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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保护文化/石安洲

时间:2024-07-01 21:3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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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否保护文化

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应当如何去认识文化和理解文化呢? 在这一学科领域中, 各派学者对文化的定义也是见仁见智, 各说不一。美国人类学家C1Kluckhohn 和A1L1Kroeber 曾在1952 年合著一书《文化, 关于概念和定义的探讨》(Cul2ture , A Critical Review of Corncepte and Definitions) 列举西方世界从1871 年到1951 年关于文化的定义达160 多种。①现在又过了近半个世纪, 有关文化的定义就更多了, 令人莫衷一是。
总的说来, 西方关于文化(Culture) 的涵义具有一个演变过程。最初, 文化与自然界、自然物(Nature) 相对而言, 野生动植物与文化无关, 但经过人工驯养、培植后, 便具有文化的性质。对自然界的无生物也是如此。一块石片不是文化, 被人类加工制成那怕是旧石器时代的一把粗笨的石斧, 则是文化, 是旧石器时代文化, 属于物质文化范畴的生产工具。至今Culture 一词具有文化的涵义, 同时仍具有栽培、养殖、培养之意。文化的涵义, 后来才演变成为多种多样, 可以说, 研究文化的人往往从不同的角度给文化下定义。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文”与“化”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论语•雍也》说: “质胜则野, 文胜质则史, 文质彬彬, 然后君子。”在这里,“文”有修养、文雅之意, 而与质和野相对而言。至于“化”则有化生、变化之意。《易•咸》说: “天地感而万物化生”,《礼记•乐记》说: “和, 则百物皆化。”郑玄注: “化, 犹生也。”到西汉, “文”与“化”始作为一个词出现。如《说苑•指武》: “凡武之兴, 为不服也, 文化不改, 而后加诛。”南齐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说: “设神理以景俗, 敷文化以柔远。”在这里, 文化意指封建社会的礼乐制度, 文化与武功相对而言。以上文化的涵义, 和今天我们对文化的理解是有区别的, 它既不同于“学文化”的文化, 也不同于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所谓文化。
至于民族学和文化人类学所说的文化, 英国人类学家泰勒( E1B1Tylor) 在1871 年下过一个影响深远的定义: “文化, 就其民族志中的广义而论, 是个复合的整体, 它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其他能力及习惯。”②。这是第一次给文化一个整体概念而为众多的民族学、文化人类学家所接受。然而这一概念似乎有些笼统。今天, 在这一学科领域内将文化分为物质的、社会的和精神的所谓三分法则颇为流行。
上述三类文化在一个民族文化的整体中并非互相孤立, 而是在其功能的联系中, 体现出文化整体。例如作为物质文化的生产工具的改进, 是生产力提高的必要条件之一。生产力的提高则导致生产关系的调适和经济制度的改变, 这属于制度文化的范畴。基于此种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 则又会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例如封建社会的文学一般都带有封建社会的烙印, 表现出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念。
这种三类文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关系, 构成一种文化体系, 并表现为不同层次的文化结构, 即表层、中层和深层结构。拿宗教文化现象来说, 我们可以傣族为例。云南西南边疆地区的傣族(约占傣族总人口半数以上) 普遍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 即通常所说的小乘佛教。在傣族社会中几乎是每村一寺。在竹林掩映中, 辉煌的寺庙和佛塔以及菩萨、佛像和贡品等等, 以物质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看得见, 摸得着, 可称为表层文化。小乘佛教的各种仪轨、戒法、僧阶等制度, 以及节日、禁忌等分别规范着僧俗人众的日常生活, 则是以制度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虽不可触知, 但都见之于人们的行为活动, 是为中层文化。至于佛教的宇宙观、人生观、天堂地狱、轮回果报等观念, 则是佛教文化的更深层次, 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作为意识形态的深层文化虽是内隐的, 但却在宗教文化中具有核心作用。例如在所谓文化革命运动中, 民族地区大量的寺庙遭到破坏, 人们原本受到宪法保护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禁止, 然而许多人的宗教信仰都深埋心底, 并不因“破四旧” (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 而被破掉。因而文革结束后, 许多民族地区出现宗教狂热, 傣族村寨中被破坏的寺庙纷纷修复或新建, 宗教信仰一如往习, 意识形态问题, 强迫命令是不能奏效的。
从这个例子就引出了我们的主题:法律能否保护文化?
文化是一个复杂的复合体,上面提到文化分为物质的、社会的和精神的所谓三分法。对它的保护笔者认为也要相应的从文化的不同层面来具体分析。对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的精神文化是在许多特定的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对于它的变迁更多是受到人类社会的变迁的影响。人为的外在干预是没法对其产生根本的做用的。就如同宗教信仰, 意识形态问题, 强迫命令其改变是不能奏效的。反之要用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也是难以奏效的。但是对于表层、中层的文化保护笔者认为法律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我下面以日本为例来说明这一观点。
