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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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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42 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材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建材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建材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月 十二日

主题词: 建材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6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建材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材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科技管理、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工程技术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主要完成人);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决策和决策依据的能力。
(2)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熟悉地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等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和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熟练地用于指导科研、设计等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相应专业的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了省、部级以上验收或鉴定。
2、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或分管范围的发展规划、企业标准规范等;
3、作为主要完成者解决两项以上企业生产技术关键难题或两项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一项大型(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项目的立项、设计、建设、投产等工作,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通过省、部级以上验收;
5、主持过两项以上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建材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材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生产、科技管理、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工程技术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2、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
3、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应用本专业的规范标准,技术规程。
4、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在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
1、参加一项中型研究项目或主持两项小型研究项目,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2、参加生产技术难题的攻关或重大技术改造、革新。
3、在不同类型的科研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企业扭亏增盈做出较大贡献。
4、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开发了有较高技术水平的新产品。
5、在管理使用引进的重要生产设备过程中,掌握引进设备的性能,解决引进设备与国产设备匹配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互惠培训计划纪要

中国外交部 新加坡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互惠培训计划纪要


(签订日期1998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98年10月16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阁下邀请,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长贾古玛阁下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至十八日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期间,双方就中新两国外交部互惠培训计划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双方表明,互惠培训计划是双边关系中的又一里程碑,并就以下各点达成一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员将在区域英语语言中心、南洋理工学院、新加坡国立大学或新方其它适当机构接受英语培训。如中方提出要求,新加坡外交部也将考虑在新加坡的适当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员安排培训课程,以加强他们对新加坡及东南亚地区的认识和了解。新加坡外交部官员将在外交学院、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或中方其它适当机构接受培训。课程将包括中国国际关系、当代中国外交、中国外交政策、中美关系、中国文学和中国政治经济制度等。具体的课程和培训机构将由双方讨论确定。

 二、双方将举行年度磋商以决定每年的提名、交换的培训人员名额、具体课程及讲授课程的机构。

 三、在新加坡培训期间,中国外交部官员将负担国际旅费,新方将负担培训费用、住宿、每日津贴及医药和住院费用。在中国培训期间,新加坡外交部官员将负担国际旅费,中方将负担培训费用、住宿、每日津贴及医药和住院费用。

 四、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互惠培训计划第一阶段的期限为自本纪要生效之日起五年。互惠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程的内容和培训机构的选择等,将在本纪要签署一年后进行审查。

 五、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后,本互惠培训计划可终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长唐家璇和新加坡共和国外长贾古玛的见证下,本纪要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加坡共和国
      外交部部长助理         外交部副常秘

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军区


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8〕6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哈尔滨铁路局人武部),各县(市、区)人武部,各预备役师(旅)、团:

现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通知》(教体艺2003〕1号)、《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体艺2007〕1号)、《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教体艺200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指军分区、警备区、军事部,县级人武部,下同)、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驻军承训部队(含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武警院校,下同),以及与学生军训有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为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加强组织纪律性,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驻军承训部队应当遵循统一领导、严格管理、依法施训、按纲施训、科学组训、安全施训的原则,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制度建设和检查督导,确保学生军训工作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每2年至3年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军区分管副司令员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全省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全省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学生军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的指示精神,统筹领导全省学生军训工作,研究制定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与政策,监督检查各地在学生军训中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协调和解决学生军训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全省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协调。

  第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的学生军训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应当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军事机关分管副职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学生军训的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军事机关有关学生军训工作的指示精神,组织领导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指导当地普通高等学校做好学生军训保障工作,协调和解决学生军训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地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军分区(警备区、军事部)司令部负责协调。各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武部负责协调。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并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学生军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推动学生军训工作发展。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独立设置武装部或实行武装部与学校相关内部机构合署办公,下设军事教研室,对外挂学校军事教研室牌子。学校武装部主要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统筹计划、组织实施、考核、成绩认定、武器装备管理、兵役动员、人民防空等工作。高中阶段学校要建立相应的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可与学校内设的体育组合署办公或由体育组兼管,对外挂学校军体组牌子。学校军体组主要负责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拟订军训计划,组织实施军训、考核、成绩认定和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承担学生军训任务部队官兵教育管理的通知》(政办2006〕51号)要求,驻军承训部队要确定具体部门,负责帮训官兵的选拔、培训、教育、管理,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兼管学生军训工作,主要负责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的工作联系、协调帮训官兵等任务。帮训官兵在校军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学校共同管理,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军区教导大队和空军第一飞行学院主要担负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教学和高中阶段学校部分军事知识讲座任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培训专(兼)职和聘任军事教师,组织开展军事课教学形势分析和军事理论学术研究,制作军事理论教学课件,编写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教材,指导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制定军事理论教学实施计划,完成教学和其它业务工作。

