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6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需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平等竞争、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设劳动力市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第五条 劳动力市场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价格、民政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六条 年满十六周岁、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有劳动能力需要就业的劳动者,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
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应当经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八条 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向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介绍本人有关情况,出示居民身份证,提供求职岗位所需证件、证明材料。
流动人员来本市求职,应当出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婚育证明。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员以及外国人来本市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聘用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需要招聘用人时,应当向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空岗情况。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可以自行招聘也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聘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人,应当公布招聘简章。
招聘简章应当如实注明用人单位的性质、地址、招聘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外地用人单位来本市招聘劳动者,应当持有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广告,其内容须经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员应当到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办理批准手续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五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到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对国家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用人单位应当在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中录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被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福利待遇等,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转换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招聘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
(三)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押金、保证金、物资或者扣押个人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
(三)有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市属以上单位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县(市)、区属以下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单位,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其中营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职业介绍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核定的地点经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批准开业的合格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进行求职登记,介绍用人单位;
(二)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
(三)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
(五)组织、指导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承办劳务输出、输入;
(六)经批准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
(七)为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培训信息;
(八)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举办交流集市的组织方案和措施;
(三)与十个以上招聘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
(四)交流集市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招聘宣传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介绍职业,为招聘用人证件不全的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
(二)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伪造、买卖、出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促进就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增加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下岗人员,支持失业人员、下岗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就业经费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控制,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培训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职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做好劳动力供需预测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布本市调控的行业(工种)目录,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三十条 对持有下岗职工证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免收一次职业培训费。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工、违法进行职业介绍及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用人信息的,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押金、保证金、物资或者扣押个人有效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所收财物和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招聘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聘流动人员未到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招聘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
第三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其中有(一)项行为的,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百元的罚款;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介绍职业的,为招聘用人证件不全的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的;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三)伪造、买卖、出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的;
(四)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
(五)未经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劳动力交流集市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进行职业介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劳动力市场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和本市内跨县(市)劳动就业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0年7月29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
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006 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 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 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
008 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
009 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 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 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
01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
011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 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 60号