日本在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方面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当代, 日本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 尤其是科技的发达, 使日本人民的生活得到了巨大的改观, 生活中处处体现着当代科技的结晶。但是日本社会有着强烈的两极对比: 一方面是先进的科技, 而另一方面是社会各个方面的传统文化的强烈色彩。
以日本的节祭为例来。日本的节祭五花八门, 它广泛地包括了四季中的各种节日。但是传统的节祭有一定的特定内涵,那就是农业祭祀有关的活动, 并且渐渐演变成为一个地区神社最大的祭日。而在当代社会中节祭已不完全被看作是一种宗教活动, 一些现代的大型节日也被称为节祭。在日语中“祭”就是节日的意思,当代它所代表的是一种传统的节日, 而不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节日, 今天一些群众性文体活动, 甚至一些大型商场的促销活动也自称“祭”, 当然只是传统的借用。
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节日一样, 日本的节祭虽然起源于传统的宗教, 但发展至今天宗教的色彩已经淡化, 已演变为一种有代表性的大众文化传统。人们在节祭日所保留的祭祀仪式是最有宗教色彩的内容, 其余的仅是一种节日文化。今天参与的人们, 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于节祭的起源及宗教内涵了解不多, 甚至并不了解, 所做的仅是节日参与。很多人参与节祭是认为参加节祭活动首先是因为它是一种大众节日, 如果是本地区的节祭, 那么也是本地区一年中最大的节日, 自然地乐于参与, 这已成为一种习惯; 其次如果通过节日的参与能够得福, 那也是一种心理满足。对于大多数年轻人来说, 对于节祭的参与的理解更为简单: 这是一年中代代相传的节日。节日的热烈、内容的五彩缤纷、朋友家人相聚的喜气扬扬等等都是人们的一种心理需要, 这一点对于不同年龄的人们都是一样的。对于日本人来说, 这一传统的节日包含着复杂的心理内容, 它有人们对于社会、社区的认同, 对传统的认同、个人情感的寄托与渲泄及其所涉及的精神状态等等都有密切的关系。
为了准备节祭之日的到来, 当地的人们在几个月前就要进行准备, 包括排练舞蹈、制作彩车等等节日用品, 这已成为当地人的一种义务, 当地的小学生们一放学就会参与到舞乐的排练中, 有的地区为了制作彩车甚至商店都会关门。也因为这种参与及社区精神的体现, 促使人们期待着节日的到来。这也是节祭在当代日本社会中所发展出的一种新的文化内涵, 在节祭活动中, 宗教色彩淡化了, 取而代之的是人们对于社会交流的注重, 通过节祭使人们获得社会的交流, 显示人们对于本地区的关注与责任感, 证明地方的团结, 这一点在今天日益都市化的日本社会中更为明显: 在传统的农村社区中,每年的节祭的参与是每个当地村民的传统义务, 每个当地人都有义务参与当地的节祭活动。而在当代的城市中, 一个地区的人们往往来自不同的地方,人们并没有传统社区中社会网络中的继承关系, 杂居的人们也就没有这种传统的义务了, 参与成为了居住在这个地区的人们自愿的行为及对本地的责任感的体现。但是在当代的日本城市社会中, 人们仍然乐于加入自己所居住的地区的节祭活动中去, 以体现自己对于这一地区的关心。因此节祭对于当代日本社会关系的构成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特殊的盛会成为人们忘却家族及工作的忧烦, 相互交流、休息并且体现一个地区团结发展的机会, 日本传统节祭的这一新的功能体现得越来越明显。
随着时代的变迁, 今天日本传统的节祭还融入了明显的商业色彩, 很多地区的节祭活动除了传统的意义外, 还被当地政府及组织作为发展旅游业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契机, 精心组织、宣传, 以吸引更多的旅游者。京都、东京及东北很多地区主要的节祭活动每年都可吸引数以百万的外地游客, 小一些的节祭往往也能吸引数万甚至数10 万人参与,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节祭这一传统的宗教节日已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已转化为一种大规模的非宗教性文化活动, 这种活动是一种传统文化的沿袭,仍带有浓烈的地方色彩, 但是商业利益的介入与传统的价值也在发展着冲突, 节祭的变迁仍然没有最终定型。
对于节祭的价值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 节祭是日本文化传统的一种集合体, 在这其中集中了日本文化的大量内容, 不仅仅是宗教传统, 还有各种传统的民间艺术, 如音乐、舞蹈、彩绘, 以及各种相关的民俗、社会意识等等。
第二, 节祭是日本传统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环链, 在每年的节祭活动中, 各种传统的内容都得以再现, 在节祭中再现出价值, 例如传统的舞蹈及音乐每年都要排演, 传统的艺术品制作每年都要重现、相关的风俗习惯也会再现, 这其中最重要的是青少年的参与与学习。由于祭祀这一参与性较广泛的活动的存在, 相关的传统就可以一代代沿袭下去, 反之如果没有这样一种载体, 使传统文化得以不断地再现, 那么很多文化要素就会消失。
第三, 节祭已成为日本文化的一种象征, 节祭在日本社会中具有广泛性, 再现了日本人的文化认同(归属意识) 。在日本历史上, 节祭就不是一种单纯的节日活动, 而是一种宗教活动。它与很多社会组织都产生了联系, 甚至与政权活动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 它可以称作是小到家庭大到国家的社会组织所举行的仪式(在这其中一些有特定目的活动, 也被称为节祭, 如一些被称为“新宗教”的组织活动等, 这一点需要注意区分) 作为日本的一种当代仍然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传统, 它对于人们的认同意识的维系是一种巨大的力量。对于这一点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中就能反映出来, 例如在美国各地的日本社区的人们每年也要举行节祭活动, 也要抬神龛, 这既是日本人的传统, 也是日本文化存在的一种表现。