      第三章 军事教学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将军事课教学(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下同)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按教学课时数设定学分,作为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学生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要建立健全军事课教学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参加军训人员、教学时间、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的落实。军事理论教学:本科学校为36学时,设2学分;高职高专学校不低于18学时,设1学分至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周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设1学分。

  第十四条 高中阶段学校要将军训作为学生的必修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统筹安排,作为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高级中学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长记录袋);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各项规章制度。军事知识讲座:每学期不得少于2学时,可采取上大课或在集中军事技能训练时进行。军事技能集中训练不得少于1周。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课所使用的教材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编写审定,并会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定期组织军事课建设评价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度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计划和需要派遣军官讲授军事理论课(军事知识讲座)计划报省教育厅,军事机关报省军区司令部。由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负责协调审批计划和派遣军官。学校所需帮训官兵按照教官与学生180至100的比例申报计划,带队干部由驻军承训部队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驻军承训部队要选派思想作风好、能力素质强的优秀官兵担负学生军训任务。帮训官兵派出前要认真学习学生军训有关规定和学生军训大纲,统一内容和标准,提高帮训官兵的政策水平和组训能力;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派到学校组织军训。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驻军承训部队要严格履行学生军训报批程序,按正规渠道请、派帮训官兵。

  第十九条 省军区教导大队、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哈尔滨铁路局人武部)教导队和民兵预备役学生综合训练基地、县(市、区)人武部训练基地及驻军部队训练机构应当为学校实施军事技能训练提供保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统一计划、协调安排,严禁私自或以营利为目的承训学生。

  第二十条 省高校军事教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高校国防教育学术研究和课题立项评审,组织学术交流,编写学生军事理论教材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县(市、区)要根据学生军训任务,结合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建设,扩建或新建学生军训基地,实行校园与基地相结合的军训模式,为学校实施规范化军训和完成军训普及任务提供有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会同发改、物价、卫生等部门,经常对学生军训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训练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学校要为在基地军训的学生向基地交纳每人每天不低于5.64元的成本费,主要用于学生住宿、训练器材、水电、聘请军训教官和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等经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和疾病的学生,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疗鉴定证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备案,可减免不适宜参加的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确保安全施训。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小学、初中学校可以参照高中阶段学校和少年军校军训内容、时间和方法,组织学生开展军训。

          第四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军事教师与年度招收学生数不低于150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军事教师。军事教师的选拔,应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选配德才兼备、热爱军事理论教学工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采取专(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配备军事教师,每7个教学班配1名。各级军事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高中阶段学校聘任现役人武部干部、基层人武部专职干部、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和驻军部队现役军官担任军事教师。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要有计划地对师资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分层次对派遣军官、专(兼)职军事教师、人武部和驻军部队聘任的军事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普通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对军事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军事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任教能力。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重视军事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将军事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系列,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评估内容;要重视军事教师教学、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专(兼)职军事教师,经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组成的评审组综合素质考核认证合格后,办理军事教师上岗证书和基层人武部工作证,实行持证上岗任教。聘任军事教师、派遣军官在组织实施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时,均着制式服装;专(兼)职军事教师着预备役服装。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专(兼)职军事教师的制式服装、领章、帽徽和肩章,由学校负责统一到省军区被装服务供应中心订购配发。

  第三十一条 派遣军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配、结构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编制数进行选拔和配备。派遣军官应为现役军官并具备下列条件或资格:政治坚定,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军事素质,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教学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军人形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胜任军事课教学任务;年龄小于本级职务任职最高年龄3岁以上;身体健康,热爱军事课教学。派遣军官一般从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所属部队选配,也可以从作战部队择优选调。

