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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时间:2024-07-22 18:0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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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

1990年11月2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借鉴海外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我国的电视荧屏,增进观众对世界的了解,进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审查标准。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可同意播出:
(一)主题积极、严肃,具有进步思想的;
(二)以娱乐性为主的,能陶冶观众情操,具有审美情趣,符合我国的道德规范,有一定教育意义的;
(三)传播科学知识,启迪人们智慧的;
(四)真实地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的;
(五)有益于青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成长的;
(六)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较高艺术价值,能为观众提供优美的艺术享受和借鉴的。
第三条 凡属第二条情况,但在个别细节上有下述内容的,可删节修改后播出:
(一)与故事情节无密切联系,时间较长的男女接吻、抚摸镜头;
(二)直接表现男女生殖器和性交行为的镜头;
(三)与剧情无密切关系的、女性躯体正面裸露在乳峰(含乳峰)以下的镜头;
(四)犯罪行为交待过细的镜头;
(五)武打、凶杀、暴力行为过于血腥、残酷的刺激性极强的镜头;
(六)宣扬迷信、鬼神、恐怖的镜头;
(七)完整节目插有商品广告的镜头;
(八)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细节。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禁止播出:
(一)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共反华、分裂中国,丑化、歧视华人的;
(二)以宣扬资产阶级“人权”、“民主”、“自由”、“平等”价值观念为主题的:
(三)美化资本主义压迫、掠夺落后民族和国家的发迹史的;
(四)美化超级大国扼制第三世界民族独立,干涉别国内政活动的;
(五)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属于我国新闻出版署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所列内容的;
(七)渲染凶杀、残暴、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犯罪行为的;
(八)宣扬青少年犯罪的;
(九)宣扬迷信、灾难的;
(十)宣扬和鼓吹宗教至上的;
(十一)表现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及滥伐森林的;
(十二)主题思想平庸、艺术粗糙的;
(十三)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
(十四)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鉴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根据斗争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或某个国家电视剧,虽然思想性和艺术性都能接受,也应暂停播出。
第六条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在各地落实再就业政策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有关考核指标的几个具体
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作为各地落实再就业目标责任的依据。

一、 关于净增就业岗位的考核

(一)净增就业岗位的概念

净增就业岗位(同新增就业人数)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
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就业人数的净增长。净增就业岗位反
映在统计数字上,是实际从业人数的净增。其计算公式为:

净增就业岗位个数 = 期末从业人数 - 期初从业人数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政府,结合
本地实际,把增加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和岗位流失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
任务,提出明确的净增就业岗位年度目标,将此列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
标,并向社会公布。

2.要将增加从业人数的工作目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大型企
业集团,层层落实责任。

3.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台账,记录从业人员数量变动情况。

(三)统计办法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能,
对净增就业岗位进行统计,并按季度对以下三类人员数据进行会审,确定净
增岗位数:

1.单位从业人员(主要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2.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3.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
责统计)。

上述三类人员汇总的期末人数减去期初人数,即为本期净增就业岗位数
(或新增就业人数)。

(四)考核办法

各地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审核统计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保证
考核的客观性,中央和地方将通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定点调查,考核各
地就业岗位净增情况。

二、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

(一)“就业”与“失业”的一般概念

1.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
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
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2.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
就业的人员。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作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
辖区内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
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
政策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
关扶持政策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
策的;

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
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
的,应按规定对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待遇作相应处理。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
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办法

各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
员台账,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并
定期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
计算机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逐级汇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作为考核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为保证考核的真实性,我部将
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予以核实。

三、 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考核指标的变更

鉴于目前各地正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越来越多的
下岗职工身份转变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对象范围发生变化,从今年起,
不再将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作为再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与此同时,设立“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参考指标。此指标中所列的下岗失
业人员,是指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其计算公式为:

下岗失业人员年再就业率=全年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年初下
岗失业人员数+年内新增下岗失业人员数)×100%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废止《徐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徐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