第四, 今天的节祭, 尤其是一些大的节祭活动已经成为当地重要的旅游资源, 这是节祭的一个重大变化。节祭从传统的宗教活动成为一种大众性的传统节日, 每年吸引着大批外地人参与, 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今天的节祭活动已有十分明显的政府行为, 这在一些规模较大的节祭中尤其明显, 如京都的节祭活动, 基本已成为了当地政府发展旅游业的一种载体。在节祭开始之前就已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当然活动中当地居民的参与及传统的再现也是十分成功的, 每年吸引的游客多达数百万人。在很多地方人们都极力将节祭活动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活力。
法律是一个国家国民精神的反映, 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视反映在日本的有关法律中, 同时法律的实施以及相关的工作也对民族文化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日本有关法律是日本传统文化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是《文化财产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 将日本的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民俗文化财产”、“记念物”、“传统的建造物群”等类, 其中:“有形文化财产”指在历史上形成的有较高价值的存留于地上或地下经考古发掘出的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遗迹、典籍等等。“无形文化财产”指在历史上有影响的音乐、戏剧、工艺技术等。“民俗文化财产”指反映社会生活发展的衣食住行、生计、信仰、一年中各种祭祀活动相关的风俗习惯、民间手工艺及技术, 以及在这其中使用的衣服、器具、房屋等用品。“记念物”指国内的古代墓地、都城遗址、旧宅及历史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庭园、桥梁、海滨等及古地质古生物出土地址等,这几种文化都属于我们说的浅层、中层的文化。对民族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细致的归类是日本保护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 而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对于一些国家并不看重的属于无形文化及民俗文化的保护。今天一些亚洲国家中在现代变迁可能消失最快的就是无形文化与民俗文化的内容, 一般看来它好象并没有明确的文物特征, 但实质上这些文化内容是一个民族文化中最宝贵的财富之一。在详细划分了文化财产的种类的同时, 还有重要文化财及一般文化财的划分。各地区也依据《文化财保护法》制订本地区的保护条例。法律规定了文化财产的指定、保护、责任、各级政府财政上的必须投入等等。这样对于文化财产的保护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无形文化财产及民俗文化财产也被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这使民间的很多文化财产也能得到保护。
从民众对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视到法律的保护,是日本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对亚洲国家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是很有启示的。
1、民族文化的保护首先要唤起各民族人民对自己民族文化的珍重与保护的自觉意识, 有了这种自觉自愿, 才能有效地使民族文化得到保护与发展。政府所做的工作目的不在于包办一切, 更不能取代民族文化发展的民众角色, 而在于积极倡导各民族人民珍重与保护、发展自己的民族文化。因此通过宣传、倡导、制定制度等方式使人们认识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 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民族保护与发展中来, 是政府工作的职责, 而最根本的是各民族对这项工作的参与, 没有民众的参与, 是不会有长期效果的。目前在民族保护与发展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民族对于自己的文化的价值还没有充分的认识, 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也还没有主动的参与, 甚至认为自己的民族文化落后而要放弃民族文化。因此必须加强倡导工作, 唤起各民族人民对于民族文化的珍重与保护意识。
2、民族文化保护必须立法, 做到有法可依。日本在保护民族文化的工作中, 法律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这已是实践验证了的。我们进行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也迫切地需要法律的保障, 一方面是对民族文化的保护, 一方面是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通过立法切实地使民族文化得到保护, 这一点在目前民族文化消失较快的社会变迁过程中显得十分迫切, 甚至可以说今天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必须是强制性的。有了法律, 对于保护民族文化与如何保护就有了依据。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民族文化保护一条有效途径, 但也是一种双刃剑, 如把握不好也同样会破坏民族文化, 如何开发利用, 也同样需要制度的保障。因此云南省应借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的东风, 尽快制定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地方法规。