  第三十二条 派遣军官所在部队除安排派遣军官进行任职培训和在职轮训,以及本级组织的短期集训和轮训外,每年要组织部分派遣军官到军队院校进修任教,提升其军事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组织派遣军官报考军地院校研究生学习深造或参加军地院校硕士学位研究生进修班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学历层次。派遣军官参加培训、学习所需经费,所在部队应给予核销。

  第三十三条 派遣军官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享受同职级在职军官的各项待遇;由省军区军训办负责统一派遣使用,不得占用派遣军官的员额,从事其他工作;遇有重大军事任务时,经省军区军训办报请省军区司令部批准后,再集中调整使用。

  第三十四条 担任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的派遣军官,其课时补贴参照学校同等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贴标准,即师职参照教授、团职参照副教授、营职参照讲师、连以下职务参照助教的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每天25元;交通补贴,按照公交车实际发生额补贴。上述补贴,均由所在学校给予提供。派遣军官授课期间,所在学校应为其提供必需的办公和教学条件。在异地进行教学的派遣军官,由所在学校提供食宿,核销往返路费。担任高中阶段学校军事知识讲座的派遣军官,其课时、伙食、交通补贴,以及办公和异地授课待遇,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标准,由所在学校给予保障。

  第三十五条 派遣军官的素质考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考核一次;重点对派遣军官履行职责、军事理论水平、教学能力和取得的成果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再适合担任派遣军官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派遣军官实行行政职务与专业技术职务双轨制,行政职务按照现行编制指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编制等级指数,参照相应政策标准评定职称。在学生军训、教学和科研中取得的成果,可作为派遣军官评定其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派遣军官参加全军专业技术干部晋职考试和答辩前,所在部队应为其提供学习条件和时间。

          第五章 军训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军训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专款专用。不得向参加军训的学生收取费用。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军训经费标准为120元至150元,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军训经费标准为30元至50元。主要用于组织学生大型军训活动,集中训练期间帮训官兵的伙食和往返差旅费,购置训练器材、教材和资料费及驻基地训练成本费,以及业务部门办公经费等。聘请派遣军官授课补贴费、帮训官兵伙食费、往返差旅费均由学校承担。伙食标准每人每天25元;往返差旅费标准依据《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军训办开展相关军训工作经费,应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有关部门预算,用于军事教师培训、组织会议、大型活动、检查评估、教学调研、学术交流、印刷教材和文件、制作课件、订购资料、差旅费、办公费、工作车辆维修和油料保障等项开支。各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军训业务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学生训练用枪,由省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配。学校按照学生与枪支15至201的比例向省军区提出申请,经省军区批准,进行技术处理后,将不具备实弹射击条件的枪支配发给学生训练使用。技术处理费每支枪不低于120元,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训练用枪,经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具备保管条件的,可由学校负责保管;但学校必须建有合格的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编配专门的看管人员,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看管人员进行政审。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训练用枪,由军分区(警备区、军事部、县级人民武装部)代管。

  第四十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学生训练枪支存放库室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看管人员编配及设施配备情况进行验收和检查;定期对学生军训实弹射击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弹药消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军区军训办。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实弹射击用枪,由省军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配;射击用弹,按照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训练条件,由省军区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无偿拨给。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军训实施实弹射击,须提前3周向属地军事机关申报,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师、旅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后,由学校和帮训官兵具体组织实施;在哈尔滨市的学校向省军区司令部申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实弹射击,按每名学生3元/次标准,向射击靶场主管单位交付场地维护管理费、器材消耗费和武器擦拭保养费;实弹射击枪支使用后,学校按规定及时交回,由靶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擦拭入库。

  第四十四条 统一全省学生军训服装订购渠道,各学校自行与省军区被装供应服务中心订购。

  第四十五条 省政府和省军区每2年至3年组织一次学生军训大型活动,所需经费由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向省财政申请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章 奖励和惩处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驻军承训部队依据学生军训有关法规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对在学生军训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获得学生军训工作研究成果和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军训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学生军训工作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据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