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29 13:37: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业经1994年11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下同)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征收。


  第四条 生产《规定》第三条所列农业特产品(烟叶和牲畜产品除外,下同)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五条 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
  (二)牲畜产品;
  (三)原木;
  (四)水产品(含贵重食品,下同);
  (五)银耳、黑木耳。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表中未列,但收益大、获利高并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认为确有必要征税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征。
  第七条 有《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纳税人要求减税、免税的,应当向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列免税情形,属生产周期长、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2至3年;属生产周期短、当年见效益,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1年;对一次性收益不予免税。


  第八条 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对实际收入不易计算的农业特产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评定产量,按照当地中等收购价格核定实际收入。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应当折算成原产品核定实际收入。为保鲜、防腐所进行简单加工的初级产品除外。


  第九条 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烟叶的收购金额,还应当包括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和补贴性收入。


  第十条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当将农业税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评定产量的税目,为产品收获的当天;
  (二)其他税目,为产品出售的当天。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


  第十二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除远洋捕捞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缴纳农业特产税外,均在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等多种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委托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委托证书的要求,代征税款。


  第十五条 生产林木、水产品的纳税人,应当为地方税务机关扣缴收购者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征收工作经费中给予1%至5%的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全部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县地方税务机关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总额中提取30%作为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提取7%作为征收工作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业、林业、水产等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4月21日发布的《辽宁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率(%)   ││       税    目      ├───────┬──────┤│                   │  生产者  │ 收购者  │├───────────────────┼───────┼──────┤│一、烟叶收入             │       │      │├───────────────────┼───────┼──────┤│  1.晾晒烟叶           │       │  31   │├───────────────────┼───────┼──────┤│  2.烤烟叶            │       │  31   │├───────────────────┼───────┼──────┤│二、园艺收入             │       │      │├───────────────────┼───────┼──────┤│  (一)水 果           │       │      │├───────────────────┼───────┼──────┤│  1.苹 果            │   12   │      │├───────────────────┼───────┼──────┤│  2.梨              │   12   │      │├───────────────────┼───────┼──────┤│  3.葡 萄            │   10   │      │├───────────────────┼───────┼──────┤│  4.桃              │   10   │      │├───────────────────┼───────┼──────┤│  5.山 楂            │   10   │      │├───────────────────┼───────┼──────┤│  6.杏              │   10   │      │├───────────────────┼───────┼──────┤│  7.李 子            │   10   │      │├───────────────────┼───────┼──────┤│  8.沙 果            │   10   │      │├───────────────────┼───────┼──────┤│  9.海棠果            │   10   │      │├───────────────────┼───────┼──────┤│  10.樱 桃           │   10   │      │├───────────────────┼───────┼──────┤│  (二)干 果           │       │      │├───────────────────┼───────┼──────┤│  1.大 枣            │   10   │      │├───────────────────┼───────┼──────┤│  2.核 桃            │   10   │      │├───────────────────┼───────┼──────┤│  3.板 栗            │   10   │      │├───────────────────┼───────┼──────┤│  (三)蚕 茧           │   5    │      │├───────────────────┼───────┼──────┤│  (四)果用瓜           │       │      │├───────────────────┼───────┼──────┤│  1.西 瓜            │   8    │      │├───────────────────┼───────┼──────┤│  2.甜 瓜            │   8    │      │├───────────────────┼───────┼──────┤│  (五)花卉苗木          │   10   │      │├───────────────────┼───────┼──────┤│  (六)草 莓           │   8    │      │├───────────────────┼───────┼──────┤│三、水产品收入            │       │      │├───────────────────┼───────┼──────┤│  (一)芦 苇           │   5    │  5    │├───────────────────┼───────┼──────┤│  (二)水产养殖(含幼苗生产)   │       │      │├───────────────────┼───────┼──────┤│  1.海水及滩涂养殖        │       │      │├───────────────────┼───────┼──────┤│  (1)对 虾           │   8    │  5    │├───────────────────┼───────┼──────┤│  (2)贝             │   8    │  5    │├───────────────────┼───────┼──────┤│  (3)海 带           │   8    │  5    │├───────────────────┼───────┼──────┤│  (4)裙带菜           │   8    │  5    │├───────────────────┼───────┼──────┤│  (5)海 参           │   8    │  25   │├───────────────────┼───────┼──────┤│  (6)鲍 鱼           │   8    │  25   │├───────────────────┼───────┼──────┤│  (7)干 贝           │   8    │  25   │├───────────────────┼───────┼──────┤│  2.淡水养殖           │       │      │├───────────────────┼───────┼──────┤│  (1)鱼             │   8    │  5    │├───────────────────┼───────┼──────┤│  (2)珍 珠           │   8    │  5    │├───────────────────┼───────┼──────┤│  (3)河 蟹           │   8    │  5    │├───────────────────┼───────┼──────┤│  (4)林 蛙           │   8    │  5    │├───────────────────┼───────┼──────┤│  (三)海淡水捕捞         │   8    │  5    │├───────────────────┼───────┼──────┤│四、林木收入             │       │      │├───────────────────┼───────┼──────┤│  (一)木 材           │       │      │├───────────────────┼───────┼──────┤│  1.原 木            │   8    │  8    │├───────────────────┼───────┼──────┤│  2.杂 材            │   8    │      │├───────────────────┼───────┼──────┤│  3.薪 材            │   8    │      │├───────────────────┼───────┼──────┤│  (二)林产品           │       │      │├───────────────────┼───────┼──────┤│  1.柳 条            │   7    │      │├───────────────────┼───────┼──────┤│  2.槐 条            │   7    │      │├───────────────────┼───────┼──────┤│  3.荆 条            │   7    │      │├───────────────────┼───────┼──────┤│  4.藤 条            │   7    │      │├───────────────────┼───────┼──────┤│  5.