注释:
① Kroeber , A1L1and Klucknohn , C11963 , Culture , 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ifinitions. New York , Vin2tang Book
② 转引自黄淑娉、龚佩华《文化人类学理论方法研究》, 广东高教出版社1996 年版第9 页

开展平安创建要做到“十个结合” 
  
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江 涛 
  
  平安创建是各级党委、政府在新形势下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力求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保稳定;在防控机制落实方面保安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保和谐。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对政府抓社会治安工作的满意率、对政法队伍的满意率。具体采取十个结合:
  一、与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相结合。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建立健全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千方百计地减少矛盾、解决矛盾,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减少社会对抗。要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依法律、按政策办事,把解决矛盾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群众正确看待利益调整,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二、与建设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相结合。发展以稳定为前提,没有稳定的发展是不全面的发展。稳定为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没有稳定,发展无从谈起。建设“平安大田”,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方面,蕴涵了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思想精髓,是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具体实践,贯穿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特别是在政绩观问题上,要树立起抓发展、抓经济是政绩的观念,也要树立起抓稳定、抓综治,同样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样也是让广大群众受惠得益的政绩观念,通过活动的深入开展,减少发展的负面效应,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真正让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创造深受群众欢迎的实实在在的政绩。
  三、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平安建设工作的规模和水平,平安社区(村)创建活动要与城市建设、社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弘扬和培育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为重点,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为基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组织公民道德建设工程为依托,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道德建设,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使全体人民自觉实践和践行公民道德规范。重点在抓落实、求实效、上水平上狠下功夫,努力把平安建设打造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品牌和亮点。要拓展平安建设的范围和内涵,向深度和广度延伸。把平安创建活动向单位、学校、繁华场所拓展和延伸,提高平安建设工作水平。
  四、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相结合。中央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大决策。这一活动的核心是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目的是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关键是通过活动增强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建立党员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和新方法。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的队伍中出现了一些与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使广大党员始终保持先进性,确保党肌体不受腐蚀,党的战斗力不受削弱,党的形象不受损害,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建设“平安大田”工作,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扎扎实实工作,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不断把各项工作推向深入,这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体现。
五、与政法部门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相结合。罗干强调,公正才能平安,公平才能和谐。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保障。各级政法部门一定要端正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切执法活动中。要围绕解决告状难、执行难、关系案、人情案等群众意见大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 政法系统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是新形势下“争创”活动的深化和发展,也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政法部门是建设“平安大田”工作的主力军,通过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始终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法干警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提高公正文明执法的本领;通过狠抓执法作风建设,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突出解决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精神不振、体制不顺等问题,坚持从严治警,落实从优待警,进一步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通过建设完善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以严格的制度确保执法公正;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作用,确保政法干警执法活动公平、公正与文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为建设“平安大田”工作提供组织力量的保证。
  六、与落实维护稳定和综治责任制相结合。建设“平安大田”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把建设“平安大田”与落实维稳和综治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综治工作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完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严格、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促进建设“平安大田”活动的各项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思路、新举措,认真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定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立足于新的实践,不断推进工作思路、方法和载体创新,使综治工作更好 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把开展建设“平安大田”活动推向前进。
七、与开展综治宣传工作相结合。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在公共场所设置防范提示标牌,举办各种法律知识培训班,设立法制宣传栏,印发法律宣传明白纸,组织专家和法律志愿者现场咨询、以案说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平安大田”是人民自己的事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是每位公民的光荣义务,全县广大干部群众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通过开展“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遇事能走法律途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切实做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努力减少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县经济快速稳步发展,全县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投资环境优化,经济协调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八、与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相结合。坚持固本强基,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高度重视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和其他各类基层单位的党组织、群众组织的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做好选派干部到后进村任职工作,认真抓好基层创安、帮教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等常规性、基础性工作。要通过抓乡镇带村居,抓系统带单位,一级带一级,积“小安”为“大安”,营造稳定的大环境。加强“一办两所一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等基层组织人员,整合规范治保会、调解会、治安巡逻队、保安保卫等群防群治力量,形成抓防范、促稳定的合力,使基层基础工作有人抓 、有人管、有人干、干得好。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要求,明确职责,科学界定量化维稳指标,严格标准、严格考评,提高基层工作整体水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督察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实在、管用的指标量化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安全创建的有效方式。深入扎实地开展争创 “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等活动。根据其特点,延伸创安领域,拓宽创安范围,提升创安档次。实行分类指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夯实“平安大田”建设的基础。     
