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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09 11:2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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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79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有的部门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技工学校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的批准手续,仍按以下办法办理:属于地方办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但均须报送国家计委、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
二、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享受面,可按100%计算,其伙食费部分普遍发给,其余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原规定每人每月十七元的助学金,是指六类地区,因各地工资类别不同,不应实行一个标准,因此,各地的具体标准,仍应按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助学金标准(见附表)执行。
三、技工学校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原规定每人每天补贴二角,现改按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师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即比照接受实习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人的伙食水平,所需伙食费超过学校伙食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予以补助。
四、兼课教师的酬金,原规定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现改按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即在低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技工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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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地区类别 │ │ │ │ │ │ │ │ │ │
└───────┤ 3 │ 4 │ 4.5│ 5 │ 6 │ 7 │ 8 │ 9 │ 10 │ 11
标 准 │ │ │ │ │ │ │ │ │ │
──────────┼──┼──┼──┼──┼──┼──┼──┼──┼──┼──
助学金标准① │ 15 │ 16 │16.3│16.5│ 17 │ 18 │ 19 │ 20 │ 21 │ 22
其中:伙食费 │ 12 │ 13 │13.3│13.5│ 14 │ 15 │ 16 │ 17 │ 1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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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提高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助学金的,每人每月增加助学金二元五角。


云南省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待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记胁、联户办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
从事工业生产的个体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对以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在资金、价格、税收等方面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条 各级城乡集体个体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理员,负责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环境特点,尽可能地发展无污染或污染小的生产项目。
第七条 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应服从乡镇、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在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未经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新建和扩建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
在城镇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有污染的企业。
第八条 禁止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生产和加工汞制品、砷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蓝石棉等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全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致畸、致突变成分的产品。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城乡集体个体企业从事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有色金属冶炼、染料、土硫磺、土炼焦等工业项目,以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根据当地实际确需从事的生产项目,经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环境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投产,但必须有防治污染设施,各项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禁止将有毒、有害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或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区域内已建成投产有污染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改造,限期治理,达到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逾期达不到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实行关、停
、并、转、迁的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转产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设计和施工。
第十四条 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措施及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活动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及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第十五条 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转产的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不准试车投产。
第十七条 城乡集体个休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项目方可竣工验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发给营业执
照。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对城乡集体个体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权限划分,按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和《关于我省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程序和权限的补充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法〔2009〕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三个多月以来,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行动,认真组织,统筹安排,目前,总体情况良好,活动开展平稳有序,取得初步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对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8月5日,院党组听取了院领导小组关于主题活动开展三个月以来的情况汇报;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并决定从8月中旬开始,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国法院开展一次司法作风大检查,旨在进一步统一和加深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一核心价值的认识,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与“人民性”不符的各种问题,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向纵深开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大法官研讨班精神,在提高认识、解决理念问题上下工夫,牢固树立司法人民性核心价值

   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发表了“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几点认识”重要讲话,对人民法院人民性这个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阐述,明确提出了坚持人民性必须增强“三个认同”,正确处理“五个关系”的工作要求,对于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进一步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这一根本问题,推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全国法院要把王胜俊院长的重要讲话作为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教材,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作为活动的重要内容,深刻认识“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是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这一重要论述的理论源泉和时代意义,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使人民性深入每一个干警头脑、心中,筑牢司法人民性的根基。

   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主题实践活动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在全国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重大举措,是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总体工作思路的总抓手,是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大平台,是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工作和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级法院要站在实现人民法院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引导干警把主题实践活动变成自觉行为,变成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的不竭动力,变成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

   要把抓好学习教育研讨贯穿始终。当前,除要认真组织学习王胜俊院长在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外,还要认真组织学习王胜俊院长在江西、宁夏、黑龙江调研时的三次重要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系列学习材料,围绕“为什么说人民性是本质属性、核心价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体现人民性,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实现”等问题开展深入研讨,切实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

   要组织开展好“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培训活动,着力端正法院干警的司法为民理念,提高为民司法的职业能力。除最高人民法院要对全国中、基层法院院长轮训一遍外,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相应的主题培训。

   二、认真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努力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基层司法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2009年“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的目的是进一步解决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不文明、不严格问题,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培养干警为民意识,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参加司法作风大检查的单位包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重点是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检查内容主要是:1.宗旨意识淡薄和群众观念不强,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严重,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漠不关心,推诿拖拉,训斥指责。2.特权思想严重,滥用司法职权,随意使用强制措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3.庭审、执行活动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4.司法文书不规范,叙述事实不清,援引法条不准,判词说理不明,遗漏裁判事项,校对打印错误。5.违背司法礼仪,着装不规范,语言不文明,举止不得体。6.纪律作风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违反“五个严禁”相关规定。

   司法作风大检查,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另设工作机构。采取本级法院自查和上级法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查自纠为主,上级检查为辅。上级法院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走访、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认真分析查摆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其原因,坚持边查边改。针对检查出的问题,院党组和庭室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通过整改,注重制度建设。对检查出的滥用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人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负责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开展司法作风大检查的总结工作,上级法院负责对下级法院的验收工作。司法作风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本辖区的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于11月底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三、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在审判执行实践中体现人民性

   各级法院要始终把主题实践活动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放在执法办案这个第一要务上,防止主题实践活动与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切实解决“两张皮”的问题。

   要坚持公正、高效、文明、能动、廉洁司法,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要努力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抓紧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要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实现公正司法和文明司法的统一;要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引领社会风尚的能动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研究和妥善应对各种突发性社会公共事件,妥善处理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案件,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要把解决“执行难”作为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要措施,打好执行积案集中清理最后三个月攻坚战。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努力追求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

   要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要努力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强化司法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积极实施司法救助,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大力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措施,做好审判服务工作。要积极推进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涉诉信访综合治理机制,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院(庭)长接待制度,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要坚持群众路线,扎实推进法官下基层活动,鼓励新加入法院队伍的年轻法官到基层一线工作。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到立案信访接待窗口轮岗体验、法官走进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方式,充分了解群众需求,准确把握社情民意,不断积累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经验,增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本领。要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继续建立健全完善各种司法为民的制度和举措,同时对不符合司法为民精神的有关政策文件、制度措施等进行清理、修订或废止。

   四、加强对主题实践活动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实效

   各级法院党组要认真研究主题实践活动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加强调研,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反映出来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形成清晰的工作思路和指导意见。对活动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延伸为长效机制并推广。

   要运用“抓两头,带中间”的工作方法,牢牢抓住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一线法官、窗口单位这两头,促进全体干警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要确保政令畅通,各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指导性要求,要迅速及时传达到辖区各级法院并负责督查落实。

   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各级法院要积极与中央和当地主流媒体沟通联系,扩大主题实践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对在主题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及时表彰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要高度重视网络宣传阵地,完善舆情分析制度,妥善应对有损法院形象的负面报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各级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参谋部、协调部、督查部、信息部职能,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深化主题活动内容,为加强本地法院全面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