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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5-20 12:3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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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公布)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条例》。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批准1995年12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整洁,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城建、房管、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七条 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主要街道、广场、桥梁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容器等的清扫保洁工作。
居民区、街巷、开发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以及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分片负责清扫保洁。
机场、车站、码头、公园、文化娱乐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肉菜市场、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住户,应当执行门前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活动。并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贴、乱摆卖等行为进行批评监督。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应当依照港口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船上的垃圾、粪便。市区河道水面,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清污保洁。
第九条 禁止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立即清扫,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清运城市生活垃圾和公共厕所的粪便。街道、人行道、小巷和公共厕所应当在每日七时前普遍清扫一次,专人巡回保洁。对公共厕所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清扫保洁的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进入市区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及时清扫,并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市区禁止养犬和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动物的,必须经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按每只家禽家畜每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科研、教学等单位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质的垃圾以及粪便、动物尸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清疏沟渠和下水道的污泥必须当日清运。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运,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工业品市场和夜市必须建立卫生制度,设专人清扫场地,营业产生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不准堆积或者倒入居民生活垃圾桶内。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清扫干净,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下水道、沙井口、污水沟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有损坏或者堵塞,主管部门或者业权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疏浚。禁止任何单位和住户将污水排放到道路上。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清扫,限期修复和疏浚,并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家禽、老鼠及其他小动物尸体应当放入动物尸体收容器,由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丢、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对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道路、桥梁(含立交桥)、广场等市政设施的施工前和竣工后,其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对这些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卫生标准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清扫保洁工作。
第二十条 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储粪池等,必须远离居民集中的生活区、交通要道、公共娱乐场所、食品厂和水源防护地带,并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推广城市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进入市区的垃圾源。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公共厕所及其它公共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街道两旁、广场、重点地段应当设置果皮箱。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自管理部门加强维护和管理,并保持完好清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必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实行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单位、摊档、住户必须按时缴纳垃圾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拒缴清洁费的,按应当缴清洁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卫生监察机构和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受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实施处罚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执法单位公章。实施现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在场。
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 对盗窃、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殴打、侮辱环境卫生管理人员,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8日

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劳动局


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同)的顺利发展,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投产或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已参加全民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产或开业之日起,均纳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采用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办法。即:外商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
  统筹基金按月以全额结算、全额缴纳的办法,劳动保险机构于每月十五日至二十日委托银行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金由企业在发工资时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一并向劳动保险机构交纳。
  第四条 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的退休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开始,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但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九十的退休费,另加发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因工残废相同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他人扶助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的退休费。
  (三)退休费低于本企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按二级工标准工资发给。
  (四)中方职工退休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1、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晋劳险字[1988]118号文《关于改进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规定,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费五百元,一次性抚恤费一千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三百元,一次性抚恤费五百元。
  2、救济费补助标准: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补助二十元;家居县(市)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五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十元;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系孤身一人者,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加五元。
  (五)对符合退休年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中方职工,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四十的退休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年的,从第十一年开始,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生活补助费低于本企业一级工标准工资的,按一级工的标准工资发给。
  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所在地劳动保险机构管理。保险机构可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第六条 劳动保险机构要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明细帐》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具体填报办法是:
  (一)、各单位在每月五日前将基金月报表报所在地劳动保险机构审核。
  (二)、在实施养老保险办法时,由劳动保险机构全部建立档案卡,一式两份(劳动保险机构和本人档案各存一份)。发生变动时随时变更档案卡。
  (三)、养老保险基金明细帐由劳动保险机构逐月填写,保险手册由企业据实记载并保管,职工在待业期间交本人保管。企业与劳动保险机构于每年一月份核对一次保险手册和明细帐。
  第七条 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额转入保险基金项下。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符合山西省晋政发[1986]77号文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退休待遇,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向离退休职工直接发放。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因工作调动或经单位批准及其它原因离开企业时,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离休、退休和退职的政策规定,同时要遵守财经纪律和本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合同终止而关闭改变企业性质的,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提前报告所在地劳动保险机构,劳动保险机构根据企业变化的情况,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由各级劳动保险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