格的报告》
012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4.25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批转财政部关于严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格财政管理制止乱 87号
开减收增支口子的
报告的通知》的通
知
013 批转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6.15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贯彻〈国务院批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转财政部关于开展 108号
企业财务检查情况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的通知〉的意见》
014 转发市财政局、市 津政发 1982.08.28 市财政 财政部199
文联、市文化局拟 〔1982〕 局 2年发布了《关于
订的《关于文艺创 110号 市文联 中央国家机关、事
作人员深入生活差 市 文 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旅费开支和生活补 化 局 旅费开支的规定》
助的暂行办法》 ,原办法失效。
015 批转市财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6.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我市商业企业调整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国家对企业经营责 118号
任制的几点意见》
、《关于改进我市
市属国营商业企业
奖励、提成工资和
计件工资的几点意
见》的通知
016 转发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9.18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市区各单位参加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引滦输水明渠土方 127号
工程施工义务劳动
中有关财务开支问
题的意见》
017 批转发市财政局、 津政发 1982.08.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建设银行市分行《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关于统一地方各种 62号
技措性贷款办法的
请示》
018 批转市计委、市经 津政发 1982.08.2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委《关于加速我市 〔1982〕 市经委 自行失效。
锅炉更新改造节约 166号
能源的报告》
019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8.21 市 建 被市人大常委
加强我市建设征地 〔1982〕 设 委 会1992年颁布
工作的几点意见》 157号 的《天津市土地管
理条例》代替。
020 关于修改《天津市 津政发 1982.11.06 市政工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2〕 程 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部分条 213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文的决定 理条例》代替。
021 市人民政府关于查 津政发 1982.11.10 市房管 阶段性工作结
封长期空闲的新建 〔1982〕 局 束,自行失效。
住宅的通知 号
022 批转市财委、劳动 津政发 1982.04.16 市商委 被市政府19
局、总工会《关于 〔1982〕 91年发布的《批
整顿劳动防护用品 81号 转市商委等六部门
经营和发放管理的 拟订的〈天津市劳
意见》 动防护用品定点经
营管理暂行办法》
代替。
023 批转市教育局拟订 津政发 1982.08.21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的《关于职业学校 〔1982〕 育 局 自行失效。
毕业生录用问题的 158号
暂行规定》
024 转发市体委、公安 津政发 1982.06.11 市体委 被市政府19
局《关于加强旱冰 〔1982〕 市 公 94年发布的《天
场管理的意见》 76号 安 局 津市公共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办法》代
替。
025 关于同意《天津市 津 政 1982.06.30 市 公 全国人大常委
枪支管理实施细则 办 函 安 局 委会1996年颁
(试行)》的复函 〔1982〕 布了《中华人民共
49号 和国枪支管理法》
,原细则失效。
026 关于重申暂停审批 津政发 1982.06.17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新建独立科研机构 〔1982〕 自行失效。
问题的通知 110号
027 关于认真贯彻《国 津政发 1982.08.31 市 物 国务院198
务院关于发布〈物 〔1982〕 价 局 7年颁布了《中华
价管理暂行条例〉 167号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
的通知》的通知 理条例》,原通知
失效。
0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2.06.19 市 工 被市政府19
于贯彻执行《中华 〔1982〕 商 局 95年发布的《天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12号 津市经济合同监督
同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代替。
029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2〕 自行失效。
》保密细则 133号
030 批转市卫生局、房 津政发 1982.08.14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管局《关于解决“ 〔1982〕 局 市 自行失效。
六·二六”返津人 152号 房管局
员住房困难的工作
方案》和《关于安
置“六·二六”返
津无房人员住房的
若干规定》
031 印发《天津市文物 津政发 1982.12.23 市 文 被市人大常委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2〕 化 局 会1997年颁布
》的通知 235号 的《天津市文物市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3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2.02.02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关于我市市 〔1982〕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属国营工业企业一 17号 政 局
九八二年扩大实行
全额利润留成办法
的请示》
033 批转市经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6.15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天津市工业产品 〔1982〕 束,自行失效。
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113号
》
034 批转市卫生局、市 津政发 1983.01.18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财政局《关于在市 〔1983〕 局 市 自行失效。
区医院实行两种医 12号 财政局
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
035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3.03.14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贯彻国务院 〔1983〕 自行失效。
国发〔1982〕 42号
119号文件的意
见》
036 关于批转市科委《 津政发 1983.03.25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我市科研机构 〔1983〕 自行失效。
整顿工作意见的报 47号
告》的通知
037 批转市广播事业局 津政发 1983.11.26 市广播 适用期已过,
《关于实施〈录音 〔1983〕 电视局 自行失效。
录像制品管理暂行 178号
规定〉的细则》
038 批转市畜牧局《关 津政发 1983.08.06 市畜牧 不适应社会主
于加强社会闲散兽 〔1983〕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医管理意见的请示 109号
》
039 批转市财贸委员会 津政发 1983.04.02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关于放宽政策改 〔1983〕 况的具体规定,自
革禽蛋经营管理体 59号 行失效。
制的意见》
040 关于颁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3.05.26 市 税 牲畜交易税税
〈牲畜交易税暂行 〔1983〕 务 局 种已取消,自行失
条例〉实施细则》 80号 效。
的通知
041 批转市工商局《关 津政发 1983.05.30 市 工 适用期已过,
于放宽市场管理政 〔1983〕 商 局 自行失效。
策的几点意见》 85号
042 颁发《天津市关于 津政发 1983.09.07 市 水 被市政府19
保护引滦工程确保 〔1983〕 利 局 94年发布的《天
安全输水的通告》 131号 津市引滦工程管理
的通知 办法》代替。
043 批转市公安局《关 津政发 1983.07.06 市 公 适用期已过,
于维护市场治安秩 〔1983〕 安 局 自行失效。
序的意见》的通知 97号
044 转发市科委、市体 津政发 1984.05.23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改办拟订的《天津 〔1984〕 市 体 自行失效。
市科研单位科研管 76号 改 办
理体制改革试点方
案》的通知
045 转发市科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4.06.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4〕 自行失效。
成果鉴定工作管理 88号
办法(试行)》
046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4.07.26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建立管理干 〔1984〕 自行失效。
部学院审批程序的 136号
暂行规定》
047 批转市计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我市一九八四年煤 〔1984〕 自行失效。
炭加价费分摊办法 104号
的报告》
048 关于实施《中华人 津政发 1984.01.20 市 工 1994年全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1984〕 商 局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仲裁条例》有关事 10号 了《中华人民共和
项的通知 国仲裁法》,原通
知失效。
049 批转市场管理委员 津政发 1984.01.18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会、城市集体经济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办公室《关于巩固 9号 行失效。
和发展我市新办集
体商业企业的意见
》
