、ODM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对于那些经调查有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重大嫌疑的,甚至可以要求美国的进口方提供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避免一旦涉诉给自己造成巨大的损失。
其次,应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但要完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制度,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但要防范自己的知识产权被假冒、非法利用,还要防止和避免在自己的产品中非法地冒用或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企业不仅要在本国进行相关注册,还要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域注册。为了保持和发扬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政府应大力鼓励企业投入资金发展自有知识产权,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专利防御能力。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在信息提供、相关政策的指导以及对外交涉方面发挥不可代替作用。尤其值得提醒的是,中国出口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因为从美国同日本的专利诉讼来看,最后大多以互相交换、互相许可专利为结局,称之为“交叉许可”。由此,双方不但无需支付高额的诉讼费,还可形成默契,共同来稳固市场地位。
再次,企业的行业协会应发挥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各行业同行组成的行业协会,应在维护其会员企业的合法利益中发挥主导作用。如跟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管理,及时了解本行业产品出口方面的国外市场信息和最新动向,对美国相关产品的专利、商标等进行出口前的预先调查,及时向会员企业通报产品出口目的地的最新变化,在企业涉诉时迅速组成有效的协调小组,对当前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应诉所需付出的代价、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进行详细的评估和权衡,共同应对337条款的诉讼。由于一般涉及337条款的起诉都金额巨大,应诉所需的律师费动辄上百万美元,没有哪个企业能够单独面对和应付,需要众多的企业组成一个利益的共同体来一起处理,共担风险和成本,共享利益,而其中的协调、组织工作都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工作和指导。
最后,也是比较现实的问题就是企业的应诉问题。中国出口企业必须从中长期的发展战略出发,一旦涉诉,企业不应消极地回避、放弃,而应认真研究、分析,决不轻言退出,毕竟开发出美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出口市场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和历经数年艰苦的努力,而且,涉诉并不必然意味着输的结果,有很多涉及337条款的起诉都以涉案双方的和解或者被告取得了胜利而告终,而缺席则必然面临和败诉同样的结果。况且,通过起诉,企业可以充分地了解有关的情况,积累经验,由此可见,认真对待才是涉诉企业所应持有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我国企业要避免卷入美国337条款纠纷》 蒋志培博士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0409223211.html
2,《美国律师支招广东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程序”》
2005-05-11 《南方日报》
3,《美国337条款解读》 文希凯 《中国知识产权报》
4,《中国DVD等遭遇美国337条款制裁 甚于反倾销》李晔
2004-10-08 《解放日报》

发表在2006年4月的《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作者联系方法:
15902179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