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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全国少工委《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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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全国少工委《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全国少工委《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少工委《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以下简称《雏鹰行动》)转发你们,这是全国少工委贯彻落实团中央十三届二中全会精神,实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有关“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大举措,是中国少先队适应新时期少年教育工作需求,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重要突破口。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实施《雏鹰行动》作为全团带队,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既注重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又要积极争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希望各地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按照《雏鹰行动》的实施要求,先行抓好试点,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和深化,并将好的作法与经验及时报全国少工委。

 

 


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

全国少工委



  遵循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示精神,依据团中央十三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本着服务教育,服务基层,服务少年,致力发展的原则,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新一代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健康成长,从我国广大少年的现状出发,制定“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简称“雏鹰行动”)。

  生存与发展是当代少年儿童教育的一个重要主题,实行开放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加强实践锻炼,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环节;提高少年儿童整体素质,是现代教育的根本目标。    

  “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是“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少年先锋队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劳动实践活动的深化和拓展,是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途径。

  一、宗旨与目标

  “跨世纪中国少年雏鹰行动”以实践活动为基本途径,以培养少年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意识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以技能系列奖章为主要激励措施,其宗旨和目标是引导和帮助广大少年学会生存,自理自律;学会服务,乐于助人;学会创造,追求真知,提高全面素质,为成为我国二十一世纪建设的生力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基本内容

  (一)培养健康向上的人格意识:

  ──振兴中华的爱国意识,即具有对祖国悠久历史的自豪感,祖国壮丽山河的热爱感,祖国辉煌未来的信心感,树立为建设家乡,富强祖国,振兴中华而奋发成才的志向。

  ──自强自律的生存意识,即具有独立思考的习惯,自信进取的心理,勇敢顽强的意志,遵守社会规范的自觉意识。

  ──团结协作的群体意识,即具有对社会对集体对他人的责任心,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相处,富于友爱和同情心,乐于助人。

  ──追求真知的创造意识,即具有浓厚的学习兴趣,热爱科学,勤于观察,善于思考,敢于提出问题,勇于探索和实践。

  (二)学习初步的生存与发展技能:    

  ──生活技能。生活技能是指少年在自理、自护等方面所应知应会的知识能力。

  ──劳动技能。劳动技能是指少年应学会一生的劳动知识和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的能力。包括公益劳动、家务劳动,生产劳动。

  ──服务技能。服务技能是少先队组织少年从事自愿服务所具有的能力。其能力依服务他人、服务社会、服务集体的要求进行培养。

  ──创造技能。创造技能是少年在学习和实践活动中追求真知,学习创造的能力。包括科技制作、小发明创造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技能。

  三、实施措施

  1.以四项重点活动为载体。根据少先队的特点,“雏鹰行动”的实施主要通过主题性活动来展开,即以科技和创造为主要内容的“启明星科技活动”,以生存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五自学习实践活动”(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以团结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手拉手互助活动”,以文化艺术为主要内容的“百花园文化艺术活动”。

  “启明星科技活动”,通过小制作、小发明等科技活动,启迪少年儿童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启发关心科学技术新的成果,关心21世纪中国的发展,引导他们在科技活动中动手动脑,发挥潜能,培养创造意识。

  “五自学习实践活动”:通过各种生存技能和劳动技能的训练,帮助少年儿童增强自理的意识和能力、学习生活和劳动技能,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

  “手拉手互助活动”:以少先队员之间和队组织间互助服务为基础,通过开展互助互爱活动、帮助少年儿童树立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的品格和能力。

  “百花园文化艺术活动”。通过组织观看爱国主义影片,开展读书读报活动以及各类游戏、演奏、歌舞、书画、写作、朗诵等寓教于乐的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和活跃少年儿童的校外文化生活,提高思想文化素质。

  2.设立雏鹰行动奖章,健全奖励机制。建立既有少先队特点,又与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相衔接的奖励体系。

  根据少年素质的基本要求,全国少工委将统一制定标准,分别设立奖章和标志章。凡通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者,可获得标志章;达到相应标准,可分别获得金、银、铜奖章。

  3.加强领导。“雏鹰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全国少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下实施,各级少先队领导机关主要负责制定所在地区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检查,统一考核标准,确定相关的奖励办法和政策。基层少先队组织负责“雏鹰行动”的具体落实。

  四、实施步骤

  “雏鹰行动”的实施初步确定一年局部试点,两年全面展开,三年推广深化,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有形化的运行机制。

  94年实施“雏鹰行动”的主要任务是进行试点,召开试点单位的总结现场会,推广试点经验,先行在大中城市推开,在试点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雏鹰行动”的实施方案,基本确定定标、制章、颁章等奖励规范。

  95年力求使“雏鹰行动”中的每项活动在基层少先队组织中广泛展开,做到“队队有行动,人人有提高”。之后逐年普及与深化、成为中国少先队工作的一项主体工程。

  五、实施要求

  1.实施“雏鹰行动”,是落实“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新时期少先队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点突击方向,也是全团带队的重要内容,需要共青团组织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既要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又要争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