05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津政发 1984.05.20 市经委 全国人大常委
强工业产品质量工 〔1984〕 会1993年颁布
作的决定 81号 了《产品质量法》
,原决定失效。
051 关于发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4.11.05 市 劳 被1996年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4〕 动 局 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试行)》和《天 181号 的《天津市劳动保
津市违反劳动保护 护条例》代替。
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试行)》的通知
05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4.03.06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有关专有技 〔1984〕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术使用费减征、免 28号 政 局
征所得税审批程序
的请示》
053 批转市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5.04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搞活国营零售商业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服务业经营的几 68号 行失效。
项改革意见》
054 关于我市地方企业 津政发 1984.05.03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今年出口商品收购 〔1984〕 贸委 自行失效。
价格问题的通知 67号
055 转发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4.0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
报送〈天津市庭院 〔1984〕 委会1991年颁
、户内煤气管道建 43号 布的《天津市燃气
设集资办法〉的报 管理条例》代替。
告》
056 转发市计委、外经 津政发 1984.07.06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贸委、经委《关于 〔1984〕 市外经 自行失效。
我市一九八四年实 100号 贸 委
计划外代理出口的 市经委
请示》
057 批转市计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5.03.02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煤炭分配计 〔1985〕 自行失效。
划的改革意见》和 39号
一九八五年煤炭平
衡分配意见》
058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6.18 市 卫 被市人大常委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1985〕 生 局 会1993年颁布
及联合诊所管理暂 115号 的《天津市社会办
行办法》的通知 医机构管理条例》
代替。
059 转发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5.01.07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一九八五年电力分 〔1985〕 束,自行失效。
配管理办法的报告 3号
》
06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1.28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各种监测装置暂行 〔1985〕 会1995年颁布
规定》的通知 12号 的《天津市测绘管
理条例》代替。
061 关于加强我市物价 津政发 1985.05.22 市 物 不适应社会主
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1985〕 价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通知 100号
062 批转市农委、财政 津政发 1985.09.03 市农办 1986年全
局、教育局拟定的 〔1985〕 市财政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贯彻〈国务院关 146号 局 市 了《义务教育法》
于筹措农村办学经 教育局 ,原实施办法失效
费的通知〉的实施 。
办法》
063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津政发 1985.12.05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市分行《关于禁止 〔1985〕 行市分 1994年发布了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88号 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
的暂行规定》 法》,原规定失效
。
06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5.04.02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于扶持和鼓励扩大 〔1985〕 贸委 自行失效。
我市外贸出口和收 67号
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065 批转市经贸委拟订 津政发 1985.07.01 市外经 不适应社会主
的《天津市以进养 〔1985〕 贸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出工作管理办法》 129号
066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 津政发 1985.03.26 市邮电 适用期已过,
销售管理的通知 〔1985〕 管理局 自行失效。
63号
067 批转市公安局、农 津政发 1985.11.18 市公安 适用期已过,
林局《关于加强农 〔1985〕 局 市 自行失效。
村汽车和拖拉机管 180号 农林局
理工作的意见》
068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6.11.21 市建委 国家建设部,
解决建设单位拖欠 〔1986〕 计委、经贸委、建
工程款的意见》 145号 行1994年发布
了《关于进一步做
好清理工程款拖欠
的通知》,原意见
失效。
069 批转市容委等七部 津政发 1986.08.15 市容办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109号 的《天津市养犬管
》 理条例》代替。
070 批转市科委等部门 津政发 1986.01.0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拟定的《天津市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独立科研单位体 3号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补充意见》等四个
文件的通知
071 批转市科委、市财 津政发 1986.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局拟定的《天津 〔1986〕 市 财 自行失效。
市科技咨询服务收 91号 政 局
支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
072 批转市科委,市统 津政发 1986.07.22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计局拟定的《关于 〔1986〕 市 统 自行失效。
加强技术交易合同 90号 计 局
登记、统计工作的
暂行规定》
073 批转市电子振兴领 津政发 1986.11.2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办公室《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计算机应用若干 146号
扶持政策的意见》
074 批转天津港务局拟 津政发 1986.03.20 市 港 交通部198
订的《关于港存超 〔1986〕 务 局 8年发布了《船舶
期货物处理暂行规 32号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定》 试行办法》,原规
定失效。
075 转发市邮电局、国 津政发 1986.08.30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
家安全局、工商局 〔1986〕 管理局 会1997年颁布
《关于制止非邮政 128号 市国家 的《天津市通信管
部门办理速递文件 安全局 理条例》代替。
业务的意见》 市 工
商 局
076 批转市经委、市体 津政发 1986.09.27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改办《关于进一步 〔1986〕 市 体 义市场经济需要。
完善工业企业内部 117 改 办
经济责任制的几点
意见》
077 颁布《天津市人民 津政发 1986.09.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1986〕 自行失效。
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20号
试行办法》的通知
07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告 1986.05.12 市 环 被市政府19
于垃圾废土堆山的 〔1986〕 卫 局 93年发布的《天
通告 1号 津市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管理规定》代
替。
079 批转市建委等四部 津政发 1986.10.2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129号 的《天津市建筑市
暂行规定》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80 批转市公用局拟订 津政发 1986.11.14 市 公 被市人大常委
的《天津市城市煤 〔1986〕 用 局 会1991年颁布
气管理办法》的通 140号 的《天津市燃气管
知 理条例》代替。
081 关于颁布《〈借款 津政发 1986.03.13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合同条例〉实施办 〔1986〕 行市分 1996年发布了
法》的通知 26号 行 《贷款通则》,原
通知失效。
082 转发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6.05 市商委 被市政府办公
切实加强对我市冷 〔1986〕 厅1989年发布
饮制品的监督和市 81号 的《转发市商委等
场管理的意见》 六部门拟订的〈天
津市冷饮食品生产
销售、管理暂行办
法〉》代替。
083 批转市商委等五部 津政发 1986.06.09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门拟订的《天津市 〔1986〕 况的具体规定,自
商委系统退休基金 75号 行失效。
统筹试行办法》
084 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6.08.08 人民银 国务院199
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6〕 行市分 3年发布了《企业
》的通知 103号 行 债券管理条例》,
原通知失效。
085 批转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8.12 市商委 适用期已过,
解决商品搭售问题 〔1986〕 自行失效。
的规定》 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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