  九、与完善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相结合。要继续深化“四项”活动。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综治合格单位”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创“四无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在旅店业、娱乐业和城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治安优胜单位”活动。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机构协调,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的社会治安防控大格局,做到“人防抓落实、物防抓巩固、技防抓提高、协防抓合力”,实现指挥高效、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理到位的目标。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面的治安防控体系,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控、严治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
  十、与完善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相结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提高基层发现、控制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严格落实责任制,把解决矛盾纠纷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人员。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切实提高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管理和教育,把刑释解教人员、失学失爱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和转化措施,逐个落实到具体组织、单位和责任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电话0598-7222001)


遵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遵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长: 王晓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遵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遵义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遵义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八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是市级储备粮管理的中心库,应当在农发行遵义分行开设基本账户,负责对市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实行统贷、统管、统还,并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九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代储企业代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指导和督促代储企业做好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及轮换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扣抵市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毁损市级储备粮。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遵义分行共同下达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第四季度前提出次年市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布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向下达计划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六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对市级储备粮管理具有双重职能,既负责全市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又负责本企业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布局需要,选择部分县、区(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

第十七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农发行贷款行、监管行以及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签订四方监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八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和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及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市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原则上按照省级储备粮补贴标准,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市财政部门以及遵义市粮油储备库按照市场变化情况协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包干补贴给遵义市粮油储备库,一定三年。

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自负盈亏,轮换产生的盈利主要用于建立企业轮换风险基金,以丰补欠,产生的价差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排查并及时清除仓容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品质,建立粮食质量管理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边处理边上报,不得瞒报。

市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遵义分行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全额弥补。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储存市级储备粮的资格,并选点另储。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原则上参照贵州省省级储备粮标准进行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年终清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季直接与遵义市粮油储备库结算,遵义市粮油储备库按时向农发行遵义分行支付贷款利息。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进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和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市级储备粮正常的损失、损耗处理制度。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县、区(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下级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动用市级储备粮形成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及时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纠正或者处理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农发行遵义分行。

第三十七条 农发行遵义分行对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不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 遵义市粮油储备库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不按规定报告的;

(三)在确定或者调整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业务。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业务;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依据《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业务;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扣抵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部门、农发行遵义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县、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