  2.要以办事业的精神和办法实施“雏鹰行动”,在推进少先队组织基础建设的同时,加强阵地建设。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借助社会的力量,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要加强同各界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少年宫(家)、科技站、少年军校等培训基地和校外辅导员的骨干作用,共同为实施“雏鹰行动”做贡献。要发展少先队事业,壮大少先队发展的自身实力、逐步建立起少先队事业发展的相应依托,为“雏鹰行动”的全面实施提供有力的物质和事业支持。

  3.要实行先行试点,典型示范,强力推动,滚动发展的工作方针,积极而有序地推动“雏鹰行动”的实施。要发挥少先队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雏鹰行动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使各项活动更加生动具体,富于实效。同时注意将少先队的传统活动尽量与“雏鹰行动”相衔接,使之相得益彰。


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物督函〔2010〕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今年以来,河北邯郸赵王陵、广西桂林靖江王陵、山西曲沃天马曲村遗址、河北沧州献县汉墓群、青海都兰热水墓群、陕西咸阳唐建陵、青海玉树达那寺、陕西西安明惠王墓、湖北随州擂鼓墩古墓群、江苏徐州汉楚王墓群、湖北枝江青山墓群、陕西西安秦东陵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先后发生盗掘古墓葬、盗窃石刻文物案件,犯罪分子在严打态势下,公然侵害帝王陵墓、重要遗址和墓葬群,田野文物安全形势严峻。为坚决遏制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石窟寺、石刻案件高发势头,确保田野文物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有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田野文物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提请各级政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充实文物保护执法力量,加大田野文物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力度。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区,要推动市级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对县级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加强部门协调,构建文物安全联合长效机制。今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建立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文物安全工作,文化部、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等10部门为成员单位。11月3日,第一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文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请当地政府建立本地区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要重点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特别是文物犯罪高发地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三、落实机构人员,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责任制,逐处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把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文物点、各个岗位和具体人员,确保不留死角与盲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机构或专职保护人员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登记造册,对于机构、人员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调整管护策略,加强巡查、值班与报告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针对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和田野文物犯罪多为夜间作案的特点,逐处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重要田野文物,要加大巡查时间、频率和范围,重点加强夜间巡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实现全天候巡查管护。要坚决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案件或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按要求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五、完善防范设施,提高田野文物防护科技水平。各地要在重视人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田野文物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装备水平,着力解决巡查车辆、设备短缺问题。针对帝王陵寝、石窟寺和地下埋藏丰富、被盗风险性高的墓葬群、窑址,要在“十二五”项目库基础上,编制田野文物安防设施专项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防范工程。国家文物局将会同中央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重点支持。
  六、加强监控举报,建设好文物保护员队伍。要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控,建设好群众性文物保护员队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内容,加强教育培训,落实经费补助,落实激励措施,使之成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要建立文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奖励经费,鼓励群众积极提供信息和线索,将犯罪分子置于全社会监控之下,着力提高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程度与水平。
  七、加强宣传引导,开展警示教育。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京举办的“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已经取得良好宣传效果。该展览结束后,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举办展览等多种方式,掀起一轮打击文物犯罪宣传高潮,集中展示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与成果,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震慑文物犯罪行为。同时,要针对近年来发生的监守自盗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开展文物系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失职、渎职犯罪警示教育,着力建设一支忠于事业、恪尽职守的文物工作队伍。
  八、建立奖惩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奖惩制度,既要大力表彰、奖励文物保护先进人物与事迹,更要揭露、曝光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重点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毁、被盗或流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如查实有相关部门人员涉案或者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按照刑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要求,严格依法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九、组织开展田野文物安全大检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立即集中组织开展田野文物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加大2010年尚未结案的重大文物案件及以往积案等查处力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覆盖率,全年不应低于80%。各地检查、督办结果,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后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资料光盘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政[2001]22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行政机关:
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复议机构正确、及时办理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行政复议法》和《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复议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办理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 复议机构办理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复议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复议机构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七条 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定复议人员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复议人员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
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应当载明主要案情、是否立案的意见及理由等。
复议人员审查复议申请,可以询问当事人。
第八条 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批示。
第九条 复议申请审查报告(表)经批示后,由复议人员根据批示制作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复议申请转送函,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
第三章 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条 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案件,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复议人员审理,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办人。
第十一条 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被申请人答辩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复议人员应当认真审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取证和听取意见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四条 复议人员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向当事人宣传法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复议人员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结束,应当提出复议结论建议,复议机构应及时组织集体评议,依法作出初步结论建议。
行政复议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情况应如实记录,参加评议的复议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对已初步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人员应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呈报复议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复议委员会应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复议决定进行讨论,并呈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按时限签批。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九条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签批的复议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每人一份,存档二份。
第五章 统计归档
第二十条 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复议案件档案制度。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一案一卷。
第二十一条 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复议情况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将案件统计情况填表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