杏 条            │   7    │      │├───────────────────┼───────┼──────┤│  6.杏 仁            │   10   │      │├───────────────────┼───────┼──────┤│  7.沙棘果            │   10   │      │├───────────────────┼───────┼──────┤│  8.黑豆果            │   10   │      │├───────────────────┼───────┼──────┤│  9.猕猴桃            │   10   │      │├───────────────────┼───────┼──────┤│五、牲畜收入             │       │      │├───────────────────┼───────┼──────┤│  (一)畜 皮           │       │      │├───────────────────┼───────┼──────┤│  1.猪 皮            │       │  10   │├───────────────────┼───────┼──────┤│  2.牛 皮            │       │  10   │├───────────────────┼───────┼──────┤│  3.羊 皮            │       │  10   │├───────────────────┼───────┼──────┤│  (二)毛 绒           │       │      │├───────────────────┼───────┼──────┤│  1.羊 毛            │       │  10   │├───────────────────┼───────┼──────┤│  2.兔 毛            │       │  10   │├───────────────────┼───────┼──────┤│  3.羊 绒            │       │  10   │├───────────────────┼───────┼──────┤│六、药材收入             │       │      │├───────────────────┼───────┼──────┤│(一)植物药材(含野生药材)     │       │      │├───────────────────┼───────┼──────┤│  1.人 参            │   10   │      │├───────────────────┼───────┼──────┤│  2.辽五味            │   10   │      │├───────────────────┼───────┼──────┤│  3.辽细辛            │   10   │      │├───────────────────┼───────┼──────┤│  4.平贝母            │   10   │      │├───────────────────┼───────┼──────┤│  5.其 他            │   5    │      │├───────────────────┼───────┼──────┤│  (二)动物药材          │       │      │├───────────────────┼───────┼──────┤│  1.鹿 茸            │   10   │      │├───────────────────┼───────┼──────┤│  2.其 他            │   5    │      │├───────────────────┼───────┼──────┤│七、食用菌收入            │       │      │├───────────────────┼───────┼──────┤│  1.银耳、黑木耳         │   8    │  8    │├───────────────────┼───────┼──────┤│  2.香菇、蘑菇          │   8    │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制订《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高校校务公开、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办法》,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提高对高校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精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校认真贯彻实施《办法》,稳妥地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各高校要将《办法》作为专项内容对教职工进行培训,重点对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进行保密知识、信息清理、指南和目录编制、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增进师生员工对《办法》精神和内容的理解,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紧密结合高校实际和特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各高校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抓紧编制或修订本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高校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由近及远的要求,重点对《条例》发布以后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公开和不公开的信息。凡符合《条例》第九条和《办法》第七条要求的信息,均应编入本校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落实好此项工作,务必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并在学校网站和相关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二)抓紧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尽快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高校要着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内设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内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要尽快建立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公开的职责、方式、流程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要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重要信息发布审批机制和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进一步健全高校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高校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
  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对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要建立高校内部组织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其公开的具体内容,推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要建立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项制度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主体。
  (三)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完善信息公开的各项配套措施。
  高校要充分发挥网站快速、便捷的优势,努力把学校网站建成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建立信息公开专栏和信息公开意见箱,主动做好信息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认真听取社会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专栏和意见箱应于2010年8月底前开通。要综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形式或档案馆(室)、图书馆等场所,及时公开高校信息。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资料查阅室、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询和复制高校信息。
  三、加强高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信息公开纳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同步推进。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尽快明确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原则上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具体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本地区高校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对可予公开的信息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要在信息保密审查、重要信息发布前的批准、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澄清等方面,加大对高校的指导力度。要积极支持高校加强信息公开的载体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公开的软硬件水平。要加强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监督检查,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社会评议结果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高校要及时充实力量,配齐配强信息公开工作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属各高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办公厅。依据《办法》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要及时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要将本校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学习贯彻《办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5号

2010年第25号


  关停小火电机组是电力行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5月5日国务院召开的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截止2010年7月底,今年全国已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1100万千瓦。现将2010年1~7月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2010年1~7月份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28/001e3741a2cc0e331e830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环 境 保 护 部
                            电  监  会
                           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