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6号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业经2006年5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五日
优良种畜登记规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优良种畜,提高种畜遗传质量,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
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作。
第四条 饲养《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牛、羊、猪、马、驴、骆驼、鹿、兔、犬等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优良种畜登记,任何机构不得强制。
第五条 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资格;
(二)畜牧主管部门备案的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三)国家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户;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种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亲已登记的纯种;
(二)从国外引进已登记或者注册的原种;
(三)三代系谱记录完整的个体;
(四)其他符合优良种畜条件的个体。
第七条 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和种畜系谱等资料;
(三)种畜照片;
(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审验或者技术检测。
通过审定的,予以登记公告,并由登记机构发放优良种畜证书;未通过审定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优良种畜登记实行一畜一卡,记录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场(小区、站、户)名、品种、类型、个体编号、出生日期、 出生地、综合鉴(评)定等级、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基础信息;
(二)系谱档案: 三代系谱完整,并具有父本母本生产性能或遗传力评估的完整资料;
(三)外貌特征: 种畜头部正面及左、右体侧照片各一张;
(四)生产性能: 按各畜种登记卡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优良种畜转让、出售、死亡、淘汰等情况。
第十条 优良种畜登记卡由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登记信息应当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不得随意涂改。
优良种畜登记卡等书面信息资料,至少保存5年;电子信息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登记的优良种畜淘汰、死亡的,畜主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构报告。
登记的优良种畜转让、出售的,应当附优良种畜登记卡等相关资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骗取登记的,撤销优良种畜登记。
已登记的种畜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注销优良种畜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改造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规划暨九六年申请受援计划的函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加强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工作,改善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基础设施,提高救助保护水平,我部计划在“九·五”期间分期分批援建一批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募委将在经费上给予适当的支持。为充分发挥资助经费的作用,做好援建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受援单位条件:
1、受援单位必须是流浪少年儿童较多地区的收容遣送站。
2、地方应当有较大资金的投入,一般不少于援建资金的三至五倍,并能按期到位。
3、“中心”建设应当与收容遣送站的改造相结合,“中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
4、“中心”设施必须用于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5、须在援建的建筑物上留有中募委资助××万元的标志。
申报材料:
1、当地政府批准的基建文件。
2、建筑面积、投资总额及每平方米造价,说明是新建还是改造。
3、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4、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
申报时间:
1996年5月15日前申报九六年度受授单位(一个)及材料,“九·五”期间建设“中心”的规划,以便我们综合平衡,择优援建。
申报材料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加盖厅(局)章后,迳报我部社会事务司,一式二份(复印、传真件无效、请勿派人专程报送)。
1995年12月28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国家公费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国家公费留学人员选拔考试时间安排的通知
2000-12-19
教考试厅[2000]6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从2001年起,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开考时间作如下调整:第一次考试定于每年6月的第四个星期六,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l=l试于笔试的次日举行;第二次考试定于每年1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HPg),英语口试于笔试的次日举行。现将《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报考时间安排》发给你们,请各主管部门尽快转发至有关单位,通知拟申请公派留学的人员做好考前准备。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报考时间安排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是为鉴定非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水平而设置的考试,其成绩主要用于选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定于6月的第四个星期六,第二次考试定于12月的第三个星期六。2001年的具体考试事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2001年6月23日,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口试于次日举行。第二次考试12月15日,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IIPЯ),英语口试于次日举行。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第一次考试报名2001年4月23日至27日,第二次考试报名10月15日至19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20天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详细写明每位考生的出生年月日和姓名等;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三、考试报名地点
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TnPЯ)三个语种可在全国各考点报名考试,考点分别是:
大连外国语学院(电话:0411-2592944)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电话:010-68910115)
西安外国语学院(电话:029-5309384)
上海外国语大学(电话:021-65422002)
武汉大学(电话:027-87649910)
四川大学(电话:028-5405108)
四川外国语学院(重庆)(电话:023-653854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电话:020-86627595-2318)
黑龙江大学(电话:0451-6608579)
吉林大学(电话:0431-8963010)
内蒙古工业大学(电话:0471-6514466-2872)
山西大学(电话:0351-7011732)
天津外国语学院(电话:022-23285095)
新疆大学(电话:0991-2862753-2205)
兰州大学(电话:0931-8912115)
郑州工业大学(电话:0371-388754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洛阳)(电话:0379-4543766)
湖南大学(电话:0731-8822823)
山东师范大学(电话:0531-2961084)
青岛海洋大学(电话:0532-5901645)
南京大学(电话:025-3593330)
江西师范大学(电话:0971-8506254)
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市)(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电话:0591-3739513)
杭州商学院(电话:0571-8066397)
贵州师范大学(电话:0851-6897143)
云南师范大学(电话:0871-5516074)
广西大学(电话:0771-3237226)
河北师范大学(电话:0311-6045342)
宁夏大学(电话:0951-2061069)
厦门大学(电话:0592-2186147)
海南省考试局(电话:0898-5874090)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电话:024-86909660)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1-6300194)。
法语(TNF)和德语(NTD)报名及考试只在北京语言文化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考点举办,函报请在报名开始前与上述考点联系。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考试成绩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签发。
(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考试后六到八周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费留学有效期为两年,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